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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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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
    我们是(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拆迁案)和(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房屋权属纠纷案(以下简称确权案)三个当事人.
    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就去立了拆迁案的,并且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但法院却毫无任何一条理由的中止本案诉讼,去人为的制造一个确权案所谓的“生效判决”,后法院又采用这个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的“生效判决”作为拆迁案的证据使用,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很明显超越了时空的界线,违背了自然规律、违背了逻辑、违背了常识,以至于创造了很多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2008年我们曾请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对这两个案子抗诉,但未能立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之规定:
    14.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16.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特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对(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拆迁案)和(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房屋权属纠纷案(以下简称确权案)依法提起抗诉.
    为证实我们这两个案子的问题,我们这次申请抗诉,特將我这两个案子的问题刻录了一张光盘,向您们进行提供.这张光盘刻录了房屋拆迁案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一)、房屋确权案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二)中的所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资料;还提供了有关我这两个案子司法控告、申诉部分材料(见附件三),比如《仅用一个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六条法律明确规定》、《如此错案不纠,中国司法还要脸面吗?》、《如此错案不纠,中国司法将永远蒙羞!》、《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八个硬伤》等书面材料。
    这些书面材料的每条每款,全部都是针对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错误列出的。既有具体的事实,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判决的错误揭示得淋沥尽致!
    我们这两个案子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22条,对我这两个有关产权错案的纠正很具体很实用,仿佛是针对我这两个案子制定的似的.                 
  我们这两个涉法涉诉的信访案子是涉及到刚解放时的产权案子,时间久跨度长,完全符合《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该《实施意见》有“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而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的,要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明确规定,而我这两个申诉信访案子就完全是因生效裁判错误而引起的;
  该《实施意见》有“对于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在党委的统筹协调下,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处理产权申诉案件的合力。”的明确规定.而我这两个案子,因为曾经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正是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对我这两个案子处理错误,因此迫使我向成都市纪委、向四川省纪委、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向四川省人大、向中央纪委进行了信访。正因为如此,我这两个案子才会成为四川地区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我们这两个案子向中央纪委申诉(或举报)后,上面领导要当地复查,成都市中院专门安排了两名律师进行了半年的接访审查,后成都市中院又要锦江区法院包案处理我们这两个案子,锦江区法院又专门组成一个新合议庭来审理我们这两个案子,共进行了九个月的审理.但不论是成都市中院专门安排的两名律师进行的接访审查,还是锦江区法院又专门组成的新合议庭九个月的审理,但仍然没有找到一条能使我息诉服判的理由,但是我这两个案子现在还未得到纠正.所以现特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申请抗诉,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我这两个案子依法提起抗诉,监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我这两个案子为感。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王 廷 中  联系电话 13980672538
                         申请人 王 廷 香  联系电话 13541155929
                         申请人 李 德 芝  联系电话 18080115115 (系因病已死亡人王振华之妻)
                         申请人 王   佳   联系电话 13438003800
(系因病已死亡人王振华之子)  

                                                  二0一八年10月23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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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4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我们曾请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对这两个案子抗诉,但未能立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之规定:
    14.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16.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4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把这两天去交抗诉申请的情况如实记录如下:
    23号,成都市检察院值班的是王检察官,她先看了我们的抗诉申请,然后问我们的案子是多久判决的,我据实回答她是2005年判决的.王检察官说她最喜欢与讲道理的当事人探导法理.于是她说我们的案子己超过诉讼时效了,她们不能接收材料了.但我对王检察官说:因为我的案子是有关产权方面的案子:
   我这两个有关产权的案子向最高人民法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是有别于其它要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专门文件,因为这个实施意见的第3条就明确规定:“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形成原因复杂。”,既然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所以我这两个有关产权的案子向最高检申请抗诉也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说到:    14.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16.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而且因为产权是不动产,所以我这两个有关产权的案子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但此时的王检察官却仍然沒有接收我们的抗诉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之规定是2017年元月十号发表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5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之规定是2017年元月十号发表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却是2016年11月28曰发表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就“两高”专项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张雪樵回答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就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提出的询问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传奇一】 “法不责众”已深入官心,腐败链条越长官员越踏实,因党和国家绝不会轻易以“一案塌方”来回应老百姓的。政府、司法普遍严重失职、渎职且肆无忌惮是无争的事实!类似解决不了还不能解释,只有装死、耍赖!符合逻辑、有道理!
http://t.cn/RrML0ke
http://t.cn/RDhdkjx
http://t.cn/R6FFY6C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传奇一】在经历了执纪督促问责、中央巡视整改、中央扫黑除恶等,但却仍未能纠错、且将遗臭万年的一个当代经典的房屋确权案例.


          1.一份经典的确权案民事申诉书                                                                   http://t.cn/aNNtRf

     2.对四川省高院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逐条进行的具体批驳            http://t.cn/RiRUfOP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传奇二】在经历了执纪督促问责、中央巡视整改、中央扫黑除恶等,但却仍未能纠错、且将遗臭万年的一个当代经典的拆迁案例.


