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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民营企业家的沧桑血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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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了1月2日高法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不由泪崩,早出几年,也许不至于此!!!同时也从侧面说明了曾经的法律环境对于企业家是怎样的恶劣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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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M山市中级人民法院L杨法官:

我是2012年12月28日开庭XX案件中被告人梁万勇的妻子李萍,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本案审判长说明本案中和我相关情况。

首先要说明警方从2011年5月11日凌晨到久盛锌业至11日下午三点四十五分离开久盛锌业都没有明示或告知过他们所属,扣押物品也没有留清单。11日下午拿搜查证叫我签名,我注明了签字的时间。05月12日询问G汉警方得知是DL警方后,我确实数次到过DL公安局刑侦大队。
2011年05月16日我和律师首次到DL刑大,律师要求48小时见梁万勇未获通过,签见为21日(实际20日见)。
2011年05月19日久盛锌业《贷款卡续卡申请书》要盖公章,证章在DL警方,对方盖章没归还,告知要用公章就过去办理。(单向三小时车程,公车转车要接近五小时。)几天间为企业事务至DL刑大四次。05月25日经我们要求,DL刑大退还企业公章证照。
2011年06月10日DL警方通知我叫梁万勇大舅邓伟光一起到DL公安局,赶到才知道叫我们做笔录。笔录后警方询问企业和家庭情况。2011年06月15日得知梁万勇被批捕,06月17日到DL刑大,L辉要我们接受和面对梁万勇“犯罪的事实”,办案人员开始强调梁万勇“不配合”。从家属立场和不明情况的实际来说我们是备受精神煎熬和折磨。
2011年07月08日DL警方叫邓伟光和我到DL公安局录视频给梁万勇,要我们做工作叫梁万勇“认罪伏法”。录像时我叫梁万勇要尊重事实,相信法律。2011年08月22日DL警方先电话联系(08月18日)说安排邓伟光和我见梁万勇,实际并没有安排见面,又叫我做笔录、指认犯罪嫌疑人。我开始对DL警方的行为感到疑惑和不满。
2011年09月13日邓伟光单独被叫到DL刑大,警方安排邓伟光至HY看守所和梁万勇见了面。事后邓伟光告诉我说,这事还不知要拖多久,不如让梁万勇早点出来,还可以减少损失,梁万勇在看守所待起也恼火,只要梁万勇认点罪就能办取保,当天情况我所知至此,具体的可以问邓伟光。
2011年09月28日,DL警察L辉电话通知我到DL公安局去,叫我过去解冻我的帐户,要我取钱出来“退赃”。我明确告诉他不存在什么“退赃”,不愿太得罪警察,就推国庆节后再说。
2011年09月29日邓伟光告诉我L辉给他讲我同意国庆之后去办取保,10月邓伟光几次通知我叫过去办取保的事,我没去。梁万勇哥哥梁万军告诉我邓伟光已经和DL警方说好,要求我听安排,并电话给我哥哥保证说只要我去办取保梁万勇就出来。
2011年11月15日我和邓伟光、L辉及另一警察到HY看守所见到了梁万勇,问了梁万勇些事说了下家里的情况,大舅就当着警察面告诉梁万勇配合警察就可以取保出去。接着L辉叫我先出去,过了一阵邓伟光出来告诉我L辉叫我们先回去,取保就等他电话。后来就有了梁万勇2011年11月15日的那份有罪笔录。事后L辉并没联系我们。(特别说明:2011年10月L辉几次通过邓伟光叫过去给梁万勇办取保,到10月底就没提了。我11月14日同意过去做工作到11月15日过去DL,是因为11月14日家里突发意外后家人给我的巨大压力,任何人不可能预先知道。我告诉过L辉我过去的原由,在那种情形下对我们进行欺骗违背了起码社会道德。)
