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
我们是(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拆迁案)和(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房屋权属纠纷案(以下简称确权案)三个当事人.
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就去立了拆迁案的,并且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但法院却毫无任何一条理由的中止本案诉讼,去人为的制造一个确权案所谓的“生效判决”,后法院又采用这个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的“生效判决”作为拆迁案的证据使用,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很明显超越了时空的界线,违背了自然规律、违背了逻辑、违背了常识,以至于创造了很多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2008年我们曾请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对这两个案子抗诉,但未能立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之规定:
14.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16.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特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对(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拆迁案)和(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房屋权属纠纷案(以下简称确权案)依法提起抗诉.
为证实我们这两个案子的问题,我们这次申请抗诉,特將我这两个案子的问题刻录了一张光盘,向您们进行提供.这张光盘刻录了房屋拆迁案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一)、房屋确权案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二)中的所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资料;还提供了有关我这两个案子司法控告、申诉部分材料(见附件三),比如《仅用一个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六条法律明确规定》、《如此错案不纠,中国司法还要脸面吗?》、《如此错案不纠,中国司法将永远蒙羞!》、《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八个硬伤》等书面材料。
这些书面材料的每条每款,全部都是针对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错误列出的。既有具体的事实,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判决的错误揭示得淋沥尽致!
我们这两个案子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22条,对我这两个有关产权错案的纠正很具体很实用,仿佛是针对我这两个案子制定的似的.
①我们这两个涉法涉诉的信访案子是涉及到刚解放时的产权案子,时间久跨度长,完全符合《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②该《实施意见》有“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而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的,要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明确规定,而我这两个申诉信访案子就完全是因生效裁判错误而引起的;
③该《实施意见》有“对于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在党委的统筹协调下,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处理产权申诉案件的合力。”的明确规定.而我这两个案子,因为曾经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正是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对我这两个案子处理错误,因此迫使我向成都市纪委、向四川省纪委、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向四川省人大、向中央纪委进行了信访。正因为如此,我这两个案子才会成为四川地区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我们这两个案子向中央纪委申诉(或举报)后,上面领导要当地复查,成都市中院专门安排了两名律师进行了半年的接访审查,后成都市中院又要锦江区法院包案处理我们这两个案子,锦江区法院又专门组成一个新合议庭来审理我们这两个案子,共进行了九个月的审理.但不论是成都市中院专门安排的两名律师进行的接访审查,还是锦江区法院又专门组成的新合议庭九个月的审理,但仍然没有找到一条能使我息诉服判的理由,但是我这两个案子现在还未得到纠正.所以现特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申请抗诉,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我这两个案子依法提起抗诉,监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我这两个案子为感。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王 廷 中 联系电话 13980672538
申请人 王 廷 香 联系电话 13541155929
申请人 李 德 芝 联系电话 18080115115 (系因病已死亡人王振华之妻)
申请人 王 佳 联系电话 13438003800 (系因病已死亡人王振华之子)
二0一八年10月23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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