1.一份经典的拆迁案民事申诉书                        
http://t.cn/RipLD3d                           



2.对四川省高院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逐条进行的具体批驳                        
http://t.cn/RiQTRlU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9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传奇一】 法不责众”已深入官心,腐败链条越长官员越踏实,因党和国家绝不会轻易以“一案塌方”来回应老百姓的。政府、司法普遍严重失职、渎职且肆无忌惮是无争的事实!类似解决不了还不能解释,只有装死、耍赖!符合逻辑、有道理!


http://t.cn/RrML0ke
http://t.cn/RDhdkjx
http://t.cn/R6FFY6C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传奇一】 “法不责众”已深入官心,腐败链条越长官员越踏实,因党和国家绝不会轻易以“一案塌方”来回应老百姓的。政府、司法普遍严重失职、渎职且肆无忌惮是无争的事实!类似解决不了还不能解释,只有装死、耍赖!符合逻辑、有道理!


http://t.cn/RrML0ke
http://t.cn/RDhdkjx
http://t.cn/R6FFY6C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1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这两个司法案子,反映了四川司法系统塌方式腐败,我一直坚持走司法程序解决,但各司法部门却推三阻四,不予立案,因此今天我准备找四川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就“两高”专项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张雪樵回答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就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提出的询问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这两个司法案子,反映了四川司法系统塌方式腐败,我一直坚持走司法程序解决,但各司法部门却推三阻四,不予立案,因此今天我准备找四川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3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因四川省高院违法终结了我这两个的司法活动,按照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我接连发出以上这样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却怎么也发不出.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1998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 ​​​​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3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我这两个案子复查正在进行中,所以我们将[抗诉申请]变更为[法律监督申请书]其全文如下:


法律监督申请书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
    我们是(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拆迁案)和(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房屋权属纠纷案(以下简称确权案)三方四个当事人.
    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就去立了拆迁案的,并且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但法院却毫无任何一条理由的中止本案诉讼,去人为的制造一个确权案所谓的“生效判决”,后法院又采用这个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的“生效判决”作为拆迁案的证据使用,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很明显超越了时空的界线,违背了自然规律、违背了逻辑、违背了常识,以至于创造了很多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2008年我们曾请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对这两个案子抗诉,但未能立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之规定:
    14.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16.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特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对成民终字第2527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和成民终字第1929号房屋权属纠纷案正在进行的复查依法进行审判监督.
    为证实我们这两个案子的问题,我们这次申请法律监督,特將我这两个案子的问题刻录了一张光盘,向您们进行提供.这张光盘刻录了房屋拆迁案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一)、房屋确权案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二)中的所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资料;还提供了有关我这两个案子司法控告、申诉部分材料(见附件三),比如《仅用一个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六条法律明确规定》、《如此错案不纠,中国司法还要脸面吗?》、《如此错案不纠,中国司法将永远蒙羞!》、《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八个硬伤》等书面材料。
    这些书面材料的每条每款,全部都是针对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错误列出的。既有具体的事实,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判决的错误揭示得淋沥尽致!
    我们这两个案子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22条,对我这两个有关产权错案的纠正很具体很实用,仿佛是针对我这两个案子制定的似的.                 
  ①我们这两个涉法涉诉的信访案子是涉及到刚解放时的产权案子,时间久跨度长,完全符合《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②该《实施意见》有“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而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的,要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明确规定,而我这两个申诉信访案子就完全是因生效裁判错误而引起的;
  ③该《实施意见》有“对于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在党委的统筹协调下,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处理产权申诉案件的合力。”的明确规定.而我这两个案子,因为曾经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正是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对我这两个案子处理错误,因此迫使我向成都市纪委、向四川省纪委、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向四川省人大、向中央纪委进行了信访。正因为如此,我这两个案子才会成为四川地区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我们这两个案子向中央纪委申诉(或举报)后,上面领导要当地复查,成都市中院专门安排了两名律师进行了半年的接访审查,后成都市中院又要锦江区法院包案处理我们这两个案子,锦江区法院又专门组成一个新合议庭来审理我们这两个案子,共进行了九个月的审理.但不论是成都市中院专门安排的两名律师进行的接访审查,还是锦江区法院又专门组成的新合议庭九个月的审理,但仍然没有找到一条能使我息诉服判的理由,但是我这两个案子现在还未得到纠正.所以现特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申请法律监督,对我这两个正在进行复查的案子依法进行审判监督.我们提起法律监督的内容为: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锦江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其按四川省委彭清华书记明确指出的、其在“去年三月就再次审理我的案子,但至今不给任何说法的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解释”的错误做法,彻底纠正我这两个明显错案。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王 廷 中  联系电话 13980672538
                         申请人 王 廷 香  联系电话 13541155929
                         申请人 李 德 芝  联系电话 18080115115
                         (己病故人王桭华之妻)
                         申请人 王    佳  联系电话 13438003800
                         (己病故人王桭华之儿)                              
                                            
                                            2018年10月23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1-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我这两个案子复查正在进行中,所以我们将[抗诉申请]变更为[法律监督申请书].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哪些情况可以不实行民事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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