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益阳市朝阳湘广凯斌预制构件厂负责人龚凯斌,2014年9月26日,我公司通过公开投标,中标了桃江县市政设施管理站单篦、双篦、雨水污水井盖项目。我公司中标后,桃江县市政设施管理站在拟定的采购合同书中,多项内容对原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变更。
桃江县市政设施管理站、桃江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肖维拟定的合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作为桃江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的肖维,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以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手段,拒付我厂余款一百多万元。在此对桃江县城市管理局肖维不作为、乱作为的卑鄙作风表示强烈遣责!
恳请上级领导为民作主,为民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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