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宪法》主张公民合法权益
反对在我家门口的通道上搭建
特种机械设备“电梯”
我们被通知开会,从会上获悉:“小区居住的部分业主将要在我家门口1.6米处的公共通道上搭建高度超过20米,载重超过800千克的人货两用直行电梯。突然得知这个消息,非常震惊,当即表示:坚决反对!现将意愿书面陈情并提交给有关各方。正文如下:
一、依法维权,坚决反对加装电梯
我是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退休)人员,我的住房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新华西街53号(农科院单位人员集体居住的院落),住房最早的原产权单位是“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1998年12月17日,我依法合规“购买房改房”;2001年1月5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5月16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初选择(购买)房屋的方案是具有法律依据的,20年过去了,任何的组织和个人篡改20年前的既成事实,都涉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1).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的住宅是证件齐全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我们过去,现在,将来唯一的居住所在;1998年购买该住房(设计方案)时,没有任何人、任何方告知我:“20年后,家门口(1.6米处)可能安装高度20米以上的重型机械升降器电梯。”历史不容篡改,家园既定的格局,美好的环境,只能维护,不容破坏。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对严重遮挡作出界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在我家门口将要搭建的电梯,适用以上各条法律法规限制限制。
(3)依法驳斥“小区业主三分之二同意,(搭建工程)就可进行!”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损害少数人的利益这个“文件精神”是违法的!-幢七层楼房,住在高楼层的业主积极主导加装电梯,人情世故"绑架”之下,一、二、三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忽略。在处理“权益得失”民事纠纷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法则)是不合法的;少数人迁就多数人的人情和舆情也是不合法,更不合理的。
案例:“三人同行或者邻里居住,两人相加是多数,二人合谋侵占第三人的财产,而这三人同是--个单位多年的同事.....”法律保护谁?公德倾向谁?人多势众,弱肉强食的野蛮霸凌法则与文明社会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民俗习惯、社会道义、法规、法律相悖。执行“小区业主三分之二同意,就可施工”的“文件精神’势必侵害三分之一公民合法权益,社会主义社会的公理法理基础何在?《宪法》的权威与庄严将被践踏。违背《宪法》的“文件”应当被废止而不是“公投”多数票获得通行。
(4)据主张、主持电梯安装的业主称:“市政府有文件,安装一部电梯省上奖励15万,是国务院给钱;如果不安电梯,这个钱就拿不到,全体业主都要支持,把这个事情搞下去;住一楼的同志有一点影响但是也没得啥!”(说此话者,无权代表全部业主。)住在高楼层的业主从“政府补贴”的政策中看到“资金来源”,得到占用公共面积的“精神”支持。
请问:住房位于高层的业主,当初选择房子的时候,您比低楼层的业主有选择的优先权和自愿;确定楼房高层居住是您自己的优越条件决定的;您应当为自己当初的选择负责。
花园小区的一楼本来就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潮湿;绿化树木高,使致室内采光有问题;阴暗、蚊虫够;高空抛物事实频发;汽车尾气以及车辆当道等等惠及全体,伤及低楼层业主的事实不胜枚举;新增的电梯会造成新的出行遮挡和阳光视线遮蔽;增加隐私被偷窥的可能;不规律噪音带来袭扰;安全隐患无法规避。
部分业主代表,罔顾其他住户权益和坚决反对的意愿,仍然积极主导并强行安装电梯,涉嫌以利己为目的而损人的“强行故意”,一旦因此“故意”而发生的事故,相关人员(出台文件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二、民生工程,应当精准扶贫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让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充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各级政府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要把民生的短板补齐,让人民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居者有其屋。”社会公平正义是美好生活的前提条件。
(一)我们的住宅位于涪城区“花园小区C区”,建于2000年以后,套内面积162.31平方米,错层式砖混结构。我国国情现在还不是财富富余的发达国家,不少的国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民生工程的资金应该用于精准扶贫;一部电梯的补偿款可以使没有房屋居住的人“居者有其屋”;在花园小区,C区的住房面积和住房格局比其他(ABDE)区好,改造老旧住房资金绝对不该用来锦上添花;政府“补贴”是不是应该实地考察,接受补贴对象的住房是不是该业主"唯-”的,正在居住的,家有老人的,将来长期居住的住房?
(二)花园小区C3栋整幢楼房,2008年“5.12"地震中住房主体承重墙多处穿缝裂口,裂口从房顶一直到墙角,最宽的地方有四厘米;房梁裂口处看见了断裂的钢筋,结构严重受损;经专家4次鉴定,有关人员多次考察——评定为:“危房,加固后使用。”政府当时还给每户人员发了租房补贴,同时为我们搭建了临时抗震房。2009年4月,绵阳市政府拨付救灾资金每户5500元进行主体墙、房梁加固以及维修。曾经的危房能否承受电梯工程施工以及电梯运行之重?需要科学的实地考察;人民政府如果真的关切我们科技人员的生存和居住质量,请将此幢房子拆除重建,相对于“加装电梯”,我们全体更需要实实在在的“安居”房。
(三)搞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学者告诉我们:“楼房建设有一定的建筑标准:垂直高度在23米以下的楼房(即7层以下)可以不建电梯;政府应对老龄化加装电梯也是不得已,但毕竟与原配性质迥异;电梯自重及在运行中产生的拉力,会影响到原有楼房的承重能力;除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加装电梯对全体住户而言势必影响采光、视线,还将带来不可避免的噪音问题。”事实上加装电梯不但不能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反而增加了焦虑情绪。
(四)加装电梯,政府出钱,业主们个个闹心!同一单元的业主们很难“达成一致”。住在高层的业主有可能认为:低楼层的人太不近人情,阻挡了政府对他们的亲切关怀,上万元的“补助”拿不到?高层的住户“算计着如何让电梯钱转化成租金或售房款”,这个政策究竟是“惠民”还是“更惠高层民”?
住在低楼层的人们以前只有微弱阳光透过窗户,这些“弱光"以后被“电梯”无限期都霸占了去;家门外的园子里,东挖一坑、西挖一块、毁坏了绿地、破坏了格局、失去了安全保障、恶化了邻里关系;多年以前《购房合同》既定的框架以及条件一旦因“政府主导”而突破,“三分之一”的民不安,国怎泰?如果强行施行,由此形成家园处处,无处不“钉子户”;住在一、二、三楼的住户做错了什么,要背上这样的“恶名”?“我爱我家”将大打折扣,这不是逼着低楼层的住户们“逃离老家”去抬高楼市的房价吗?
综上所述各项因素说明:加装电梯,有限惠及部分居民,无限晦极其余业主;短期增加“政绩”数字;长期影响邻里关系和谐;虛拟提高部分住房价值,实际加重全体生活(精神)负担;高层住户将为电梯代步支付高额对价;其余住户会为无休止的干扰积蓄愤懑焦虑;电梯是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住房是用来长期安居的,社会安宁是需要法制维护的。所以,我对于即将在我家门口的通道上安装电梯这项政府补贴的、道德绑架强压给我的、严重影响我生存居住空间质量的、侵害我合法权益的“加装电梯工程”提出坚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