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联系党与人民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使用了许多新表述,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重纪律,守规矩,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思想决定行动,意识影响物质。《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说明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 重纪律,守规矩,必须坚守牢记“四个服从”。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要绷紧纪律的现,不触碰红线,不试探底线,牢记“四个服从”的组织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党内各项规章制度。纪律不严,何来谈“从严治党”?因此不能把纪律束之高阁,要用纪律的“笼子”约束和警示党内违纪现象,形成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 重纪律,守规矩,必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古话有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重纪律,守规矩,才能塑造清正廉明的党风政风,才能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员干部只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条例》,自觉遵守,以《条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方能成就党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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