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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馆练习时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瑜伽馆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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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1月,家住高新区的张帆在一商场内的隐瑜伽店上课时,腰部受伤,辗转两家医院,花掉上万元的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让她更为气愤的是,当初报名时,瑜伽馆承诺为顾客购买了保险,如果受伤可以赔付,但受伤后两个月,瑜伽馆却表示因为保险公司拒赔,瑜伽馆暂时不能给出赔偿,建议顾客走法律诉讼流程。

  当事人:
  练习瑜伽受伤 在医院躺了三个星期

  2017年12月,张帆在一家名叫“隐瑜伽”的瑜伽店办了一张季卡。报名时工作人员介绍,瑜伽店为顾客购买了保险,如果上课时受伤,会由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2018年1月的一天,张帆照常去上课,刚刚上课20分钟左右,教练在教授一个动作时,张帆突然觉得腰被扭伤,告诉了教练。张帆说,后来自己就一直趴在垫子上,不能继续上课,直到一节课结束后,瑜伽店的工作人员才过来看了情况,先将她送到楼下的一家推拿馆做按摩。

  “按完我就站不起来了。”张帆表示,后来朋友赶到,瑜伽店的工作人员才和朋友一起将她送到省骨科医院急诊,诊断为急性腰扭伤、腰椎轻微侧弯。因当时没有床位,简单处理后张帆就离开了。两日后,她来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下半身完全没有办法动,只要脚动,就会带动腰痛。”经过三周治疗,张帆才出院,医药费、护理费大约花了1万多元。

  受伤后,张帆一直与瑜伽店沟通赔偿问题。“之前一直说在走保险流程,报材料。”张帆说,3月20日左右,自己接到回复,因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所以瑜伽店无法赔付张帆的医药费用。

  瑜伽馆:
  是保险公司拒赔 建议顾客向法院起诉

  4月20日,记者来到位于高新区一商场内的隐瑜伽店,一位姓刘的经理介绍了张帆受伤的经过。上课时,张帆感觉到腰部麻了一下,考虑到已是下午5点左右,医生可能下班了,就先将张帆送到楼下的推拿馆缓解一下,随后张帆无法动弹,才将其送到了医院。

  关于赔付,瑜伽店的相关负责人易兮回复:店铺按照规定,购买了营业性场所都会购买的社会公众险,在营业范围内造成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张帆受伤后,公司也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流程提交了相关资料,但保险公司在了解了情况后,以邮件形式回复,该案例不予赔付。易兮表示,如何按照规定赔付,需要张帆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瑜伽馆是否存在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公司才能以此为依据,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律师说法:
  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瑜伽店均有赔偿责任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瑜伽馆的做法无任何法律依据,明显在推脱责任。顾客在瑜伽馆上课,双方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瑜伽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造成了张帆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拒赔,并不影响张帆根据双方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向瑜伽馆索要赔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麟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瑜伽馆对张帆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案情,瑜伽馆存在一定的过失。张帆与瑜伽馆之间、瑜伽馆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瑜伽馆对张帆构成侵权,对张帆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不管瑜伽馆买没买保险都应该对张帆进行赔偿。只是如果瑜伽馆购买的保险,张帆的情况在受保理赔范围内,则瑜伽馆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赔付给张帆的损失进行补偿;若张帆的情况不在受保理赔范围内,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瑜伽馆的诉请。


如果在健身房里发生了身体损害,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如何面对或者避免索赔无门的难题?

案例一:未尽保障义务 健身房应赔偿损失

兰州的黄女士在健身中心训练时,因健身房塑料垫材质偏软,不慎将脚踝扭伤。黄女士认为,是健身俱乐部管理不善导致其受伤,遂将健身房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健身时受伤虽有自己健身处置不慎的因素,但健身房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应承担赔偿费用的80%。同时,鉴于黄女士身为健身会所会员,也签收了入会通知,对其自身健身时的处置不慎造成的伤害也应该承担20%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健身房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

案例二:双方均有过错 健身房应分担损失

蔡先生在福建莆田某健身公司办了一张健身年卡,并在《体适能措测试表格》中确认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2013年12月10日晚,在私人教练陪同下进行锻炼时,蔡先生因左膝盖着地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蔡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教练不具资质,且在蔡先生左膝着地时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蔡先生疏于注意,在左膝受伤后又未及时治疗,故其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的责任分担比例为30%与70%。

