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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开工第一天,老板发的“利是”要不要交税?拿还是不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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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2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恭喜发财,利是拿来。”春节之后,想必很多上班族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也许,仍有部分人对这个词语很陌生,或者即使听说过,也不了解这其中的“套路”。其实,“开工利是”=“开工红包”,是我国南方地区的一种习俗。万万没想到的是,本是讨彩头的一件好事,近年来却在职场上发生了多起因“利是”翻脸的劳动纠纷。

“开工利是”一般包多大?

春节过后,企业重新开工的当天,所有员工及下属向企业主拜年,企业主向员工及下属派送的红包,被称为“开工利是”。一般情况下,“开工利是”内装8元、18元等象征吉祥发财数目的纸币,以使得大家欢喜闹闹,象征开工大吉,和和气气,生意兴隆。

“开工利是”金额一般不大,大约在十元钱左右,只是图个吉利。从企业文化角度上来讲,区区数十元,代表一份关心,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有利公司长远发展。“开工利是”不分大小,每名员工都一样,不与业绩挂钩,不改变“利是”的性质,令员工于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紧密。“开工利是”象征好意头,所以“利是”本身不需要很“大封”,当然,也有一些知名互联网公司,发过成百上千的红包。

“开工利是”是工资吗?
这个“开工利是”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众智联邦认为:要从专业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开门利是”的问题,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新年派发“红包”的行为是怎样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中指出: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众智联邦小编认为,其实“开工利是”也就是一种“实物红包”,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红包”当然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但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把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显然,国家税务总局把这种“红包”并未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列入了“偶然所得”。

众智联邦小编认为,如此性质的小额“开工利是”确实不宜算为工资。理由有三:

第一,“开工利是”是一种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资薪金,不构成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关系。说白了,发不发“开工利是”,发多少“开工利是”,主要看老板心情,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按先前约定产生。如果老板就是不发“开工利是”,职工能去仲裁起诉吗?显然不行。

第二、“开工利是”并不是劳动付出的对价,性质上也不属于工资薪酬。换句话说,哪怕第一天上班的劳动者,还未给公司正式提供劳动,老板图个好彩头,也发个“红包”,图个吉利也完全可以。

第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开工利是”类的收入,也未列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属于明文法定的工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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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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