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以熊某某(男,生于1956年2月17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洪口镇)构成非法行医罪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熊某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判决: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熊某某的量刑部分,熊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熊某某不服该二审判决,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再审裁定),裁定:维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 熊某某仍不服该再审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申诉人熊某某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复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员调阅了该案侦查卷、公诉、审判内卷,并听取了申诉人熊某某的意见。 经复查认定: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并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向熊某某送达了巴检刑申复通﹝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熊某某不服该复查决定,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向熊某某送达了川检刑申审通﹝2019﹞59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申诉人熊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综上,网帖反映的2003年4月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经过再审,已被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撤销,并重新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刑事判决,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监督,并答复本人。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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