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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举报“问题氧”有罪,投诉权成“摆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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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问题氧”有罪,投诉权成“摆设”了?

              作者;福康肥牛

          2018-05-10 11:30:14

备受社会关注;揭阳市访民黄裕填涉嫌敲诈勒索“问题氧”公司“4 万元”,由于案情复杂,经过二次改期终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9点在榕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因举报“问题氧”而第二次被抓的有关案件,黄裕填一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榕城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粤5202刑初7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裕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5月8日红歌会网)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所以,对于敲诈勒索的罪犯来讲,人们不仅不会同情,反而会群起而攻之。毕竟,对于敲诈勒索罪犯这种害群之马,是名副其实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人们恨不得人人得而诛之。

但是,客观地讲,黄裕填背负敲诈勒索的罪名,就实在是冤到了极点,比窦娥冤还冤。

人们最痛恨“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的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往往堂而皇之地存在着,见怪不怪。本案即是如此。黄裕填与“问题氧”公司的和解是基于消费者与生产者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是在政府工作人员主持下,调解获得的赔偿款,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调解是2014年达成的,2017年才说是敲诈勒索罪,这合理吗?如果“问题氧”经营者有一丝的不愿意,可能早就撕毁“君子协定”了,还会在三年之后才食言吗?三年后才反悔,这更加证明原来双方达成给予4万赔偿款是自愿的行为。难道“问题氧”公司负责人是自愿被诈骗的吗?哪有自愿被诈骗的敲诈勒索罪呢?

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是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人民政府是正义的化身,政府工作人员当然会嫉恶如仇,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因此,在政府工作人员主持下达成的4万元赔偿款协议的正义性毋庸置疑。

如果是政府工作人员强迫“问题氧”公司负责人支付了4万元赔偿款,而违反了“问题氧”公司负责人意志的话,也不能说是涉嫌敲诈勒索罪。退一万步讲,即使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是政府工作人员构成了此罪。黄裕填是请求政府解决问题的,不是请求政府充当“保护伞”的。因此,敲诈勒索罪与黄裕填无关。

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黄裕填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黄裕填哪里采用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问题氧”公司负责人自认为受到了威胁或要挟,那也只是他的“单相思”。从这一点上更能推断出“问题氧”确有问题,是名副其实的“问题氧”。二是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黄裕填强行索要的表现在哪里?在政府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强行索要啊?黄裕填不仅不敢,政府工作人员也绝对不允许。所以,黄裕填涉嫌敲诈勒索罪,确实是个“莫须有”的罪名,是天大的冤枉啊!

黄裕填的父亲吸过“问题氧”,“问题氧”是工业氧混充医用氧,吸了之后对脑部的损伤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就像三聚氰胺一样。百善孝为先,作为孝子的黄裕填,在父亲无力、无法与强大的“问题氧”公司讨说法的情况下,该出手时就出手,为父亲伸张正义,也是路见不平一声吼,为天下消费者讨说法,举报一下,有何不妥?有关部门不去惩治“问题氧”的始作俑者,却要对“问题氧”的受害者痛下杀手,是本末倒置,是“错爱”了对象的可笑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投诉,不仅不保护消费者,还要治罪?投诉权成“摆设”了?请问,行政部门岂不变成了龙潭虎穴?谁还敢来投诉呢?今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在暗示消费者自认倒霉吗?

其实,本案就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而已,而非刑事案件,敲诈勒索罪是空了吹的“莫须有”罪名。赔偿4万元并不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用工业氧充当食用氧,这就是实实在在、明明白白的欺诈,理应赔偿三倍的损失。

人在做,天在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奉劝有的人还是应该有点阳光心理,有点正义感。不然的话,我们这个新时代就将歪货、次品、假冒伪劣产品如星星之火燎原起来,大家都会成为最终的受害者的。诚如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何在呢?



文章来源连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1/1/2/167397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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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阳“问题氧”举报人被判刑二年零三个月,是敲诈勒索还是构陷?
https://www.mala.cn/thread-15194869-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氧案件需要正义氧气破解_观点库_观点中国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50_185650.html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50_185650.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8-5-16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裕填一个小小老百姓,居然胆大包天敢在网络散布谣言恶意诬告陷害一家强大“问题氧”公司,为让黄裕填停止继续恶意诬陷其公司,林某忠迫于压力,通过黄某蓬将人民币 “4万元”交给了黄裕填。

 楼主| 发表于 2018-5-18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被害人林某忠就是在当地办事处上班工作人员, 此人曾想毁灭制假监控打人被刑事拘留10天。

发表于 2018-5-19 0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都愿意当做皇帝的新装里面的大臣忽略掉,你所看到没接,忽略了自己所听到的一切,这里面有很多的名堂,为什么呢?这些人不作为,拿着国家的俸禄,消耗了公权力的信誉,没办法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个朝代总会有历史更换。运行到一定程度,局部就开始不转动了,运行时间越长,利益得到固化,权力运行严重受阻,没办法的,谁都没办法改变。

 楼主| 发表于 2018-5-2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westwind33 发表于 2018-5-19 06:17
很多人都愿意当做皇帝的新装里面的大臣忽略掉,你所看到没接,忽略了自己所听到的一切,这里面有很多的名堂 ...

感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5-26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5-29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问题。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内容;值得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8-6-10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环球时报 》 依法执纪,绝不能把药品安全当儿戏

 楼主| 发表于 2018-7-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三聚氰胺”维权索赔岂是敲诈勒索》中,郭利是北京人,广东雅士利公司管辖地是潮安县,该敲诈勒索案件是由潮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什么不是在郭利出生地方北京公安局立案?

    “问题氧”公司管辖地是普宁市 ,黄裕填是榕城区人,关于敲诈勒索“问题氧”公司为什么不是普宁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是榕城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举报“问题氧”公司违法行为必须到普宁市属地管理

    大家交流探讨,说说看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7-1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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