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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物业管理条例该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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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全民关注,讨论。
小区业委员成员共七人。前期物管做得好好的,他们突然要换掉。(前期物业贴出退款公告业主们才知道的。)业委会内部发生矛盾,四人辞职,公告,上报备案。仅剩三人。离年底只有十二天,业主要求重组业委会。谁知新年第一天新物管进驻小区了。知情业主向村,镇,县政府,县房管局,公安局等反应情况。知晓的业主越来越多,大家觉得权益受到侵犯,拒交物业费的人越来越多。最多达500多户(小区共898户)。请问大家,国务院发布的《物权法》,住建部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的权益怎么保障,谁来保障?三人就代表全小区的业主了,这样的合同都能约束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律的话,就该请人大代表提议:任何人只要掌握业主大会公章就能在不开业主大会,业主不需要知晓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签订物管合同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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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16: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已经被清理出小区,却还不死心,把业主告上法庭。关注这事的亲们请12月4日到武侯区人民法院旁听。(照法律应该在郫都区法院的,天睦物业不敢在郫都区起诉了,跑到管辖范围以外去起诉,我们是郫都区三道堰百花小区的业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12-5 14: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应的情况发生在2013年_2017年底,物管是成都天睦物业,业委会是小区的第一届业委会。现在天睦物业已经被赶出小区快一年了,又开始起诉小区业主不交物管费。去年被起诉的业主输了官司。我们就不明白了,看起来简单的,明显是违法的合同,怎么会业主输了官司,法律呢?一纸空文吗?摆设吗?哄人的吗?我们期待武侯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是维护业主权益,伸张正义的好法官。大家把这个帖子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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