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9年1月12日、13日,新市镇常家坪村7组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周某芳等村民以玉丰砂石厂与常家坪村7组河滩地纠纷问题,以及运砂车扬尘污染环境等为借口,阻挡运砂车通行,导致七辆运砂车被困村道上达两天。1月14日开始,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周某芳等村民在新市镇常家坪村7组村道上违规悬挂标语10余幅。1月18日,新市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前往常家坪村组织村民进行法制宣讲,明确告知村民悬挂标语的行为已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村民三日内自行拆除。1月19日、20日,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周某芳等村民前往玉丰砂石厂堆料场阻扰施工,导致该砂石厂停工。1月22日10时许,常家坪村违规悬挂的标语依然未自行拆除,新市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依法拆除违规悬挂的标语时,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周某芳等村民对工作人员采取推搡的方式阻挡政府工作人员拆除标语,并将新市镇政府副镇长推倒在地,受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简阳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刑警大队和新市镇派出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综合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锁定了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周某芳四人分别参与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1月23日15时许,调查组民警将违法人员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周某芳四人依法传唤至简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扰乱单位秩序、非法拦截机动车的行为分别处十日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分别处十日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周某有、周某彬、周某江合并执行处二十日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周某芳扰乱单位秩序、非法拦截机动车的行为分别处十日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周某芳合并执行处二十日拘留。现该四人已被执行行政拘留。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28-27125011。
简阳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