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恶到新高度,已超出了公安管辖范围,我对市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中的行动很感谢,来自一个团伙有两人的借条滋事与我有关,一个可以侦查的已被刑拘,另一个进入法庭程序只能法官解决。今天我只谈混入法庭的敲诈。
再审是求公正,不是为皆大欢喜,借条是借款的要素之一,但混浊不清就不能采用。标注时期2012年1月11日借条,是第三方人员提供,来历不明,复庭时原告已说明此借条他没有借款,在场所有人包括我重庆的委托律师都听见,再审法官却在没资金流动证据下判我借款成立有隐情。另外法官通过计算视作的还款证据计算错误。
法官说有,没有也有,没借钱却被要求还钱,这不是通过法庭的诈骗吗?法官认为不是诈骗是借贷,那以证据说话,有我收过这8万元钱的证据就是借贷。无中生有被法官认可是对作恶者最大的纵容。
黄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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