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职业放贷人张剑恶意虚假诉讼,作案人在庄严的法庭上极具蔑视性地从事违法活动,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更是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致(2014)雁民初第1747号判决和(2014)雁民初第1748号判决中虚增债务得逞,又让(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争议不断。
再审判决的当事人双方不是合作伙伴更没有私交,只是曾经的贷款人和月息两角的放贷人关系,借贷还清后双方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道不同不相为谋,两不相干。
但作案人张剑无事生非起诉讼,因为2012年11月1日收条和借条在同一天发生,可证明张剑明知帐务实际结清的事实,但张剑出于不可告人目的,隐瞒真相用作废借条通过诉讼妄图他人资产,这是公然的诈骗;
而2012年1月11日的8万借条,是早已不存在的债务,张剑捏造事实把它说成2013年1月11日的借款又当借款证据,更为荒唐是,张剑实施诈骗,还迷惑性请求法院让受害人承担诉讼费和交通费。
法院只处理双方的民事问题,原告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得逞后逍遥法外,天网恢恢,违法乱纪之人漏出法网,呼唤正义来临。附证据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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