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光收费不修路 [已回复]
桂*** 2018-03-09 17:05
交通 投诉
金星收费站所属的帅华公司只收费,不履行法律义务,南部县政府如何处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部县交通运输局 2018-03-20 18:15
何彬网友你好!
你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向县委书记留言反映收费站光收费不修路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国道212线南部段是我县1998年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方式由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的收费公路,收费期限至2028年。针对帅华公司收费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情况,我局多次协调帅华路业有限公司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督促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道路畅通,同时多次向省、市主管部门上报,并请示责成帅华公司履行养护责任。
目前,我县正在与帅华公司协商谈判回购事宜,待成功回购或向上级争取到项目资金,即可对该路进行全面整治维修。
感谢您对南部交通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感谢你的留言,祝你生活愉快!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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