案例三:双方均无过错 健身房应适当补偿

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许先生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健身会所锻炼身体。在更衣室更衣时,许先生突然身体不适跌倒在地。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了平躺、安抚、保暖措施,并与其妻子联系。其妻赶到现场拨打120电话并送医院抢救,后于次日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界定许先生的死亡原因为高血压引起的脑出血。当时许先生尚未参与健身活动,其死亡是由自身所患疾病引发。但被告工作人员在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时,没有同时向120呼救,救助存在欠缺,遂酌情判赔3万元。


1、双方如何分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管理者或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根据健身服务合同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侵权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中,因健身房塑料垫材质问题而导致消费者黄女士脚踝受伤,导致该损害后果的原因在于健身房还是黄女士本人,谁也说不准,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判断经营者健身房是否有以及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基本的生活经验与常识以及普通民众的情感就成为了一个不可缺少的考虑因素。如果认定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日常生活经验及普通民众的情感相违背时,应当尽量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专业的健身场所,顾客行走、运动时的人身安全显然要比一般的场所更为安全,消费者花钱到健身房运动,看重的是健身房具有专业的运动器械及更为安全的运动环境,在此处运动比在户外运动更舒适更安全。因此,假如消费者在健身房正常运动或行走时受伤,如果认为健身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显然从情理上难以说通,普通民众也不会接受。

另外,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可以避免消费者受到损害,或减轻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程度。判断经营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也就成了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案例三中,消费者许先生因心脏病突发而跌倒在地,对于一个脑部出血的病人来说,尽快求助专业的医生进行医治是最佳的选择,但事实证明,健身房工作人员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等待家人赶来时由其家人拨打120,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作为经营者来说没有尽到防范制止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许先生死亡事件的发生,因此可以判定健身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死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2、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受的伤害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消费者选择依据《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只要受害人证明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损害事实发生,可直接推定义务人具有过错。义务人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注意标准,以及自己已经达到注意标准,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推翻过错推定,否则具有过错成立,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至于能减轻多少?过错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均未明确规定,虽然相应责任可以体现公平,但是相应责任的标准判断却难以确定,法官也难以判断,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是问题重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要是不作为责任,从双方过错程度来判断承担责任究竟是多少?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二八、三七、四六等比列经常出现。

3、签订协议前要注意什么,如何规避风险?

律师:作为消费者,尽量要求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对该健身房的环境、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初步的了解。对于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注意条款中对一些运动伤害风险较高的项目,是否配备专业的教练陪同和指导,不适合自身状况的运动项目,尽量避免参加。对于会员资格,以及会员资格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应特别注意,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另外,对于健身房经营者来说,应当定期对各类运动器械进行检查和维修,配备的教练员也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且针对不同的顾客配备相应的教练员进行陪同指导运动,避免造成顾客人身和财产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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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4-22 12:43
这些案件对我们这些法盲很有帮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4-22 14:24
现在的人咋就如此无耻不要脸呢?自己锻炼健身受伤,非要找健身馆,你摔地上是不是要去找阎王爷报销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4-22 14:27
该律师应该是从南京进休回来的,恶意引导民众的观念。应给予枪毙

2023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8-4-22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走法律途径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4-22 15:29
胡扯,纯粹胡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4-22 15:55
个人认为,既然与第一方(直接方)在签约定时,双方权利与义务就明了,只是双方要约定清清清…楚楚楚…,不要推到笫三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4-22 16:04
法律是维护人民自身权利不被受到侵犯,

发表于 2018-4-22 17: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4-22 19:24
工人在工地干活突然发病-(脑干出血),三天后死亡,工地要负责任吗?如果要,要负哪些责任?求懂行的解答下

发表于 2018-4-22 2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8-4-22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律师专业   又学习了相关的知识!

发表于 2018-4-2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从上到下都不要脸.....收钱都没问题...出事了就不愿意承担后果...保险公司第一个不要脸....中国的保险公司..收钱的时候什么都保....出事以后这个不保,那个不保,其次是瑜伽馆不要脸.....收钱的时候有合同的,..还买了保险.....出事了就想躲...

发表于 2018-4-23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法律途径解决最好                                                                                       

发表于 2018-4-23 1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瑜伽?在印度,一些功夫高的修行者,在用高难度做爱,去查查资料吧!有的人以为自己时髦的很,其实在可笑的伤身。要健身,跑步,体操,武术,游泳,球类运动随便选一样适合自己的都可以健身,花钱不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4-26 23:54
律师里面没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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