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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 从“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却担全责”来看电动车新国标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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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1月16日,工信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4个月之后的5月17日,尘埃落定:当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了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说这个标准之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3月31日晚20时许,浙江温州,一辆货车在高架桥上行驶时,与一辆逆行电动车迎面相撞,电动车上两人被撞飞,驾驶人死亡,另一人受伤。下面是事故发生瞬间。
  交警调查发现,电动车上二人未戴安全头盔,且均喝了酒,其中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15mg/100ml。此外,经第三方鉴定,涉事电动车超标,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即机动车),但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调查还确认:货车驾驶人不存在酒驾、超速等行为,事故发生时也采取了打方向和踩刹车等合理的规避措施,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最终,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话题回到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上来。相对旧标准来说,新标准明显放宽了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电机功率等方面的限定。
  或许有人会说:终于可以放心地买速度更快的电动车了!
  且慢!新标准还有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就是坚持了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属性!也就是说,以后新生产的电动车,若在相关技术条件方面超出新标准,依然可能会被认定为机动车,从而导致使用者在可能发生的事故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那么,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几项关键技术指标,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脚踏功能:不变,依然要求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关于整车质量:放宽,由40kg调整为55kg(含电池)。
  关于最高车速:放宽,由20km/h调整为25km/h。
  关于电机功率:放宽,由240W调整为400W。
  新标准合理设定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关键技术指标,既能有效满足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基本出行需求,又能减少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扰,确保了所有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同时,鉴于以往屡屡发生的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的情况,新标准补充和完善了防火、阻燃、充电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一旦起火后还能够延缓车辆燃烧蔓延速度,为人员逃生和外部施救争取更多的宝贵时间,尽可能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相关阅读:为何修改电动自行车标准?
  由于市面上大量超标电动车在整车质量、最高速度等方面严重超出原标准,在性能上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已经属于机动车,但生产销售企业将其包装成“非机动车”,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对使用者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同时,不少超标电动车使用者存在频繁超车、变道、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超标电动车驾驶人大多未经培训考试、无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重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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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这才是公平正义......为警察叔叔点赞.........

发表于 2018-5-30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骑电马儿这两虾子是去自杀的,只是想找人垫背。

发表于 2018-5-3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成都,三环辅道上,且不说速度达到50以上的电马儿,光看看有多少逆行的电马儿,多少逆行的三轮车,甚至还有逆行的四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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