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判决河道管理“不保护孩子人身安全”严重不当
四川省广元市老城鲁家湾的曾关云张林珍夫妇11岁的儿子,曾尧于2003年9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与另一14岁小孩在嘉陵江柳林枝河边游泳玩耍时,曾尧沉入水中溺亡。2003年9月15日下午在下游的皇泽码头发现了曾尧的尸体。曾尧溺水身亡的河道位于嘉陵江皇泽大桥北段约32米处,是一条2000年以前大型机械开挖夹砂石后形成4米半深的长沟壕。 根据两审判决所认定的河道情况,和曾关云张林珍夫妇之后所收集之前溺亡孩子的数据,以及本人2006年和2008年先后所看见的河道情况,直至曾关云张林珍夫妇状告广元市水利农机局之后,才在河道醒目位置采取了防范措施,设置了警示标志等等,纯属“部门利益化,混乱无序无证开采砂石,广元市水利农机局只顾收取采砂船主的保证金,不履行监督采砂船主回填平整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导致数十个孩子先后被溺亡在大型机械开挖夹砂石后形成的深沟、深壕、深坑的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家长和学校没有尽到监护、安全教育、防范措施,也是导致数十个孩子先后被溺亡在大型机械开挖夹砂石后形成的深沟、深壕、深坑的共因。 但是,(2004)广中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和(2004)广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都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准许在禁采地段采砂,以减低河床,有利行洪,保护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采砂中形成的影响行洪、堤防等安全的保障,采取了与采砂业主签订整复责任书,收取保证金等方式使监管职责,落实“谁设障、谁清除”的要求,保证行洪和堤防安全。但对不影响行洪、堤防等安全的采砂所遗留水槽、深坑,则无监督采砂业主回填的法定职责,否则与采砂疏浚减低河床以利行洪的目的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河道的范围,堤防以内的河道功能是行洪输水,并非依法设立的供人们游泳、玩耍、休闲的公共场所,故河道管理部门对河道内存在的潜在危险没有法定的警示义务。公民及未成年人对在河道中游玩明显有在的危险的防范、警示责任,应由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及未成年人对在的监护人承担”等等为由,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年幼无知,没有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因此,家长、学校、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应共同保护。否则,像上述两审判决中不影响行洪、堤防等安全的采砂所遗留水槽、深坑,则无监督采砂业主回填的法定职责,堤防以内的河道功能是行洪输水,并非依法设立的供人们游泳、玩耍、休闲的公共场所,故河道管理部门对河道内存在的潜在危险没有法定的警示义务。试问把孩子们都淹死完了,你们法院的工作还有何意义?!要是你们自己孩子被淹死了,你们自己该有何感想?! 根据部门利益化,混乱无序无证开采砂石,广元市水利农机局只顾收取采砂船主的保证金,不履行监督采砂船主回填平整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导致数十个孩子被溺亡,直至其中一被溺亡孩子家长状告市水利农机局之后,才在河道醒目位置采取了防范措施,设置了警示标志等等实际情况,不但两审判决错误,而且广元市委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官僚主义的责任。我认为凡是城区內和城区附近人口居住和流动密集的河道区域,家长、学校、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应采取防止未成年人被溺亡的有效措施,和社会有施救能力的公众,也应向未成年人提示险情,施救落水遇险孩子。 未成年孩子,他们年幼无知,没有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落水遇险,是一件防不胜防的大事。为此,建议各地学校,都应向岷江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学习,学习该校的防范措施和施救落水遇险孩子的经验。 广元正是被溺亡孩子曾尧的父母曾关云张林珍夫妇的告状之举,才迫使有关职能部门在城区內和城区附近人口居住和流动密集的河道区域采取了防范措施,设置了警示标志,防止了更多孩子被溺亡。为此,建议广元市委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曾关云张林珍夫妇的丧子之痛,在政府已给解决的基础上,再给予他们适当必要的补偿,比如:不克扣或适度提高他们的社保金,把他们纳入全额免费医疗等,以便于他们早日息诉息访。同时也建议广元市委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更要更进一步地强化防止未成年人被溺亡的有效措施。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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