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 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必须全面主动履行应承担的国家赔偿义务责任 我国无论是自从1982年《宪法》第41条第3款,和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确立了国家赔偿之后,还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5年《国家赔偿法》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作出规范性的规定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极少有主动履行应承担的国家赔偿义务责任的行为。 据我依法索赔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绝大多数依法索赔案件,都是历经耗时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即使依法索赔“成功”,但也全是最终付出了输毁了人生和家庭、被依法保得父母分离、妻离子散和家败人亡以及断子绝孙的惨痛成本代价! 比如四川省蓬安县石孔乡原第七社农民,胡显林,1957年在喂养社集体的一头黄沙牛因病死亡,被蓬安县人民法院(58)法刑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唐国芳,不服判决,在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情况下,带着三子女一边劳动,一边请假去为夫上诉、申诉和上访,至1963年1月1日胡显林没有按时获释回家。其妻唐国芳,至1968年,终因盼不到丈夫回家,伤心和劳累以及生活艰苦过度而亡。留下三子女,姐弟三人成为孤儿和残疾孤儿的劳改犯之子女相依为命,在成长中险遭灭门绝户之灾,承受了令常人难以忍受的苦难经历,婚姻家庭不如常人,两女儿被迫嫁给了地主之子,生活各有特殊困难。 直至1986年,蓬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检查发现,原判定性不准,施用法律不当,于1986年10月21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被告胡显林在1957年喂社的黄沙牛因病死亡,被告不应承担直接责任。为此依法改判:一、撤销本院(58)法刑字第291号判决;二、对胡显林宣告无罪。但是,至此时的胡显林,公、检、法和看守所,都是一直查不到胡显林的生死下落,一直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状况。 蓬安县人民法院(1986)蓬刑监字169号刑事判决书,只有短短一页,背面的几行手写内容为“公安局要求看守所查明胡显林的去向并回答公安局”,而看守所的回答内容却为“档案内没有押解到何方去劳改、没有如何逃跑、没有如何死亡”等的任何记录,和“确实查不到胡显林的下落”,分别盖有公安局和看守所的公章并有落款年月日。 胡素清、胡素芳、胡庸俊三姐弟,先后无数次持“宣告无罪”判决书到公、检、法和看守所去要人,但是公、检、法和看守所都不理睬她们三姐弟,就完了。 她们三姐弟,为此,至今三十三年以来,也亲自和托人拿着“宣告无罪”判决书去向一些法学教授和新闻媒体求助,她们三姐弟因说不起话,直至因不慎丢失了“宣告无罪”判决书原件,和因身体、年龄、生活困难等原因,才停诉停访了数年。 近年来,当她们从新闻报道中看到了一些“冤假错案”获得了国家赔偿的报道后,又于2019年8月16日,到蓬安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去复印了蓬安县人民法院(1986)蓬刑监字169号刑事判决书,准备继续去向公、检、法和看守所要人,并依法索取国家赔偿。 作为戒备森严的看守所来说,确实不该发生在押的大活人,就这样人间蒸发掉了的严重问题。此问题发生后,早已引起社会恶劣影响极坏。为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建议党中央必须强化各地政府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等,必须全面主动履行应承担的国家赔偿义务责任,并必须加大官民双方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以此消除社会极坏恶劣影响,切实取信于民,重新树立国家法治氛围。否则,早已引起社会恶劣影响极坏的大批量的国家赔偿案,都是长期不了了之,在各地方的施政执法中和百姓的行为中,就难以重新树立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氛围。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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