2011年12月02日我电话询问L辉梁万勇取保候审的事。
2011年12月05日我和邓伟光至DL询问取保候审的事,邓伟光再做笔录。
在此期间警方几次告诉我们梁万勇只是帮忙褪了一二十毫升液体,不严重,判刑就是两三年,就是态度不好不认罪就无法取保候审,WJ逸他们情况严重,走程序拖时间都可能要拖过刑期对于梁万勇值不得。
2012年02月08日我和律师就2011年11月15日这份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到M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公诉人L琴说明情况,当时提供了书面和音频材料。L琴当时说她认为梁万勇是有罪的,问及我们为什么没去和他们交流过,同时当场表示根本不会采用2011年11月15日这份有罪供述。并说L辉下午就会去检察院,她会问L辉当时的情况。当天L琴还问我梁万勇不知成份怎么能褪色,我当时就几种常见的褪色方法说明了个人的意见,其中说到了酸碱中和反应可能起到褪色的作用,而不明液体的酸碱性是一张PH试纸就能解决的问题。
2012年02月09日此案首次开庭,对于法庭上公诉人L琴当庭采用2011年11月15日这份供述,律师和梁万勇均现场提出异议说明这份有罪供述的非法性。律师同时说明单纯时间上是非侦查阶段就不具有合法性,公诉人L琴当庭回应说当时该笔录不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012年07月16日我在知晓本案移送法院的《冻结资金一览表》和《物品扣押清单》中并没有我被冻结的银行帐户(包括2011年05月14日新开农业银行帐户XX户名李萍)和久盛锌业被扣押物品(内有一台近万元的分析天平)。法院无法就以上财物作出归属判定。
我书面向DL公安局说明他们行为已构成对我的侵害,同时要求解除我的帐户冻结和归还久盛锌业所扣押的不涉案物品。DL公安于2012年7月25日回复了我,因回复内容与法律法规及事实不相符合。2012年08月09日我到DL刑大再次提出要求,当天退还我的医保卡会员卡和梁万勇的身份证、驾驶证。2012年08月10日我再次书面向DL刑大提出以上要求,说明他们的行为违法,要求他们依法执法。DL警方只是于2012年08月17日下午至开户行解除了我的农业银行帐户冻结。 
以上所述为我亲身经历,以上事实均有证明。我的联系电话:XX,法院需要,本人提供证据接受核查并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我同警察L辉的通话录音、本案当事人WJ逸2012年12月28日的当庭陈诉,我对本案公诉人L琴的立场公正性提出合理质疑。同时我对2012年12月28日公诉人L琴法庭上所例证的公安人员的证词以及非侦查阶段公安行为是受M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委托的说明也明确表示质疑,对此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以下为我个人观点,供法官参考:2011年11月21日梁万勇笔录中出现供称“侦查人员没有对他讲过只要认罪就可以取保候审,只讲过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补正的出现,反证“取保候审”确有其事。2012年02月08日见公诉人L琴当天,我关于褪色问题的意见和警方向金象员工问讯的内容一致,可J象化工员工的证言却是2011年11月14日的,内容合法性和是否有意义我不关心,但时间上的矛盾却让我无法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2011年11月15日的证据得来如果是DL公安局批准、检察院授权的合理合法,又何来L辉的“冒着风险”和L琴的“不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法律的本原是讲事实是讲证据,检方的职责就是尽可能还原事情的本来面貌,而不是想当然的定罪,怎么能为了定罪而无所不用其极,怎么能为了规避责任而欲盖弥彰,以大非掩小过,抱团取暖。不仅我,在本案中的每个当事人和见证人都不难感受到公权在握的强势和公权在握的肆意妄为。若事实证明执法人员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渎职犯罪。

