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源泉小区的普通居民。源泉小区属于嘉陵火花街道办镇庆寺社区管理的拆迁安置房,本来还房小区环境各方面都不好,但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小区正门口一个主营米粉包子的流动苍蝇摊子堂而皇之的摆在了门口,让小区本就不多的公共空间显得更加狭小,而且小区门口的腾腾白气和斑驳的旧三轮显得相当扎眼,不知道的还以为是贫民窟呀!!!(详见附图)
一问镇庆寺社区工作人员:为什么该小摊占全体居民的公共空间,阻碍小区流畅的进出通道为什么不管?是不想管还是压根就莫法管?
1、该小摊早上出摊,利用源泉小区全体的公共空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得利益,这是可以小区允许的么?如果可以我也愿意在小区任何角落摆摊发家致富?2、小区内有相关商铺可使用,有经营场所,为什么社区工作人员不进行阻止这一不良现象,维护居民的利益?是社区工作人员与小摊存在利益交换?还是默许了小摊在小区大门口经营的事实?3、该小摊长期占用源泉小区出入主干道,肆无忌惮的在公共空间摆好几张桌子经营,给我们这些开车上班族出入带来了很大困扰生怕撞到人或擦挂;晚上该小摊还把桌子摆在小区停车和取快递的公共空间恬不知耻的占道,为的是第二天早上能够摆摊,完全不考虑全体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这样赤裸裸的丑态,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利,零侵权成本,变本加厉的持续经营的现状天天都在源泉小区的大门口上演。
二问火花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为什么源泉小区这无任何手续和规范的小摊存在这么久难道都没有接到社区的任何汇报?还是认为区区小事情还有必要劳烦您大驾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敢问这样流动的小摊哪一样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既不安全也不卫生,难道我们全体小区就该生活在这样的苍蝇饮食环境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不是该管一管呢?
三问嘉陵区城管执法大队对源泉小区这种长期又固定点位的流动商贩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是不是就不能落到实处?
1、该小摊每天早上不仅占用小区公共空间,还把生产环节的煮汤蒸包子部分熟视无睹的摆在了小区外人行街道上,不仅极大的损害了小区的居住环境,还严重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2、该小摊长期跟城管人员接二连三的打游击战,早上城管人员未上班时间就顺便摆在人行街道上,城管人员上班时间就侵占小区内部的公共区域,这种流动小贩长期且固定在小区门口, 违反城市管理法!该来人管一管了!。3、为规范城市管理,距离我小区不到500米就有城管部门允许的流动商贩市场,为什么没有城管人员进行引导和转移至市场进行合理合规的经营?还是该小贩拒不配合,可以秉公执法啊!
愿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早日治理和答复,还源泉小区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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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嘉陵区火花街道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28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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