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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内江这个法院最近麻烦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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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该院审判法官郑伯秋:串通张永发精心设计虚假诉讼、重复诉讼案中案、配合执行法官神速快判、伙同作案充当保护伞。

该院执行法官王明军:串通被执行人张永发伪造证据、滥用职权、威胁强迫、枉法“品迭”、抽逃法院冻结资产、压张永发《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不报,为犯罪嫌疑人张永发充当保护伞。

东兴区法院大红人张永发:此人涉及23名东兴区法院被实名举报法官案、东兴区法院上上下下可以为之赴汤蹈火,此人还涉及伙同东兴区刑警大队长赵忠奎虚构项目事实、强占干股(赵已被留置审查),涉及经侦大队长篡改公文审计造假,串通工商局转移、变更、抽逃法院冻结资产(详见网上线下以上人员被实名举报材料)。

事实证据如下:

一、法官郑伯秋问题是:为阻止举报人张建华申请的执行,张永发伙同法官诉讼证据如下:

    第一、在22号该案中张永发声称自己为张建华向第三人王家静归还了12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52.16万元的利息。但是,事实上该笔所谓的借款已经在(2016)川1011民初1196号案件中就已经算在了张永发应当退还给张建华的投资款里,而在这一情况下,张永发竟然拿出一纸自己与王家静私下达成的归还120万本金及52.16万高额利息的和解协议,声称这笔钱已经向王家静归还了转而向张建华追偿,特别说明的是,张永发与王佳静存在“非正常”的亲属关系(在22号判决书庭审笔录中,王家静承认了同张永发有“亲属”关系),在该笔借款中,张建华是担保人,用的是华西绿舍合作公司6%股份担保,借款人是张永发,须特别说明的是:该笔借款中张建华和张永发并没有借条,更加不用说张建华该承担这笔120万元借款利息,而且,该笔借款是在(2016)川1011民初265号判决书解除合作协议生效之后产生的。

   第二、1196号判决书证据证明在该案件中已经对120万元借款作出了认定处理,既然1196号判决已经确认张永发应当退还张建华715万元投资款,这715万元投资款中就含有王佳静的120万元借款,依据1196号判决书,王佳静的这笔借款算在张建华的头上,自然就与张永发没有关系了;需要向王佳静还钱的事情,自然也应当由张建华去向王佳静归还这120万元借款。但是,事后,当王佳静找到张永发还钱的时候,张永发本来应当拿出1196号判决书告诉王佳静:“这笔120万元的借款不是算在我(张永发)头上,而是算在张建华的头上,你(王佳静)应当去找张建华还钱,不要来找我了。”可是,张永发没有这么做,而是擅自承认其本人向王佳静借款120万元并擅自与王佳静达成调解协议并向王佳静支付本息170余万元。此后,张永发凭借这份其本人向王佳静还本付息的证据来起诉张建华,而22号判决书支持了张永发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存在以已经归还的借款重复诉讼的问题)。既然前面有1196号判决已经确认王佳静的120万元借款应当算在张建华的头上,应当由张建华直接承担对王佳静的还款义务,那么,22号判决凭什么判定:张永发有权与王佳静达成调解协议、有权代表张建华向王佳静还款呢?如果22号判决的法官认为张永发擅自代表张建华与王佳静协商、并向王佳静还款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虚假诉讼”,法官应当在该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但是,法官郑伯秋并未对张永发的诉请提出任何质疑,而是全部予以支持。所以依据以上事实证明:张永发串通法官郑伯秋进行了虚假诉讼、重复诉讼。(附件8、22号案件判决书)

二、执行法官王明军问题是:用虚构债务串通张永发证据造假、滥用职权、威胁强迫、枉法“品迭”,抽逃法院冻结资产。

    至此,法官郑伯秋用虚假诉讼、重复诉讼将巨额债务加诸举报人头上,上述违法人员并没有停止他们罪恶的脚步,而是设计案中案伙同张永发,在接下来执行阶段与执行的法官王明军一道进一步攫取举报人的财产。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王明军处处流露出自身业务素质低下,且在关键环节伪造执行文书结案。如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和结案的正式文件中多次使用“品迭”一词,显而易见的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品迭”这一法律用词,有的只有债的抵销与混同,而同样显而易见的,非规范用词的“品迭”当然也不能等同于债的抵销与混同。又如,在电子规范化办公已经十分明晰的今日,王明军竟然在2018年7月2日以手写的方式书写结案笔录,笔录整体难以辨识,且王明军还强迫威胁举报人在这份明显难以辨识的结案笔录上签字2,王明军无视举报人明确指出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王明军恼羞成怒、怒诉举报人“今天必须品迭”,并抢夺了举报人的手机,还一再威胁举报人,称“今天不签字就让警察把你抓起来”(具体强迫手段在下面证据中有详细阐述)。由于举报人坚决不同意所谓的“品迭”,最后,王明军在手写执行笔录上同意给举报人两天对帐,也就是2018年7月5日不来对帐就按今天的执行笔录结案,但是,2018年7月2日当天下午,依据王明军串通张永发签字造假的对帐清算表证明,法官王明军并没有给举报人两天时间对帐,而是利用造假的结算依据结案。

