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
检察机关为什么先后两次对同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
问:请您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事实。
答:李华与邹某(女,27岁)相识但不是太熟。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二人一同吃饭后,一起乘出租车到达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李华强行踹门而入,殴打谩骂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朝李华腹部踩一脚。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
问:为什么说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答: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赵宇不起诉,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这种不起诉通常称之为相对不起诉,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防卫过当,情节轻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后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不起诉。
问: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赵宇上前制止李华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李华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2、赵宇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赵宇防卫的手段、打击李华的身体部位、在李华言语威胁下踩一脚等具体情节来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
问:认定赵宇正当防卫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认定赵宇正当防卫有以下几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推进法治建设,培育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司法担当。三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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