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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被侵害致无家可归了、连我家一户的名额也要侵占、还要我们活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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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们好:
陈华兴是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桂林翠岛的人。
陈华兴2017年偷偷返回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趁我弟弟在外打工,将我家房子和财产全毁灭后!加班加点在协助下侵占位置上简易板房完工。
陈华兴在协助下成功侵占上位置简易板房空起盼拆迁了,以经空起盼一年了。
我家被毁灭全是协助陈华兴的人造成的,协助陈华兴的人用尽心机来欺骗国家,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修建房屋,他们就为陈华兴将我家一户的名额侵占给陈华兴用。
将我弟弟外出打工放在邻居家的证件些,将林权给我家拿去更改了!
户主和所有权利人填的我妈一人名字。
又私自给我弟弟办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家四人一户我弟弟须要办吗?
他们要协助陈华兴侵占我家一户的名额,当然要给我弟弟重新办一户才行三,这就是为什么协助阵华兴的人说的那句,此户只有张道兵一人,还有什么张道兵10一15年未在村上生活。
好恶劣的行为!好残忍的协助争夺招式。
我算什么呢?一条小猫猫鱼,我还能翻起浪来吗?
人欺天不欺,老天看得见,群众看得见,也有领导们看得见,只是我家这事对领导们来说太小了,万一领导们看到我天天在叫冤是否真的是大冤情,派人一调查。

又假如不会有领导为我家申冤调查,我也认了,我独自一人讨公道。我面对的是什么样的侵害者些嘛。
一切由天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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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石桥镇人民政府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月7日回复,内容见2楼。
mmexport154649738358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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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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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核实情况 一是经调查,您所发的图片土地承包经营证件仅能证明在1999年二轮土地划分中张道兵作为户主承包了万家坝村二组的部分土地,宅基地与承包土地并无直接关系。针对您提出的仅有张道兵为户主,经石桥镇农业服务中心解释,如您是在1999年迁出户口,承包土地经营证上就没有您的名字,如您是在1999年以后迁出户口,承包土地经营证上应该体现您的名字,具体您可以到石桥镇农业服务中心咨询相关事宜。另外您弟弟作为户主,作为石桥镇万家坝2社村民,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修建你们父亲垮塌的老宅基地和依法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权力,随时可以回到家乡申请修建房屋。二是经调查,1998年胡云秀(已于2010年去世)与梁均安(户籍为石盘镇斩龙村5组19号,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与陈华兴协商,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陈华兴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双方没有签订购买协议,梁均安陆续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2017年9月20日,在该社长李同福见证的情况下,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给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于是陈兴华与梁均安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陈华兴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2017年9月陈华兴未经批准,将房屋拆除重建。 三是是您因婚将户口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6号附1号,并长期在该处居住,且您无法提供陈华兴拆除房屋为您所有的产权及相关的买卖证明,所以关于您反映陈华兴拆除卖给您家已经20多年的房屋无法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因梁均安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陈华兴位于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宅基地使用权,且梁均安与您弟弟也没有该处宅基地赠与或继承等相关法定证明资料,同时在 2017年9月20日梁均安已将该处房屋退还给了陈华兴,因此,您所诉的房屋属您家及您弟弟的房产无法定依据支撑。四是是陈华兴已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社,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之规定,其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对陈华兴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是是2018年9月,您向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您未出庭,故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撤销其诉讼。 二、协调情况 一是2018年1月19日,石桥镇责成综治办人员会同司法所所长到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社长家和石盘镇敬老院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情况调查。 二是2018年6月14日,镇综治办人员与石桥镇国土所就陈华兴重建房能否重建一事,石桥镇国土所已当面答复将立案调查,待查清实事后,再依法作出裁决。 三是2018年9月28日,镇综治办人员对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沟通、解释。 四是2018年10月23日,依据您个人要求,石桥镇再次组织国土所、司法所、镇村建环卫中心和镇信访办到石桥万家坝村村办公室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后因您中途离开,拒不配合,故无法继续调解。我镇曾多次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您均表示不满意不理解,建议您尊重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局的调解过程和处理意见;或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应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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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张女士):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简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高度重视,责成我局办理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您家房屋情况
      您父亲张德礼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有宅基地一处,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不久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均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约定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本组村民陈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占地面积176㎡)。梁均安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后与您母亲居住在该房屋。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直到2010年您母亲胡荣秀去世,您结婚后到龙潭寺居住,您弟弟张道兵在外打工,您“继父”梁均安到江苏打工,该房屋处于空闲,所购房屋尚欠2100元房款。
