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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员工偷盗被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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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何用人单位都想要品德连高的员工,员工小偷小摸被抓到了,能开出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2005年9月刘某到深圳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中山大道工作。2013年10月29日刘某与某和平大道分店签订了2013年10月2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刘某在某和平大道分店营运部担任索赔员工。

合同第八条约定“刘某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被告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并全面和适当地履行双方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约定“二、刘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某和平大道分店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沃尔玛和平大道分店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期限内,被发现使用虚假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泄露被告商业秘密的”。2012年12月19日某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武汉中山大道分店工会委员会讨论了新版《员工手册(草案)》的内容,并确认已经全面了解了新版《员工手册(草案)》的内容无补充意见。2013年1月30日刘某在确认书上签字,郑重声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了某中国《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和《安全手册》的相关内容,同意并愿意遵守其中各项规定”。某和平大道分店处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奖惩政策,8.4立即解聘的情形中规定了“偷吃或偷用商品,包括故意破坏包装的,包装已破损的或未经付款的商品,或未经授权的试吃等,再次发生或情节严重的”。2017年2月21日-27日某和平大道分店组织包括刘某在内的员工对奖惩政策回顾及培训,刘某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2017年8月22日刘某通过员工通道EAS门引发报警,刘某在发生报警后迅速跑离现场,某和平大道分店当班副总经理听到报警后进行核查,发现是刘某裤子口袋内一支儿童牙膏引发报警。经该公司AP部门调查,该商品是索赔部门同事拿到索赔做DAMAGE的商品,在未做DAMAGE的情况下被刘某装入裤子口袋里拿出通道引发报警。2017年8月24日某和平大道分店AP经理就此事与刘某进行了会谈。刘某并未在这份笔录上签字。2017年8月25日某和平大道分店经过工会同意等程序作出解除刘某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刘某邮寄了该通知书,同年8月26日刘某签收该快递,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17年9月21日刘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12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45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和平大道分店是否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2017年8月22日刘某通过员工通道EAS门时因裤子口袋内一支牙膏引发报警,刘某在引发报警后并未按规定停留在原地等待值班副总经理处理,而是慌忙离开现场并跑到更衣室的行为,与其主张是无意识将未处理的商品即儿童牙膏带离工作区域的说法不符,也不符合常理。某和平大道分店系一家零售公司,刘某作为该公司索赔部的员工,工作内容是负责处理各种问题商品。且刘某工作长达十多年,了解并熟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处理流程。刘某主张《员工手册》中对盗窃或侵占条款并未规定具体金额有异议,认为某和平大道分店因一支牙膏辞退刘某属违法解除,但某和平大道分店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刘某也知晓上述规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某和平大道分店的规章制度,某和平大道分店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某和平大道分店依照规章制度规定经过工会等程序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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