综上所述,依据新刑法中关于定罪量刑证据的适用手册内容,我们请求法院在再次审理时能明确以下三个问题1、2011年11月15日梁万勇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2、梁万勇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标准是什么。3、梁万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是什么。
最高院院长不久前才讲过“公平是法院的生命”。法院作为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强烈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办案!同时请求法院要求丹棱警方退还财物,保障我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当时一审判决7年,以上就是2012年申请重审省高院已经判发回重审时请人帮我写给M山主审法官的信件。最后判决日期是2013年1月23日,书面梁万勇解除强制措施是2013年10月23日,实际是12月。因为我们刑事诉讼一直是无罪辩护并且直指公安诱供,所以除了2011年11月15日诱供当天见过梁万勇叫他“认点罪取保候审”外,2013年12月前我们没有再被允许见过面。)







 楼主| 发表于 2018-1-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和不幸是一样的,是没有机率的,对于个体来讲,遇见了就是百分之百。

 楼主| 发表于 2018-1-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和不幸是一样的,是没有机率的,对于个体来讲,遇见了就是百分之百。

 楼主| 发表于 2018-1-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能为了定罪而无所不用其极,怎么能为了规避责任而欲盖弥彰,以大非掩小过,抱团取暖。不仅我,在本案中的每个当事人和见证人都不难感受到公权在握的强势和公权在握的肆意妄为。”
这是我对我家刑事案件的评语,因为当时并不知道我还会遭遇更奇葩的公权枉法。
一件刑事,一件民事,却是整个四川司法状况的缩影。

