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384|评论: 3

[群众呼声] 监督 申请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2-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蔡荣建,男,生于1938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思贤乡双碑村1组。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再审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200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申请人蔡荣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 86 号裁定,特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提起检察建议,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监督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86 民事裁定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因修建高速公路政府征收农民住房安置建房的的土地是应当由被拆迁农民自己申请,还是依法应当由政府部门即拆迁协议的甲方安岳县国土局负责安置?拆迁数年后,安岳国土局才发给被拆迁农民安置用地通知书,国土局该不该支付超期过渡费和物价上涨的费用?三级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下面从两个方面予以论述。
       一、(2017)川民申86 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支持2017)川20民终148号民事判决有关在协议覆行过程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蔡新春在签订协议后长时间未申请土地修建新房造成的过渡费用和建房费用的增加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应承担蔡新春所主张的违约责任。”的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再审改判。
事实及理由
      因为本案是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农民住房,由协议当事人即甲方拆迁人国土局安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被拆迁人重建住房,不是农民初次建房需要申请宅基地。三级法院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程序,要求被拆迁户自行完成宅基地申请、审批并自行完成建房的认定错误,是张冠李戴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称协议)的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这一论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有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规定。本案因修建高速公路,合同当事人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下称被告)作为民事合同的平等主体,其不仅有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款、过渡费等费用的合同义务,而且还有提前向被拆迁人安置新建住房建设用地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诉争协议第六条是格式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完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125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因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由村社调整安排,其新建房屋由乙方自建。”的约定,没有明确安置宅基地的时间、地点,更没有书面告知由被拆迁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完成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且这一做法不符合交易习惯,没有先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属于安岳违法创设、严重损害被拆迁农民利益的行政强制行为。
        二、(2017)川民申86 号对国家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建设用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是张冠李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改判。
                         事实及理由
《土地管理法》有关申请宅基地的规定针对的对象,是指原本就没有房屋,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农民,必须按程序,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本案是被告因修高速公路,征收了原告的房屋和曾经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宅基证》的被拆迁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证》是农民依法对宅基地这一用益物权永远占有、使用,收益的凭证。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剥夺农民的这一权利。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的宅基地,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重置价等补偿和宅基地安置补偿,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等价有偿、《合同法》175条、《物权法》第121、第42条规定。其中《合同法》第175号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规定。落实原告新建房的宅基地应当是协议当事人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而不是协议外第三人村社。因为,拆迁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双务、有偿转移财产合同,由甲方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所有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所有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根据前述规定,向原告安置宅基地是被告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诉争协议的甲方委托第三人“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而所在社在协议签订前、协议签订房屋被拆后的六个内甚至几年内,没有履行该协议约定。原告被迫多次提出诉求,最后用自己的承包地与别的村民调换土地修建新房。三级法院的上述认定完全混淆了偿还宅基地和村民初次建房申请宅基地的概念。其目的是袒护地方政府。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知,2009年被告拆除了原告住房,2013年1月11日,被告才向原告发出《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因为被告拆迁原告的房屋只补偿了每平方米310元的重置价及六个月每平方米2.4元的过渡费。
根据中共资阳市委资委发(2005)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规定和2010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 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 个月,超过12 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 18 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 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川委发【2005】第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证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迁原告房屋前后,没有及时给原告落实宅基地,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像补偿全县其他村社被拆迁户一样,一视同仁,补偿原告的建房成本损失和超期过渡费。
由此可知,(2017)川民申8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裁定属于法律不当。应当适用资阳市委资委发(2005)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 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等规定。
综上所述,(2017)川民申8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张冠李戴。请求贵院依法监督,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82月7  日
附:申请书一份,三级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各一份、拆迁协议、用地通知书、委托书。身份证。

拆迁安置监督申请书

拆迁安置监督申请书

拆迁安置监督申请书

拆迁安置监督申请书

拆迁安置监督申请书

拆迁安置监督申请书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8-2-8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多功能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107056-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二、(2017)川民申86 号对国家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建设用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是张冠李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改判。

 楼主| 发表于 2018-2-8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2017)川民申86 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支持(2017)川20民终148号民事判决有关“在协议覆行过程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蔡新春在签订协议后长时间未申请土地修建新房造成的过渡费用和建房费用的增加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应承担蔡所主张的违约责任。”的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再审改判

 楼主| 发表于 2018-2-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文中的蔡新春更正为蔡荣建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