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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希望锦江区法院相关人员不要当“不抓老鼠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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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8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锦冮区监察委员会派驻锦江区法院监察室陈明主任:
   《 人民日报 》( 2018年04月17日  17 版)发表了姜 洁写的一篇《派驻机构不能当“不抓老鼠的猫”》的文章,文中说到:
       媒体日前报道,四川省纪委负责同志在对2017年5个零立案派驻纪检组进行专题督导时指出,派驻机构不能当“不抓老鼠的猫”,要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探头”作用。
       我于2018年5月21日向您举报反映了我这两个案子的问题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您应该而且必须受理我的举报,并按规定进行监督、调查、处置。
       .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1.“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依据”这个全国乃至全世界通行的法律常识可以直接证明成都中院该两个明显错案原判决是错误的;
       2.主审法官在我这两个案子中分别存在枉法裁判无可掩饰的五个“硬伤”证实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3.我对四川高院原院长刘玉顺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中“乱作为”进行了举报,而刘玉顺这样一个省部级的中管干部都因为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中执纪执法司法失职渎职“乱作为”而受到中央的整治而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政法书记、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并下调到河北省政府去作了一名普通的党组成员,这实际上是从事实上来证明了高院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的处理是荒谬错误的.相应也就证明了原中院判决是错误的;
       4.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本身是民事纠纷,我居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按其中(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涉嫌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的标准,列举了法官枉法裁判的十二个具体事实对我这两个案子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向中央第九巡视组进行反映、并得到中央第九巡视组“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的反馈意见,可见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法院判决的荒谬程度已达到了何种难以想象的地步;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我可以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如果连我这个最低的要求都达不到的话,那毫无疑问就可以确认我这两个案子确属冤假错案了;
       6.而这个事实现在已经用我这两个案子在经过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的律师进行了半年的专门接访审查,沒有找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让我息诉服判得到证实;
       7.又经过锦江区法院成立的新合议庭九个月的专门审理,但都沒有在我这两个案子中找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让我息诉服判,确定了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事实;
       8.《仅用一个证据就足以推翻原判决》;
       9.《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六条法律明确规定》;
       10.《凭常识仅一句话就可判定我案子是错案》;
       11.《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八个<硬伤>》;
       12.《对拆迁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
       13.《对确权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
       14.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一【对房屋拆迁案的举报】;
       15.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二【对房屋确权案的举报】;
       16.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三【对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的举报】;
       17.《从“死猪不怕开水烫”到“老赖”》;
       18.《对四川省高院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逐条进行的具体批驳》;
       19.《对四川省高院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逐条进行的具体批驳》;
       20.《如此错案不纠,中国司法将永远蒙羞!》.
       以上能确定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20个事实在我提供的相关资料中都能找到.这些书面材料的每条每款,全部都是针对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错误列出的。既有具体的事实,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枉法裁判的事实,揭示得淋沥尽致!
       .我书面列举了两个事实,具体论证了其肯定是法官张争、魏要武枉法裁判,涉嫌职务犯罪:
      其中第一个亊实是我在《对确权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的以下事实: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六
  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主审法官张争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 
  但主审法官张争在二审判决中对我们提供的以上证据却表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以上材料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这些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我认为主审法官张争以上“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完全是明显的故意枉法裁判而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现用以下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其错误进行批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我们这些证据是7月15日与上诉状一起递交的,如果二审法官张争认为我们递交的证据逾期超时,那为什么在8月26日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之前的40天还未审查出来呢?!既然二审法官张争主持诉讼双方对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确定了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那说明二审法官张争认可了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逾期超时,因此,二审法官张争不将上述这些材料作新证据使用就是在故意枉法裁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其中明确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以及该房屋原始产权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没有被采用,而主审法官却采用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个也不具备的〈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
  为了证明主审法官采用〈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是非常错误的,为了推翻该证据,我们在一审判决后才新发现并在二审之前提供王泽膏书函二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的.
  这五个证据虽然是一直就存在的.但存在并不等于我们就发现了呀!我们是在一审判决后为了驳斥推翻该证据才新发现的证据,因此这五个证据符合“新发现的证据”这个明确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我们提供的这些新证据都是在二审开庭前提交法院的,因此,这些新材料也符合最高法《证据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但主审法官张争却枉法裁判故意不将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材料作新证据使用。
以上这个事实与中央1台正在播放的《阳光下的法庭》第11集环保案庭审中送来关健证据《检验报告》的那场景完全相似,但那场景却完全证明了二审主审法官张争是在明显枉法裁判.
