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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惊呆!身在福建的我被变更为成都公司的一家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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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4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06月26日我变成了成都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为郜某,该公司名称为“四川久源润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8AYA571),控股方为福建省华智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和双银创促。
这是一家军民融合的孵化企业,有公家背书按理说应该更要严谨办事。07月01日发现被变更的消息,和福建华智公司交涉,对方出具了澄清函,表示该行为系该公司旧员工的不法行为,他们并不知情。

我们知道工商变更时需要股东决议书加盖公章等严格的材料审核,这种说辞很难令人信服。

07月04日我找到了证据,准备提交给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特发此贴作证,希望舆论的监督能够帮助我顺利撤销这个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回省后更换了身份证,5月27日取得了新身份证,旧身份证6月3日已被当地派出所回收作废。

造假方并不知情继续使用我的旧身份证信息在06月26日将我变更为公司法人,我想这是老天有眼吧。从这个意外事件我们应该吸取几点教训:1,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应该妥善保管,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2,法人变更算是很重要的事情,工商部门并没要求本人到场,税务部门也是,甚至连身份证原件都不要求,行政程序需要完善。出错了要求纠错却很坚定地要求你本人要到场,真是滑稽。
3,公民个人和企业打官司,时间和精力都不能抗衡。希望网友们为我助力,我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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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双流区公信中心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7月10日发表了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此贴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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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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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7月5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发表于 2019-7-10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行政审批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19年6月26日,四川久源润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事宜,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经公司两个法人股东盖章确认的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等相关要求,经审查,四川久源润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准予该公司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行政审批局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故区行政审批局已尽到了审查义务。针对您所述“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部门未要求本人到场,也不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行政程序需要完善”问题,成都市已于2019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业务的,实行身份信息管理对象的实名认证查验,下一步将逐步推广到企业变更登记等业务类型,从而有效强化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感谢您对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的宝贵建议。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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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发表于 2019-7-5 1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5 18: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5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9-7-5 09:23
小编于7月5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双流区市场监管局

非常感谢。我人在异地,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发生这种事情是非常无助和失望的,希望借助舆论的平台公平公正公开地为被害人讨回公道。原法人郜波等人践踏别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19-7-6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太奇葩了 这么远 来回时间成本谁负责 自己本来就是受害人~

2023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7-6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主維護自身權利,這招干得漂亮!說不定此事背后還有更大的問題。

发表于 2019-7-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怎么查到这些信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7-7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块冰糖 发表于 2019-7-6 00:22
支持 太奇葩了 这么远 来回时间成本谁负责 自己本来就是受害人~

是的,现在只能忍着所有的委屈和痛苦。相关部门还要求受害人自己举证,真是惊呆了。维权之路很苦,请网友们舆论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9-7-7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2019-1561712095254
主题分类:意见
文号:国市监信〔2019〕128号
所属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司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扎实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应对群众诉求
    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二、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
    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三、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四、准确公示撤销信息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五、强化信用惩戒
    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要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八、做好工作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要按照总局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公示系统优化改造,及时调整登记注册系统,为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相关司局。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allan2 发表于 2019-7-8 07:13
也没啥,有只有义务没权利的法人?
你干脆以真做真,让他们发薪要福利就行了,不给,法院告他们。

公司要是经营如此良好,原法人会愿意舍弃这种待遇?

发表于 2019-7-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人都知道法人有法律责任不是可以随便找个人来挂名的,相关部门到底是为了什么政绩或什么智商弄出个不用验明正身的制度,给犯罪分子或准备犯罪的分子留一个大大的逃脱法律责任的后门?

发表于 2019-7-10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这家公司啊                                 

 楼主| 发表于 2019-7-14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刚从成都报案回来,一肚子的苦水。要我自费支付高昂的司法笔迹鉴定,明明控股公司已经承认有人造假!!!

 楼主| 发表于 2019-7-14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囧在成都 发表于 2019-7-14 00:37
刚从成都报案回来,一肚子的苦水。要我自费支付高昂的司法笔迹鉴定,明明控股公司已经承认有人造假!!!

我人在福建,异地诉讼耗时耗钱,据当地律师说此类官司打个半年以上算短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7-14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双流区公信中心,本人不满意他们的官方处理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19-7-14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9-7-5 09:23
小编于7月5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此事并未得到解决,我不认同官方的形式回复。坐车来回四千多公里这一周颠簸在成都累到每天只能睡5个小时,请编辑查看我的成都维权回复,继续帮我顶贴。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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