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3月5日至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会后, 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属办公。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提供了国家根本法治保障。 健全的法制是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的震慑力和强制力。“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国法与党规党法虽有不同,但它们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依靠法制,就是要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干部滥用权力,一旦有腐败行为出现,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惩处。法律不健全,制度有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因此,规范、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产生腐败行为,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靠制度。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分解、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全体党员和13亿中国人民是党中央反腐败反腐败最强大的后盾。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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