       还有这第二个亊实就是我在《对拆迁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中的以下这个事实: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一
       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发生的关健问题.那就是主审法官魏跃武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
       1.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就去立了拆迁案的,但主审法官魏跃武却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去人为的制造一个确权案所谓的“生效判决”,后法院又采用这个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的“生效判决”作为拆迁案的证据使用,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很明显超越了时空的界线,违背了自然规律、违背了逻辑、违背了常识、常情、常理,以至于创造了很多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因此主审法官魏跃武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就是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发生的一个关健问题,因为沒有这一个关健枉法裁判的证据,后面的一切都不可能发生!
       2.中止本案诉讼,要求房屋确权的“第三人王廷聪等人”具体是指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这与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不论从所有人的数目上来看、还是从姓名上来看,该房屋确权案与本拆迁案在诉讼过程中其主体身份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本案与该房屋确权之诉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
       要求房屋确权的即使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两人,也不能中止本案诉讼.因为《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迁前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据此规定该房屋确权应该是在拆迁当时进行,而绝不可能在房屋巳经完成拆迁的一年半以后才进行,这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的明显过错.
       3.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条件①是:本案必须以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我们这个案子根本不用以另一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为我们提供了证明房屋产权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这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的。
       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条件②是:另一确权案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
       确权之诉是2005年5月23日才递交民事诉状,而我们却是在2005年5月24日这一天先收到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然后才收到确权案立案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五个具体程序,而“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将前一天刚递交起诉状的房屋确权案就认定为“房屋确权之诉正在进行审理尚未审理终结”的,这是非常错误的!连诉讼文书都未送达被告、合议庭成员都未确定,就称“正在进行审理”,试问,那又是谁在具体审理、又在审理谁呢?
       通过以上对该“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的分析,我们认为主审法官魏要武置我们巳经提供了该拆迁房屋的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而不顾,置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巳经错误认定了的被拆迁人不审查,反而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枉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这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错误,这是导致本拆迁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关健问题。
       .我举报反映的仅只用了以上两个实例来证实我举报反映的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的明确规定,所以我的举报锦江法院监察室应该受理;
       .我举报反映的是法官枉法裁判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完全不能用陈明主任所说的“锦江法院谢菲审理的我这两案子还没有结果来进行推诿”,因为这涉嫌法官枉法裁判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根本不能以“锦江法院谢菲审理的我这两案子还没有结果来进行推诿”,因为渉及刑事犯罪的案子与民事案子性质根本不同,所以不能以此为借口来推诿;
       .我以前向锦江区法院监察室反映过法官枉法裁判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却被监察室以“我这两个案子是包案处理,要等这两个案子审理完后才进行”为借口一直未能处理,这按监察法来看是十分错误的,因为即使是我现在举报反映不真实,那也应该按监察法进行监督、调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进行处置.
    .锦江区法院为我这两个案子专门新成立的合议庭谢菲审判长称2017年10月底审理结果即按程序上报给锦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核,但锦江区法院拖到今年一月底却称审理结果未经过锦江区法院审委会审核,已上报成都市中院去了;在锦江区法院称审理结果已上报成都市中院后的这三个月时间里,我找锦江区法院,但锦江区法院只说上交到中院去了,却不说交给哪个人了;而我找成都市中院,却找不到任何一个负责人,即使在档案室查到收取我邮寄材料和光盘的黄淑婷法官,但打电话无人接听,向信访接待人员多次反映过,向郭院长也多次书面反映过.但仍无回音,去年10底就审判完毕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七个月了,但仍不知道审理结果,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如果在此时,由您们锦冮区监察委员会派驻锦江区法院监察室出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五)款对监察对象锦江区法院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去年10底就审判完毕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七个月了但仍无审理结果”的这个问题提出监察建议,要“锦江区法院将审理结果告知我这个当事人”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这也是您锦江区法院监察室陈明主任能够做到的。
       .我这两个案子,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知名的“正能量网”也先后以读者来信的名义,刋登了有关我这两个案子的报道.详《向中央第四巡视组赵凤桐组长的情况反映》、《对四川省高院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逐条进行的具体批驳》、《有关本人两个案子适用法律的问题》、《写给锦江区法院监察室陈明主任的一封信》等.(见附件“正能量网”截图之一、之二、之三、之四)。关于“正能量网”,单从其首页标注的传递正能量,共筑中国梦”来看,这是一个紧跟时代的政治网站
       .如果我这两个能用二十个具体事实证明的明显错案在经过中央巡视组两轮的巡视后,仍然不能纠正的话,我不打算继续这样苟活下去了.在中央如此严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情况下,这是公开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这是公开对抗有关“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一切宣讲说教.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这两个明显错案还不能得到纠正的话,那活下去还有什么意义!
    尊敬的陈明主任,我现在把您们绵江区法院监察室应该受理我举报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都阐述得十分清楚了,您上周说已向绵江区法院纪检室邓艺军主任汇报了,请您这周与邓主任研究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及时对我的举报进行监督、调查、处置为感.谢谢!
       此致
敬礼!
                                                                                                                     举报反映人      廷  
                                                                                                                     联系电话  13980672538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正能量网”截图之一、之二、之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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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8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放行!

