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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你的父母被“保健品大军”围攻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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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的父母被“保健品大军”围攻了么?
近年来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异常火热,广告铺天盖地不说,还有一群狂热的优质客户群,这些用户不仅容易被广告吸引,更加容易被发展为忠实消费者,他们不是别人,正是你我的父母和其他长辈们。
如今,我国正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在家中独自一人面对着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他们祈求健康,渴望有人陪伴,极易受到推销人员的欺骗。
针对以老年人为对象进行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频发这一问题,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桂柑社区党委书记柯建华提交了《关于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类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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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华称,在当前形势下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类案件日益猖獗,这与违法成本较低,惩罚力度较小有很大关系。最高额度20万元的行政处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只有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才能有效打击此类违法案件。
今年一月份,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共同梳理出“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其中老年保健品位居榜首,属于消费者投诉的高发区。可能有人不解,只是保健品推销,危害真的有那么大吗?让小编带你来一探究竟。
保健品推销有套路,孤独老人易上当
“父母为买保健品,花光积蓄甚至卖了房子!”,“不相信自己的亲儿女,却把推销人员当亲人!”……老人为什么这么容易花大价钱买保健品呢?保健品推销暗藏着什么样的猫腻?曾经做过记者的郑大爷决定作为“卧底”亲自去看看。
76岁的郑大爷得知老友深陷“保健品购买乐”中,决定“潜伏”其中进行“暗访”,他白天频繁参加保健品讲座,晚上回到家便用日记写下当天的讲座内容。日积累月,郑大爷足足记下了5万多字的“保健品防骗日记”,也慢慢地他悟出了其中的推销“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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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解读
套路1 - 亲情牌套近乎
推销员们一开口就是叔叔、阿姨,叫得甜得很,接着又是端茶又是捏背,还时不时哭诉自己父母多年奇迹康复的故事,让老人们感动不已,有人当场就决定掏钱买药。
套路2 - 小优小惠送不停
免费小礼品利诱老人,这招会贯穿整个讲座,多天下来,就会有老人被套进去。
套路3 - 专业术语忽悠人
冒充专家名医骗老人,多数声称是治疗疑难杂症的一把好手。
套路4 - 大病小病吓唬人
放视频图片恐吓老人,讲着讲着开始在大屏幕上放一些殡仪馆的视频,还有医院里病人的惨状图片,老人们见到这场面,很快就被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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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发现,推销员们的套路能起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抓住了老人们的几个心理特点:
第一,期望心理老人们总希望保健品能治好身体上的疾病,甚至心脏病癌症等
第二,恐惧心理,绝大多数参加活动的老人都有身体疾病,害怕疾病加重甚至死亡
第三,从众心理,郑大爷参加的每场讲座少则几十人,多则三四百人,总有人会后去买药,看到别人买,自己也买来试试。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客观因素,那就是子女的缺位。许多被欺骗的老人都和子女少有交流和沟通,推销者们通过关心“取代”了子女在老人心中的位置,从而让老人一步步陷入保健品购买骗局不能自拔。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当发现老人被骗后,不要一味地埋怨父母被骗,而是应该多反思,往后多陪伴父母,帮助他们找到老年生活的健康追求,让父母有价值感,再逐渐向老人传递防骗知识,避免再次陷入保健品漩涡。
目前我国对保健品虚假销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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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认为保健品虚假销售、欺诈销售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虚假宣传的处罚规定:
1. 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建议:对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案以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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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华以2017年温州市鹿城区破获的浙江康瑞祥生物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作为例子指出了案例中的具体欺诈行为。
(1)假专家的包装和虚假宣传;
(2)所销售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健功效、渲染治病疗效。
(3)由以上所谓“专家”根据事先早已为受害者“量身定做”好的“话术”,一对一地向受害者进行产品功效的进一步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
考虑到目前针对类似案件的处罚定性轻、处罚金额小的现状,柯建华提出:
1、应对以上所述涉及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与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应对犯罪主体以犯罪集团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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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刚过,消费者维权的热度不减,对于“保健品大军”这件事,你怎么看?
法加,您的随行法律专家!
(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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