 楼主| 发表于 2018-1-4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查明,本案侦查机关于2011年9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DL县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9日报送MS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MS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1年11月15的讯问笔录是MS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在本案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非法收集。DL刑警L辉2011年12月2日和梁万勇妻子李萍的电话通话内容也真实反应了MS市人民检察院是2011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1年11月15日不在侦查阶段。L辉:“现在属于退侦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一个月后满了移送检察院,”“那这个月18号到”。2011年11月15的讯问笔录是侦查机关以取保候审诱供梁万勇得来。
梁万勇大舅邓伟光于2011年9月13日在DL刑警L辉安排下见梁后告诉家人梁认点罪就可以办取保候审。10月L辉几次通过邓伟光叫李萍去给梁万勇办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5日L辉、Z力带邓伟光及李萍到HY县看守所会见梁万勇。在梁万勇被明确告知认点罪就可以取保候审后,当天按照侦查人员授意编造了WJ逸告诉过自己该液体是冰毒液体的有罪供述并配合侦查人员进行了讯问的录音录像。
梁万勇2011年11月21日第10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曾问梁万勇“办案民警有没有对你讲过,只要认罪,就可取保?梁回答:没有。民警给我讲过,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该内容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都应做的讯问内容。侦查机关为掩饰2011年11月15日的讯问笔录是非法取证对梁万勇采取了欲盖弥彰的发问方式,可反证用取保候审诱供过梁万勇。
一审再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方说明2011年11月15日的讯问笔录是DL县公安局批准,MS市人民检察院授权的行为。证明材料和DL公安提供的2011年11月15日的同步录像均没有经过庭审现场双方质证。梁万勇及其辩护人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剥夺了被告方辩解的权利。
另一被告WJ逸在一审庭审中对梁万勇知道液体成份的供诉,应予排除。WJ逸前23次供述均承认其未告知梁万勇褪色液体的成份,这些供述与梁万勇的8次供述可以互相印证。2012年12月28日一审再审庭审中梁万勇辩护人的发问和WJ逸的陈述清晰表明,WJ逸一审庭审承认告诉过梁万勇液体成份是因为其辩护人诱导他指证梁万勇所致。有关人员以不配合指证梁万勇即不属于坦白情形从而有可能判处死刑相威胁,他不得不违心地指证梁万勇(WJ逸的指证和梁万勇编造的2011年11月15日的讯问笔录完全相同,和他一审被诱导指证梁万勇相吻合。)
具体情况:2011年5月WJ逸因二次制造出的冰毒液体颜色过深,担心该液体结晶出的固体冰毒不好卖,即想到叫梁万勇帮忙褪色。WJ逸将约50多毫升冰毒液体交给梁万勇时,未告知梁万勇该液体的真实成份。梁万勇出于朋友之间帮忙,在久盛锌业有限公司的实验室用加入活性炭的方法为其褪色,但不成功,遂打电话询问WJ逸该液体究竟为何物,WJ逸仅告知为有机化合物,并说可以通过加盐酸与水的方法褪色,但需要消耗大量的水,并解释说之所以找梁万勇帮忙褪色是想了解一下有无更好的褪色方法,最后还说实在不能褪色就算了。后梁万勇按照WJ逸告知的方法取用10毫升液体在其厂区开放的实验室内做实验并成功褪色。次日,梁万勇将褪色后的液体带给王俊逸看,但未告知WJ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褪色并将液体全都还给WJ逸,WJ逸未收回,梁万勇随后将剩余液体带回久盛公司并随手放在公司的实验室内。
WJ逸的供述有自相矛盾,应做对梁万勇有利的解释。WJ逸在讯问笔录中陈述过:“丙酮主要是用来清洗冰毒中的颜色,丙酮有溶解冰毒中颜色的作用”、“盐酸是用来让冰毒结晶的…...盐酸在制冰毒中的用法是YG告诉我的,盐酸还可以调节液体的PH值”,而后又说是梁万勇告诉他可以加酸加水褪色。事实上,从WJ逸、YG等人的供诉可以明确他们在第一次制毒后已经知道了盐酸和丙酮的作用,WJ逸之所以找梁万勇帮忙褪色的理由一是觉得自己的褪色方法并不理想;二是希望找到一个更好的褪色方法以减小水量。不存在梁万勇教给他褪色方法的情况。公诉方认定梁万勇是有教授指导制毒褪色方法的行为。以毒品犯罪如此严重的罪责和刑罚来讲,检察机关认定属实的话,正常情况下梁万勇是绝对会被其他几名同案人员为自己脱责和减轻刑罚而指认和攀咬的,可是除WJ逸庭审被胁迫指认外并没有同案人员指认过梁万勇教授制毒褪色方法。
2011年5月11日凌晨2点左右侦查人员将梁万勇从广汉市久盛锌业厂内带走,8点40分,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将大量物品封装扣押并于当天下午3点40分带走。梁万勇供述在操作时没带手套,并且告诉了警方他随意将液体放在实验室的情况。但侦查机关并未提取指纹、褪色液体、未褪色液体等对梁万勇制毒指控有切实关联的证据,同时侦查机关应进行物证确认和现场指认,梁万勇却是在本案中没有明确物证指证和现场指认的人员。证明梁万勇制造毒品的物证缺失。
梁万勇妻子李萍参与诱供梁万勇后一直没有梁万勇取保候审的回应,李萍受人提醒录下了与L辉12月2日关于梁万勇取保候审情况的通话录音及12月5日现场录音。说明了2011年11月15日询问笔录侦查机关是以取保候审诱供梁万勇取得。2011年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无法确认家属在场时真实情况。诱供是以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不真实的供诉,梁万勇的签名和手印以及录像均是诱供达成的结果,不具有反证不是诱供的能力。
WJ逸陈述一审庭审中承认告诉过梁万勇液体成份是因为其辩护人诱导他指证梁万勇所致。梁万勇有罪供诉和WJ逸的庭审指认都只有一次,两人均能清晰说明是被欺骗诱导。一审再审法院以梁万勇2011年11月15日讯问笔录和WJ逸的一审时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以证实梁万勇有罪,属非法证据证明非法证据,执法人员的弄虚作假,渎职枉法行为影响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干扰了庭审的公正。一审再审法院对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论真伪照单全收,对侦查机关讯问上的逻辑作弊不闻不问,从而放弃了禁止诱供的责任。
本案无证据证明梁万勇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同时也没有制造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的确认物证人证。
(2012)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2013)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013)川终刑字第655号《刑事裁决书》

 楼主| 发表于 2018-1-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可以告诉我邓伟光到底在我家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吗???不要他出钱还背着自己老婆给予他60%久盛股份的侄儿,他到底是要救他还是害他???