 楼主| 发表于 2018-5-29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这篇举报材料锦江区法院监察室人员江茜于28号巳收到,并于当天己交给了纪检室的邓艺军主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5-29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锦冮区监察委员会派驻锦江区法院监察室陈明主任:
     《 人民日报 》( 2018年04月17日  17 版)发表了姜 洁写的一篇《派驻机构不能当“不抓老鼠的猫”》的文章,文中说到:
      媒体日前报道,四川省纪委负责同志在对2017年5个零立案派驻纪检组进行专题督导时指出,派驻机构不能当“不抓老鼠的猫”,要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探头”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8-5-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8年5月21日向您举报反映了我这两个案子的问题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您应该而且必须受理我的举报,并按规定进行监督、调查、处置。

 楼主| 发表于 2018-5-30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1.“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依据”这个全国乃至全世界通行的法律常识可以直接证明成都中院该两个明显错案原判决是错误的;
       2.主审法官在我这两个案子中分别存在枉法裁判无可掩饰的五个“硬伤”证实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发表于 2018-5-31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1.“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依据”这个全国乃至全世界通行的法律常识可以直接证明成都中院该两个明显错案原判决是错误的;
       2.主审法官在我这两个案子中分别存在枉法裁判无可掩饰的五个“硬伤”证实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3.我对四川高院原院长刘玉顺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中“乱作为”进行了举报,而刘玉顺这样一个省部级的中管干部都因为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中执纪执法司法失职渎职“乱作为”而受到中央的整治而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政法书记、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并下调到河北省政府去作了一名普通的党组成员,这实际上是从事实上来证明了高院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的处理是荒谬错误的.相应也就证明了原中院判决是错误的;
       4.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本身是民事纠纷,我居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按其中(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涉嫌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的标准,列举了法官枉法裁判的十二个具体事实对我这两个案子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向中央第九巡视组进行反映、并得到中央第九巡视组“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的反馈意见,可见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法院判决的荒谬程度已达到了何种难以想象的地步