      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并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之后将陈华兴该房屋拆除重建。
     (二)关于陈华兴拆除房屋的问题
经调查:陈华兴,原属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1996年,因购买经济户口将户籍迁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现户籍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2017年9月,在与梁均安解除购房约定后,将收回原籍宅基地上房屋拆除重建。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因梁均安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陈华兴位于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宅基地使用权,且梁均安与您弟弟也没有该处宅基地赠与或继承等相关法定证明资料,同时在 2017年9月20日梁均安已将该处房屋退还给了陈华兴,因此,您所诉的房屋属您家及您弟弟的房产无法定依据支撑。
      (二)对陈华兴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规定,石桥镇政府已会同石桥国土所、村、社干部对您家与陈华兴房屋使用权买卖纠纷一事进行多次调解未果。
     (四)您弟弟张道兵作为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2社的村民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力。他可回家修建你们父亲张德礼垮塌的老宅基地或依法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近期,我局安排专人联系您在江苏打工的弟弟张道兵,与他沟通了相关情况,您弟弟表示暂不回家修建房屋。
     综上,建议您尊重石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局的调解情况和处理意见;不应发表与实际不符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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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9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道英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简阳市农林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涉及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19年1月8日16时09分,我局相关人员以电话沟通方式请您于次日回老家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协助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您拒绝回来。2019年1月9日,我局有关人员会同石桥镇政府相关人员前往万家坝村开展了调查、并走访了部分村组干部和知情人。
(一)林地林权方面
您父亲张德礼和您母亲胡荣秀结婚后生活在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按政策分配有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小地名分别为“松林坡”、“青杠坡”、“月亮湾”的三宗林地。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您母亲与您“继父”梁均安重组家庭(未办理结婚证)并于1998年购买本组村民陈华兴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的房屋居住(陈华兴当时已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属全家外迁户),陈华兴在卖房的同时也将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小地名为月亮湾的林地交给您母亲和“继父”管理。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您母亲将管理的陈华兴一宗林地和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一并申报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程序上报后核发了林权证。2010年您母亲去世,2005年1月您结婚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居住,老家户籍现只有弟弟张道兵一人(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老家)。2018年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登记在您母亲名下的上述四处林地已经测绘公司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
您家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划地人口三人,分别是您母亲胡荣秀(2010年左右死亡)、您(2005年婚迁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6号附1号)及您弟弟张道兵,承包土地3.89亩,其中自留地0.26亩。
2014年承包地确权时,承包方代表(户主)为您弟弟张道兵,经营权共有人只有您弟弟和您母亲,确权面积4.61亩。
二、相关政策及处理意见
(一)林地林权方面
1.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地林木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留山政策,因您家未提供林权析产协议,将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是合法的(因您父亲已去世)。代管理的原属陈华兴的一宗林地公示后,在本组村民无异议的情况下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也是合法的。
2.简阳市2018年全面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确权方案明确该组林地均以“自留山”进行登记。您母亲去世后,老家户籍只有您弟弟张道兵一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她名下您父亲留下的三宗林地权属应由您弟弟张道兵继承,目前已由测绘公司进行了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3.与陈华兴有争议、2009年已登记给您母亲的小地名为月亮湾的0.2亩林地,此次产改确权时,原则上应该确权给张道兵,但须对原林地上的林木所有人陈华兴进行林木补偿(按当时市场价协商估价确定),并补本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的意见。目前已进行的产改确权(不动产权),与全家外迁户陈华兴争议的位于月亮湾的一处0.2亩林权,也是初步登记在您弟张道兵名下。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
1.我市的二轮土地承包是以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户籍在本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常住人口为包地人口,因此您家在1999年获得3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简委办﹝1999﹞13号规定。
2.虽然您于2005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您母亲于2010年死亡,但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依法收回承包地的范围。
3.2014年承包地确权是以1999年的划地人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因此漏登了您(张道英),对于漏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可按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经镇村组签字同意后,到市农经局进行差错更正。
以上所述,均是在您、您弟张道兵和陈华兴等争议双方未到场的情况下经调查核实得出的结论。感谢您多次对我们工作的督促,同时也请您能实事求是的反映诉求,不再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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