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觉得巴中的治安还不错,公安机关的同志们也是做到了“执法为民,忠诚奉献”。本人也是一位良好市民,从未有过违法乱纪行为。
可就在2018年4月10日上午10点,我司货运车辆停在凌云乡派出所附近的小型货运车辆(川Y 39D**)被李某某的非法改装车辆(拆装座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一项)这个咱们暂且不谈,咱不是交警)故意损毁了。
李某跟我司一直是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虽不熟悉,但在2017年夏天的时候,跟我司员工,发生过肢体上的摩擦。李某无视法律,在发生争执时,曾把我们的挡风玻璃打烂过一块。最后私了,没有立案调查。
话说回来,4月10号上午李某因自己的嫉妒心,先在路边耍横,摔了我司货运汽车内的红牛饮料。他还气不过,又开车故意撞了停在路边的我司货运汽车,原因竟然是生意场上的竞争,引起心理严重不平衡!!!更重要的是,当时有四位派出所的民警在场!!
派出所的四位民警目睹了李某所有行为,立马就将李某某擒拿在地。带回了派出所。
带回派出所以后。
1、问材料
2、民警记录事情发生经过(期间李某某还谎称自己高血压犯了)
3、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
4、等民警口中的“指导员”韩某回来。
5、不和解的情况下,此案件应上报上级机关,送区局处理。该拘留的拘留。该处罚的处罚。
一直从上午十点,等到下午四点半左右,韩指导员终于回来了。
韩某上楼换警服下楼后,第一句话就是称肇事者李某某为“老李。”可见两人关系非常不一般!!!!
从这里开始,案件发生了质的变化。本来办案民警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应该是拘留李某。赔偿我方车辆经济损失、误工费、商业损失费。
但肇事者“李某”的熟人—————凌云乡派出所指导员————韩某 出现以后,人也放了,经济损失也不知道找谁赔了。此事就搁置了,韩某还说要等待“进一步调查”
这个“进一步调查”不知道要等多久了…
为什么连派出所的民警都已经决定此事移交给上级机关处理的情况下,肇事者的熟人一出现。此事就搁置了呢?
难道真的是区上,山高皇帝远吗???
以下附上李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证据、现场图片。
1.李某撞车前耍横时摔坏我司的车内物品,引起群众围观。(四位民警全程目睹)
2.李某故意损坏我司车辆的现场图片。(四位民警目睹,且马上将肇事者擒拿在地。带回派出所)
恳请上级机关看到此贴,一定要秉公处理。给我们老百姓一个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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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楼主于4月11日跟帖表示此事已得到妥善解决,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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