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机关为我作主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机关:
我叫李健国,住宜宾县柏溪镇华盛街17号。身份证号:512527195603070019。电话:15082628054。我承诺:以下文字如有诬告,诽谤,栽桩陷害,我愿承担诬告,诽谤,栽桩之刑事责任。
我有一个在诉讼期间即2015年6月,就在宜宾市第一个查封了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价值200余万元的房产的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我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就必须以“执保字”冠以案件执行名称执行。显然,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就是警示承办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应该在半年内执结。可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该局主任即承办人包某却去掉执保字而冠以(2015)翠屏执字第2613号,并且忽悠我,称他要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报告并要我交评估费。而且包某总是案了烦于接我的电话和烦于见弱势的我。我为此非常苦恼,曾前后五次耗费22元寄特快邮件(而我乘公交车到法院只需2元,如非空调车,则只需1元)与包某和该院执行局长,目的就是换取唤醒他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在半年内执结的法律责任和良心。可我在分别向宜宾中院和该院汇了评估费至第一次拍卖时,包某已故意拖延办案达六个月零3天。于是,弱势的我就蠢蠢地给包某一千元,请他做两件事:一是在案号上冠以“执保字”,二是别再拖延办。可包某依然故我,在第二次流拍后的2016年的9月12日,即又拖延办案 达3个月零15 天之际,我提出流拍抵债的申请即请求将镁业公司的200余万元的房产抵给我,可包某根本不予理会,继续拖到2016年11月19日时,心急火燎的我再次寄包某特快邮件,有失原则地求他:就当我是你的亲人,请尽快下裁定吧。
包某又拖延到2016年12月21日下午三点,即本案在第二次流拍后,又拖延了三个月零14天后, 才第一次通知我去法院领取裁定书。而这仅是他在执行期间即故意拖延办案达13个月零7天中,唯一一次打给我的一次电话。我当时回答他说,十分钟后我回到家里驾车去法院,可他却要我马上打出租车去。我花30元打车到法院后,終于领到了他将镁业公司200多万元的房产裁定给我的裁定书。而且裁定书载明,还叫我交二十多万费用。而他同时又对下面的法官说,要他们明天务必一早去兴文县住建局下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
可就在第二天,就有人电话告诉我,兴文县人民法院已在20日受理了镁业公司的破产申请!这份破产申请载明:该司民间借贷就达9000万之巨。而且还有银行贷款和工人工资达1200万元!这一信息如晴天劈雳,我当晚通宵失眠。而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又在我领取裁定书的当天,以该司非法集资近4000万元查封、扣押了我在2015年6月就查封,扣押了的镁业公司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后原来采取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的函》之规定,我所收到的裁定书已成了一张权力无法实现的废纸!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镁业公司首先在清算完税收和银行贷款及工人工资后,对民间借贷的9000多万元是按比例清算。如此,我的近200万元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失去,去同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可能最多分配不到一万元。并且无法在以后的任何执行程序中补救和挽回!而这一切,皆因包某故意拖延办案达13个月零7天,藐视法律所致。
我为此向两级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可两级法院明知本案再执行一万年,我所受到的损失均是无法补救的事实,却依然裁决本案还没执结而判我败诉。
而且,自包某在2016年12月21日下发裁定书至今,一晃又拖延执行时间达14个月零26天了!我本唾手可得的财产至今无法实现!
综上,弱势的我行贿或不行贿,乃至多次寄特快邮件,下贱地以亲人叩请,到最后走投无路提起国家赔偿,都是不能使权力得到法律的保护,难道我的近200万元的财产就这样灭失了吗?而故意拖延办案,触犯《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8款“玩忽职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和第9款即“拖延办案,貽誤工作”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半年执结规定的包某,法律真拿他没法了吗?如此下去,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法则,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岂不被賤踏贷尽了吗?!
针对如此賤踏法律的冤案,错案,我曾向翠屏区人民法院和宜宾中院监察机关举报和控告长达一年之久,均泥牛入海。后又在互联网上举报和控告,仍无人敢管。实在走投无路,故借《监察法》颁布的今天,依据《监察法》第12条,第15条,第17条,在13届两代会闭幕的今天,在互联网上叩请省高院监察机关查明这一触犯《法官法》的案件,维护《宪法》《法官法》和我的合法权益,让我在这个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公正之法律阳光雨露!
宜宾县柏溪镇华盛街17号李健国
2018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