 楼主| 发表于 2018-1-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08: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上突然想起一件可怕的事,是太可怕的事。2011年8月23日邓伟光等人骗我是以仿冒的梁万勇签名为诱饵的,让我以为卖久盛就是梁万勇。2011年11月15日被骗诱供梁万勇前,邓伟光告诉我他在家里出意外之前跟警方说的办取保候审是为企业的原因,所以我不能让警方知道久盛已经卖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08: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2011年11月15日当天警方完整的有我在时的录音录像能说明当天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0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08: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天和梁万勇见面有个细节很奇怪。当时我一是以为梁万勇马上可以取保回家,二是邓伟光事前打过招呼,所以我没有多想而忽略了。现在回想起来应该是问题的所在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13: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老公受牵连的刑事案件是当年公安部督办大案,2011年5月11日当天就有媒体不负责的宣扬我老公“广汉某化工厂老板勇哥犯罪是板上钉钉的事”,还有什么“要建亚洲最大的毒品工厂”什么“数百万的资金往来”……警方这边一直是侦查阶段,不得询问案情,不得见家属……
太可怕了。回想起5月11日凌晨1点左右一群荷枪实弹的警察持枪踹门冲进住宿楼,现在想起那些当天指着我们的黑洞洞的枪口,全副武装只看见眼睛的特警,背心还是会一阵发冷。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市场上开始炒铟利润很高,我老公已经攻关成功做出了成品也制备了一些初成品了,久盛正在检修设备准备上制取金属铟的新项目。检修厂里就没有几个工人,2011年5月10日正好是我第二次到久盛锌业厂里,在厂里的工人还开玩笑专门过来看我长什么样。
2011年5月11日凌晨最先冲进来的是一群便衣,当天我第一反应以为是被抢劫;惊恐中等荷枪实弹的警察、特警紧接着出现后我虽然也害怕,但是却心安些了(这确实是我当时真实的感受,因为我不知道我们有什么会值得警方这样做,在想是有什么误会,同时觉得不是强盗就好至少我们和厂里的人生命安全有了保障。)警察捆绑查问我老公姓名后我老公就很懵的跟我说了句“不要怕”就立即被警察驱车带离了久盛锌业。我问警察出示了证件,可是从头至尾没有一个警察回答我他们是哪来的,发生了什么事。随后我和厂里的工人被带下了楼,我看见厂里办公室和化验室里也都是便衣和警察,化验室一片狼藉。然后我们全部被收缴了物品控制在化验室旁的房间里。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要给法官写“首先要说明警方从2011年5月11日凌晨到久盛锌业至11日下午三点四十五分离开久盛锌业都没有明示或告知过他们所属,扣押物品也没有留清单。11日下午拿搜查证叫我签名,我注明了签字的时间。05月12日询问G汉警方得知是DL警方后,我确实数次到过DL公安局刑侦大队。”因为刑事案件公诉人说是我数次找警方要求办取保候审,警察是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被利用。哪怕我每次去做什么都能说的一清二楚,还有什么我的口供、警察的录音做证据。
呵呵呵,呵呵呵。到民事诉讼中邓伟光、吕宗良、李达昌三人书面和口头作证我7月主动要求卖久盛股份给吕宗良并参与了久盛锌业清算、2011年7月15日参与《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2011年7月20日到隆达公司签了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哪怕我2011年7月9日到20日人都不在四川,还有什么手写的纪录、手机的行程、车票原件做证据。哪怕至此没有任何久盛清算事实的证据,哪怕邓伟光、吕宗良、李达昌是同谋伪证。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帖子里的当事人、律师、警察、检察院公诉人、法院审判人员中,有您认识的人,是您的家人、朋友、伙伴、同事……也请您转发给他或者她。

 楼主| 发表于 2018-1-6 01: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久盛锌业做为化工厂合理合法,梁万勇在他本专业领域做的好并且有指导隐名股东企业的工艺和生产,还有其它厂到久盛来交流和学习。久盛梁万勇接手后也是用的梁万勇改造设计出的新生产工艺,这些竟然也都成了刑事公诉方定罪的依据,理由是梁万勇“精通化学,是专家”。

 楼主| 发表于 2018-1-6 0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久盛当时的产能和同时期的同类厂家比较是相当高的。并且在梁万勇手里完备了各种证件,包括饲料许可证和lSO9001认证。并且已经在开始提炼金属铟。

 楼主| 发表于 2018-1-6 0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采购和发货的资料也可以看出当时久盛锌业已经有相对稳定的原料供货商和成品买家(其中就有隆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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