    第一、2017年12月28日,控告人将已生效的(2017)川10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即1196号案件的二审终审案件)提交东兴区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主文为“被告张永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715万元”。2018年1月2日该案件被分配到承办法官王明军的手上,案号为(2018)川1011执3号,在执行期间,举报人多次与王明军沟通,要求尽快查封、扣押、冻结张永发名下实际财产,而王明军一直以各种理由加以拖延推脱,这里须特别注意的是:张永发知道被强执执行后,2018年2月5日张永发串通法院、工商、四川华西绿舍公司等…将法院冻结的内江精诚拆除公司全部股份、用虚假交易的方式(经查实:股权交易费1225万元没有实际出资)、转移到了张永发自己控制的四川紫泉公司公司当中。

(冻结裁定:2016川1011民初1196号,东兴区法院出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兴分局:请将内江市精城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张永发名下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

不知道以下东兴区法院给举报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是伪造的?但事实是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张永发把冻结资产转移了!!!


    法官王明军一直拖到上述有预谋的22号案件生效后(当时22判决书还没有判决),这时的王明军想尽一切办法要“执行终结”,中间经历7个月之久,王明军一直没有对张永发采取任何行之有效、有威慑力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内江市经侦支队调查结果为:内江精诚拆除公司980万元的投资中835万元都是来自于举报人,张永发将本应属于举报人的财产转移到了自己实际控股的名下。
       张永发转移法院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举报人强烈要求执法法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执法官并未予以理睬,依据法院设计好的“程序”和后期发生的事实证明,执行法官王明军为犯罪嫌疑人张永发充当了保护伞。

    第二、除开抽逃法院冻结财产,张永发还想方设法让举报人拿不回自己的投资甚至背负上更重的债务。2018年7月2日,在张永发的授意下,王明军强令举报人到东兴区法院,无视举报人明确指出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王明军恼羞成怒、怒诉举报人“今天必须品迭”,并抢夺了举报人的手机,还一再威胁举报人,称“今天不签字就让警察把你抓起来”(法律条文特别说明:“品迭”视作是“债的抵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债的抵销必须经过双方同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方可进行,但是,上述问题法官王明军的威胁恐吓行为严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法官王明军手写竂草强迫举报人签字的结算依据如下:

王明军面对张永发则一直和颜悦色称呼其为“永发”。这一切,当日现场至少有五名在场人员可以作证(经举报,东兴区纪委调查王明军后也核实了上述举报人所说事实的真实性)威胁要求举报人将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品迭”,即要求举报人将张永发应当归还的715万元投资款和举报人“应当”支付的300余万元借款与利息进行“品迭”,但是,用于“品迭”的结算依据竟然是王明军伙同张永发伪造的,而且还明显到只有张永发单方签字并没有举报人签字,“品迭”之后张永发不但不用给举报人分毫,举报人反而还需要支付给张永发15万元利息。

第三、法官王明军多次通话录音证明:伪造证据结案后想诱骗举报人掩盖其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2018年7月16日王明军就伪造证据结案,强行下达了(2018)川1011执3号案的《结案通知书》,身为承办人的王明军却不敢在通知书上签字署名。
    讽刺的是,该起案件结算的计算依据根本没有举报人的签字确认,一直到案件结案后的一个月左右、举报人已经对张永发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再度进行举报后、2018年8月9日录音证据显示、王明军打电话来威胁举报人,要求举报人提供“定位”,在举报人明确予以拒绝后、王明军又通过威胁手段确定了举报人的所在位置,并随后带着法警到内江市公安局8楼纪委找到正在核实举报控告材料的举报人,强迫举报人签署“送达回证”。
    更加喜剧和讽刺的是:2018年8月13日录音证据显示,王明军又再度“假惺惺”地打电话来问举报人对案件“品迭”的账目是否有异议,并说“如果没异议我们就结案了”(太喜剧了这个所谓的“品迭”一个月前也就是2018年7月16日就已经结案)。
王明军串通张永发伪造结算证据结案如下: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应该应用事实证据和法理服人,依法办案、执法守法、敬畏国法,但是,近年来内江地区法院政治生态严重腐蚀,一部分法官在扫黑除恶的斗争中,顶风作案、执行犯法。

以上实名举报望相关部门核实查办!!!!



说明人:张建华   

电话:13798695678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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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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