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对纠正冤错案件有一个常见的说法“正义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那么迟到的正义到底还是不是正义呢?我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是一句非常有名的西方谚语,意思是没能在有效期限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正义,即为非正义。
如何看待这句法谚呢?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人们的认识差异很大。正义作为人类一种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它是个人、国家、社会的一种应然之则。那么正义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约翰•罗尔斯对正义主导原则的界定具有典型意义。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总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我们说,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确定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现代社会中,除了罗尔斯确定的正义原则之外,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还有多个正义原则。但是,平等及其不平等的补偿原则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正义,它的实质就是平等。”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指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不考虑结果只追求过程公平的正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划分,在司法领域有人又称其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般说,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程序法和司法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根据实体正义,应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为各方所共同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使各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而根据程序正义原则,案件审理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规则进行,只要按照规则程序办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那么都是公正和正义的,否则,一个细小的程序纰漏,就可能导致整个案件审理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因而判决就是无效的。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的是正义的时效性,即正义的社会效果,强调被损害的权利必须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而不能让权利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轮的煎熬;罪恶必须及时地得到清算,而不能任由犯罪人在法外逍遥自在,这都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正义的内涵之一。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期限如果过长,刑罚和犯罪之间的联系给公众的感觉就比较薄弱,刑罚的惩戒作用就比较小,而受害人的伤害就比较持久;同时,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保护,让有罪的人尽快得到审判,不致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保障不幸遭受审判的无辜之人不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尽快得到正义的审判的要求。可以说,“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可以用效率作为量度。”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正义是即时正义,若迟来了,就不是真正的完美正义,这是一种应然逻辑。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过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3月的一天,一个老人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局举报一个发生在13年前的案件,1995年12月20日,老人的儿子因为劝架被同学用刀子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凶手投案后,一个月后被释放,被宣布是过失杀人,并且不满14周岁,撤销案件。随后,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老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根据自己的了解,坚信凶手户籍资料中的年龄可能被修改过。之后的12年里,老人一直在寻找凶手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据。现在,老人终于带着三份证明材料推开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公安机关决定重新立案侦查。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确认凶手的户籍资料被改动过,并且找到了凶手真实年龄的证据,确认凶手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将凶手绳之以法。老人花了13年的时间,付出了极大的艰辛,终于等到了正确的处理结果。但是他并没有获得正义,因为他13年的精力付出和精神伤害很难得到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实然逻辑。就是说,若正义迟到了,但对于当事人的所有创伤还能完全弥补的话,就还是正义。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在没有人身内容的情况下,只包含财产内容的时候。因为人身是无价的,一般是无法弥补损失的。在只有财产内容的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什么情况下才是正义?我认为,主要应从客观上来看,看当事人在客观方面的损失是否得到全部补偿,当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看当事人是否感到补偿达到其要求。
有人认为,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理由如下: 第一,正义是永恒的。无论什么时候,正义就是正义,不会因为时间的延续而有所变化,不会因为时间的先后而有质的变化。第二,当事人诉讼的最大期望值就是正义。有时当事人历尽艰辛,得到了迟到的正义,但是这种正义是当事人不惜代价所追求的正义,尽管它迟到了,但最终还是得到了。第三,社会对法院的最大期望值也是正义。不管这种公正是经过一审之后就得到的公正还是经过二审之后得到的公正,或者是经过再审而得到的公正,都会得到社会的承认,都会被认为是公正的实现。第四,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大期望值也是公正。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归根到底是通过对案件的审判,来体现法律、法院和法官的公正。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只不过太绝对,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迟到的正义无法弥补错误,已经不是真正的正义了。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种说法受到众多批评。有人认为,把“迟到的正义”看作是正义,是对冤假错案的鼓励,我认为这种观点有点偏激,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的说法过于绝对,但有时它是对纠正冤假错案的鼓励。跟那些发现了错误不但不改还捂着盖着的问题相比,跟可能存在冤情却不被审查的案子相比,纠错就是公正。正如2005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记者会上说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确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如果我们把纠正冤假错案作为司法机关的一种成绩,作为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那么,如果由此带来了冤假错案的更多纠正,这种“迟到的公正越来越多”有什么不好呢?还有人说,沾沾自喜于“迟到的正义”是出于对司法程序的漠视,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客观。强调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有时会促使在吸取教训的基础上设计和确立更有效的程序,来推动和保证司法人员不仅仅尽可能提高司法效率,而且一定要避免冤假错案。此外,强调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有时也有利于安抚蒙受冤屈的公民、确立和恢复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信心。虽然司法机关不应当让公正迟到,但至少就冤假错案而言,迟到的公正有时也是公正。在强调司法的即时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否认纠正冤假错案的迟到的公正。
无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是完全正确的,关键是要明确它的真正含义。迟到的正义有时也是正义,也是不容置疑的,它不仅对于理解“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有所帮助,而且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