冯勇军诉东方网、和讯网人格权纠纷案之《再审申请》节选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涉审判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东方网、和讯网就送“不作为”锦旗事件,还在报道作出了如下大量脱离事实、违背客观规律的定性:
书接上回
3、两被告发布的《刑拘和释放送锦旗者 都是依法行事》网文中定性冯勇军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没有事先申报审批。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对冯勇军打击报复。
法律关于“游行”的定义非常明确,即“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法律规游行需要审批,也只是基于游行规模庞大,会不可避免的破坏社会秩序。
虽然明知以自己的方式送旗不是游行示威,但是为防止口袋罪,送旗前,冯勇军还是多次向三台县公安局、绵阳市公安局、三台县政府、绵阳市政府请示申报,并请求四川法制报绵阳站站长马超委婉征求三台县公安局副局长岳波意见,马超站长转达了岳波的意见(原告有录音),不属于游行示威,针对送旗,其提出四点要求“不断道、不冲击国家机关、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打砸抢”。原告依照岳副局长的意见、冯勇军于2016年8月10日复制2008年(共送出三面锦旗,县委一面、县法制办一面(内容为“情系三农、执法如山”)、县交通局一面)、2014年(县水务局人饮办一面,内容为“依山崇德 饮水思源”)之送旗模式,依法送旗。原告举报黄龙水库污染,在穷尽信访、集访、向省委巡视组反映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救济方式后,迫于无奈,送旗反映黄龙水库污染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的客观情况。
送旗当日的实际情况是,加上冯勇军共八个人,除冯勇军外,其他年均七十,一行人全程走人行道,听从随行民警禁止敲锣打鼓、行政路线指令,未妨碍任何行人员及车辆通行。主观上并无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因为冯勇军送旗目的的正义性,故一经报道,就受到了全国网友一边倒的支持。
如果说冯勇军送旗行为当真属于游行,送旗前一日,冯勇军就自身于2014年向水务局送旗涉嫌违法犯罪,向三台警方投案自首,三台警方就应受理并依法进行追究、如果说冯勇军的送旗行为当真属于游行,三台警方要制止送旗非常简单,只需不许列队(三台警方牵强称冯勇军等人列了纵队)、不许展示锦旗内容(三台警方牵强称锦旗内容即表达了共同意愿)即可,在抓捕现场,警方在另案中提供的天网摄像头录像有超过十二次的人为转动痕迹。证明警方是早有安排,布好口袋、多方取证,伺机抓捕。
如果送“不作为”锦旗是违法犯罪,则三位民警目睹了冯勇军等人从不违法演变到犯罪,其行径等于目睹了一个男子从搭讪良家妇女、猥亵、脱下裤子到强制插入时再进行抓捕。如果送“不作为”锦旗是违法犯罪,则显然,三台公安干警的执法就违背了人性!属于动物性!属于犯罪!
显然,三台警方的目的不是要制止送旗,而是等候时机伺机抓捕冯勇军,其执法不具合法性,是滥用职权、是栽赃陷害、其对冯勇军的刑拘显然属于打击报复。
显然,东方网、和讯网的定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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