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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刑事申诉到底难在哪里?就难在全社会都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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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涉及公民重要权利的刑事申诉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困难。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刑事申诉案件,现在一般都要求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先予以审查,因为刑事错案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即使原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若是没有外因,由原法院自我纠正几乎不可能。二是由于法律对刑事申诉时效、受理条件等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原审法院发现错判,为掩饰失误,或碍于原审理法官面子,往往也会一拖再拖,或干脆以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对申诉案件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往往也是作简单处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很容易导致确实存在问题的个案,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或处理,从而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分工不明确,看似谁都有权管但谁都可以不管,导致申诉人投诉无门。国家看似对保障公民回复权益很重视,其实压根就没有人重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些假话空话统统都是忽悠人的。多年来也没见过人大代表对刑事申诉难提过什么解决刑事申诉难的提案,足见人大代表们对刑事申诉难是多么的重视了。


一、“刑事申诉难”问题是存在已久且并非个案的问题。
“刑事申诉难”问题,是长期来存在的问题。与一些法官、律师谈,他们也有同感。新闻媒体经常披露,说某省某市某县某某冤假错案历经数年、十数年、二十数年的磨难,终得昭雪。这些冤假错案终得纠正,当然是好事。然这好事得来颇不容易,是历经数年、十数年、二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磨难。“刑事申诉难”不仅是久已存在的问题,且非某一个地方的个案问题。“刑事申诉难”,到底有多难?不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后果有多严重?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必要的。
1、相关方面都存在难处。甲、“刑事申诉难”,就当事人来说,主要难在:(1)难被理解。一般民众出于对犯罪的痛恨,往往把刑事申诉看作是犯罪分子闹翻案。因这,一些人进行刑事申诉,常常是悄悄进行,怕人知道。一些司法人员对刑事申诉不以为然,往往认为他们闹申诉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改的表现,对之不理不睬;有的则听不得刑事申诉人喊冤叫屈,说是其意在丢司法机关的面子而十分反感。(2)难被立案受理。刑事申诉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总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受理。为了被立案受理,有的当事人要跑上数次,十数次,数十次;要跑县城,跑省城,跑北京;要求情,要送礼,要找关系,要找大机关、大领导签字。既使如此,还不一定能被立案受理。(3)难举证。这里的“难”表现在两处:申诉人要取得能证明被刑事处罚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其难,难于上青天;申诉人既使取得证据,也往往难被司法机关采信。由于难举证,首先就难被立案受理,还别说以后的纠错希望了。(4)难得结果。刑事申诉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既使被立案受理了,也往往长时间得不到结果。笔者代理一起涉嫌“非法行医”而获罪的申诉案,虽笔者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委托人无罪, 申诉历时13年,虽经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查清原审被告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还是被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明明是无罪,可就是得不到应有结果,至今还在申诉中。(2000年公安以非法行医立案,检察院以犯罪主体不适格退侦,补充侦查后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捕后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又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判刑。直到2011年省高院指令第二次再审法院才承认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原审被告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经法庭审理,直接改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乙、面对刑事申诉,司法机关也有其难处。据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说,处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因现行法规制度不太明细,实践起来不好操作;再就是处理这种工作的人力严重不足,以致根本无法及时处理这类案件。
2、“刑事申诉难”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从了解的刑事申诉情况看,进行申诉的已被刑事处罚的人中,大多数是多少有些冤错情况的,无理取闹者,只是少数。实有冤错情况者,其首先因冤错而精神痛苦,次又因长期得不到纠错而使其精神痛苦雪上加霜。本人痛苦,家人痛苦,众多亲朋好友也跟着痛苦。为洗却冤屈,为纠错,含冤、错者本人及其家庭既要投入很大财力,又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因这,他们及其家庭往往一贫如洗,继而又陷入经济生活的困境。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不仅给蒙冤错者个人带来极大痛苦和伤害,同时还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出现一个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直接、间接受影响的不会少于百人。这些人不大可能因蒙冤、错且申诉难而对执政党、政府、司法机关、法律乃至社会怀有亲切感。换句话说,他们对社会是不会满意的。一个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能造成如此局面,那么十个、百个、千个……一个地方出现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多个地方出现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推而广之,社会安定不肯定就要受严重影响吗?
