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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临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人社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责令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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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0 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工作实际的需要,公司让员工临时加班的情形司空见惯。四川省峨眉山市的唐林(化名)在一次加班中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过,人社部门以无证据证明加班及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经法院审理,依法应当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妻子:
  丈夫加班突发疾病死亡 应认定工伤
  今年40岁的唐林是峨眉山市人,从2004年10月开始,唐林便开始在峨眉山市驰聘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聘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据唐林的妻子梁女士介绍,今年1月1日,丈夫受公司副总梁君(化名)安排去临时加班,在加班过程中,他因身体不适即前往峨眉山市佛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急性冠脉综合征。因病情严重,当日转入乐山市人民医院后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房室传导阻滞心源性晕厥、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经抢救于当日16时34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丈夫去世后,梁女士强忍着悲痛处理了后事。梁女士认为,丈夫是在加班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而死亡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今年4月4日,她向乐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不过,令梁女士始料未及的是,乐山市人社局受理后以“并无证据证明唐林于节假日去单位加班、事故发生于工作岗位”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为此,梁女士等4名亲属聘请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将乐山市人社局告到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人社:
  无证据证明死者加了班
  及在岗突发疾病
  对此,乐山市人社局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唐林确在1月1日受驰聘公司安排加班这一事实。该公司正常上班都通过指纹打卡进行考勤管理,当天公司放假、唐林休假,加班应由车间主任安排并进行考勤。
  “梁君(唐林系其妻子弟弟)在车间主任毫不知情,更没有为加班人员进行考勤记录,加班人员很可能拿不到加班费的情况下,直接安排唐林加班,且唐林服从了加班。”乐山市人社局认为,这是极其违反常理的。
  乐山市人社局认为,即使唐林受公司安排加班,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情形,该条款针对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形设定的。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则无法确定职工是在何时、何地突发疾病。”乐山市人社局表示,唐林在数日之前已经存在上腹部隐痛等病情,即便他当天受公司安排加班,但其正常驾车回家,并无突发疾病的发病表现,且还准备驾车前往医院,现有证据根本无法确定他在何时何地突发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抢救。
  法院:
  依法应撤销
  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作为第三人的驰骋公司认可事发时公司安排唐林加班。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君系公司生产副总,而唐林属于铆焊车间工人,自然要接受梁君的安排。根据调查记录,唐林当天早上确实到了公司,但所接受的任务是临时性的,车间主任不知情、没有考勤记录亦属正常,并不能以此以及两人的亲属关系就否定唐林加班的事实。
  法院查明,唐林发病时只有梁君一人在场,梁君陈述“过了一会唐林感觉头昏得厉害要倒”,与唐林9点左右到家立马送医院治疗的客观事实相符。从工伤认定倾向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定唐林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唐林出现发病征兆后回家,在家人陪同下立刻前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并未中断。
  法院认为,乐山市人社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唐林1月1日去单位加了班,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且唐林系回家后送医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8月1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社局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015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乐山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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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0 08: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政府工作人员都尽心尽职地实地调查,我们祖国会变得越来越美好,社会机制会越来越健康!

发表于 2019-8-20 11: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8-2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关注
发表于 2019-8-20 1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工伤认定等条款是该修改一下了,工伤认定的条条框框就是拦路虎,现在有很多人社局就是乱整,纯属刁难,劳动法把工伤认定这一块规定条款模糊不清,比如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人员申请工伤就说的含含糊糊,有些地方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认定工伤,有些地方又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理由依据是达到了退休年龄就不予认定,但法律条款并没有说清楚农民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或者说农民根本就没有退休年龄一说,希望立法机构能修改相关条款让让工伤认定申请不在难,还有就是用人单位应该强制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在是和稀泥的条款让受伤人员自己去申请工伤,如果自己申请工伤必须规定用人单位配合出具相关手续,如果不提供相关资料一切后果用人单位承担,而现行的条款没有强制用人单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很多工伤认定不了或者是很多人觉得麻烦自己放弃了,要不只有请律师结果赢了官司输了钱,失去了工伤认定的意义
白起(匿名发布)
白起(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8-20 12:43
香烟瓜子矿泉水 发表于 2019-8-20 11:47
劳动法工伤认定等条款是该修改一下了,工伤认定的条条框框就是拦路虎,现在有很多人社局就是乱整,纯属刁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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