 楼主| 发表于 2018-6-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我可以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如果连我这个最低的要求都达不到的话,那毫无疑问就可以确认我这两个案子确属冤假错案了;
       6.而这个事实现在已经用我这两个案子在经过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的律师进行了半年的专门接访审查,沒有找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让我息诉服判得到证实;

 楼主| 发表于 2018-6-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我可以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如果连我这个最低的要求都达不到的话,那毫无疑问就可以确认我这两个案子确属冤假错案了;
       6.而这个事实现在已经用我这两个案子在经过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的律师进行了半年的专门接访审查,沒有找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让我息诉服判得到证实;
       7.又经过锦江区法院成立的新合议庭九个月的专门审理,但都沒有在我这两个案子中找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让我息诉服判,确定了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事实;
      8.《仅用一个证据就足以推翻原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9.《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六条法律明确规定》;
       10.《凭常识仅一句话就可判定我案子是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9.《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六条法律明确规定》;
       10.《凭常识仅一句话就可判定我案子是错案》;
       11.《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八个<硬伤>》;
       12.《对拆迁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18-6-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13.《对确权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
       14.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一【对房屋拆迁案的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6-3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13.《对确权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
       14.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一【对房屋拆迁案的举报】;
       15.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二【对房屋确权案的举报】;
       16.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三【对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的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6-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17.《从“死猪不怕开水烫”到“老赖”》;
       18.《对四川省高院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逐条进行的具体批驳》;

 楼主| 发表于 2018-6-5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举报反映我这两个案子存在着20个问题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15.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二【对房屋确权案的举报】;
       16.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三【对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的举报】;
       17.《从“死猪不怕开水烫”到“老赖”》;
       18.《对四川省高院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逐条进行的具体批驳》;
       19.《对四川省高院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逐条进行的具体批驳》;
       20.《如此错案不纠,中国司法将永远蒙羞!》.

 楼主| 发表于 2018-6-6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能确定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20个事实在我提供的相关资料中都能找到.这些书面材料的每条每款,全部都是针对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错误列出的。既有具体的事实,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枉法裁判的事实,揭示得淋沥尽致!

 楼主| 发表于 2018-6-6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我书面列举了两个事实,具体论证了其肯定是法官张争、魏要武枉法裁判,涉嫌职务犯罪:
       其中第一个亊实是我在《对确权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的以下事实: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六

 楼主| 发表于 2018-6-6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六
  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主审法官张争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
   但主审法官张争在二审判决中对我们提供的以上证据却表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以上材料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这些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我认为主审法官张争以上“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完全是明显的故意枉法裁判而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现用以下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其错误进行批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我们这些证据是7月15日与上诉状一起递交的,如果二审法官张争认为我们递交的证据逾期超时,那为什么在8月26日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之前的40天还未审查出来呢?!既然二审法官张争主持诉讼双方对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确定了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那说明二审法官张争认可了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逾期超时,因此,二审法官张争不将上述这些材料作新证据使用就是在故意枉法裁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其中明确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以及该房屋原始产权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没有被采用,而主审法官却采用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个也不具备的〈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
  为了证明主审法官采用〈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是非常错误的,为了推翻该证据,我们在一审判决后才新发现并在二审之前提供王泽膏书函二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的.
  这五个证据虽然是一直就存在的.但存在并不等于我们就发现了呀!我们是在一审判决后为了驳斥推翻该证据才新发现的证据,因此这五个证据符合“新发现的证据”这个明确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我们提供的这些新证据都是在二审开庭前提交法院的,因此,这些新材料也符合最高法《证据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但主审法官张争却枉法裁判故意不将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材料作新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8-6-7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这个事实与中央1台正在播放的《阳光下的法庭》第11集环保案庭审中送来关健证据《检验报告》的那场景完全相似,但那场景却完全证明了二审主审法官张争是在明显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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