二、“刑事申诉难”是个被社会搁在“遗忘角落”里的问题。
1、民众一般不知道有个“刑事申诉难”问题。刑事申诉对于社会大众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毕竟是个不着边的没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刑事申诉难”问题的严重性不被一般民众了解,是情理中的事。由于民众对这个问题反映不强烈,新闻媒体对这个问题反映不强烈也就成了必然。因这,“刑事申诉难”不能成为社会议论的一个话题,就是一个很自然的事了。
2、国家相关权力机关、执政党对“刑事申诉难”问题有所忽略。这里所说“有所忽略”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为解决刑事申诉问题虽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尚不完备且并未与时俱进及时给予完善而呈现的一种不积极作为、而执政党在这里领导督促不力,使“刑事申诉难”问题久拖不决的状况。应该承认,这种状况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刑事申诉难”就不会成为长期来社会生活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刑事申诉难”当然不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权力机关、执政党任何时候重点关注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显然是正确的。但当我们的社会发展在其它方面已取得辉煌成就的今天,而“刑事申诉难”仍在继续为难、伤害一些蒙冤、错的弱势者的时候,如果我们的相关权力机关、执政党再不给予“刑事申诉难”问题给予足够关注,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3、在众多各级人大代表中,没见到有几个代表关注“刑事申诉难”问题的,更未见到有代表提出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提案的报道。从本质上说,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社会现时生活中存在这么严重的“刑事申诉难”问题,竟然没有几个人大代表给予关注,可见我们的社会对“刑事申诉难”问题是多么的麻木。
4、司法机关对刑事申诉普遍呈漠然态度。刑事申诉涉及的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本短文前面说到“刑事申诉难”时说到各种表现中的一些表现,就事关法院和检察院。这些表现已足以证明本文在这里的看法,故不再赘述。
5、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把经济困难的刑事申诉人纳入援助对象给予援助,从另一角度表明我们的社会是忽略“刑事申诉难”问题的。
6、相关的理论研究机构、学术界对“刑事申诉难”问题未给予热烈讨论和足够关注,显然也没向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提出旨在解决这方面问题的科学合理建议。何以如此?专家学者们忽略了“刑事申诉难”问题。
三、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首先要解决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问题。
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是要解决法律制度不完善问题,也要解决司法机关办事不力等多方面问题,但从如文前面所述的我国现实情况看,解决全社会的认识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1、“刑事申诉难”问题存在是客观的由来已久且并非个案的问题,如前面所述。客观地勇敢地承认和面对这个问题,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将表明我们的社会向高层次的文明社会迈进了一步。否则,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还是一个文明程度极低的残缺不全的社会。
2、建设和谐文明社会不能容忍冤假错案。建设和谐文明社会,既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又是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首先表现在精神生活上使所有人愉快,物质生活上使所有人丰富。设想,一个人被刑事冤、错,他(她)精神上能愉快得了吗?显然不能;物质生活上他(她)能因此而丰富吗?断不可能。现实是,许多蒙刑事冤、错之人为申诉,历经磨难,非但不能开展正常工作、生产而断了经济来源,还要耗尽已有的积蓄甚至举债,从而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可知,刑事上的冤假错案是与文明社会相悖的。文明社会的另一重要标志就是尊重和依法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不被刑事冤、错,显然是人的极其重要的基本生存权利之一。正是基于此,我国宪法、刑法才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有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时要“罪罚相适应”。从这看,刑事上的冤假错案也是与文明社会相违的。再,冤假错案多了,必然生出各种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就将成为不可能。
3、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一是我国宪法、刑法的要求。宪法、刑法规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追究有罪人刑事责任时“罪罚相适应”,从时间(为叙述方便,这里不讨论财产刑等方面的问题)方面来说,就是要做到对无罪的人不能有一分一秒钟时间的刑事追究,对有罪的人不能有超过规定时间的刑事追究。刑事上的冤假错案,就是已违宪违法地追究了一些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对它,必须予以纠正,且还必须及时,否则,将进一步违反宪法、刑法规定,而一错再错;二是相关人维护自己受宪法、刑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要求。人不能没有人身自由。人对人身自由的渴求,有时候比对食物的渴求还显得急迫。刑事上的冤假错案,错误地剥夺和限制蒙冤、错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当然得予纠正。蒙冤、错之人对人身自由权利的渴求,决定了冤假错案纠正,必须及时。否则,迟到的“正义”仍然是“不正义”。
4、纠正冤假错案,不会使相关司法机关丢面子。据笔者了解,造成“刑事申诉难”的一个为很多相关人都心知肚明的重要原因,就是相关司法机关怕因纠正冤假错案而丢面子。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冤假错案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普遍的原因,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有其复杂性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具体办案人员认识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使之不能准确把握案件。这二者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冤假错案出现的可能性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也正是这些原因,古往今来,国内国外,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到了今天,我们的某些司法机关办案出错,不足为怪,一般也能为人理解。但凡办错案子,如文前面所说,理应及时予以纠正。相关司法机关及时纠正冤假错案,表明该司法机关仍然是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人权的。那么,该司法机关仍然会获得人们的尊重,面子不会丢。相反,一方面办错了案件,另一方面又拒绝纠正,或不及时予以纠正,则只能表明该司法机关是个有法不依,继续侵犯人权的违法者。这样,它不仅要丢尽面子,而且会给执政党、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摸黑,为社会増加不稳定因素。
5、打击犯罪与防止、纠正冤假错案同等重要(至少在当前情况下这么命题是必要的),只重视打击犯罪工作,忽略防止、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思维方式必须纠正。能证明“只重视打击犯罪”这个判断成立的情况有:(1)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规定在这里突出强调的是打击犯罪,而对于可预见的刑事审判工作中难免出现的冤假错案,是不是要利用刑法给予预防和及时给予纠正,未予规定而被忽略。(2)司法机关事实上的领导机构在不论是布置任务,检查工作,还是听取汇报时,最为关心的是打击犯罪方面的情况,很少过问防止冤假错案、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情况。在评价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工作时,看的就是审结了多少案件,判了多少人的刑。至于一定程度上反映刑事案件审判质量高低的上诉率、申诉率是多少,是少有过问的。(3)司法机关本身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更为关注的也是打击犯罪工作。而应对刑事申诉,则研究得少,人员安排也少。人员之少,借用某法院正从事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一个工作人员的话说,就是“我们就是一天二十四小时不吃饭,不睡觉,也永远处理不完这些刑事申诉案件。”重视打击犯罪,显然是正确的。轻视预防冤假错案产生的工作,忽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就不正确了,必须纠正。
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今天,众多的人在精神生活、物质生活方面都获得了幸福。这个时候,我们不能忘记我们身旁还有人——虽然是极少数人——蒙受刑事冤、错且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而精神生活、物质生活陷于极度困苦的情况。冤假错案的产生是难免的,但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是办得到的。现在该是全社会高度重视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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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的国家,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法律,而不知敬畏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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