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巴工商州处告字[2008]第020号
毛利平、刘兰仙: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二人组织、介绍他人从事网络传销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们于2007年5月1日从成都市一起来到巴中,共同租住于巴州区新华小区(东岳庙街)2号楼五单元五楼1号,自称来巴中的目的是传递“爱可欣”保健品信息。
你们向发展的人员宣传介绍“爱可欣”产品时,以川ANC156现代伊兰特轿车为交通工具,以手机为通迅工具,采取用“SONY”笔记本电脑播放光碟、播放存于电脑中的幻灯片、登录www.fkcn.com网站及画图说明等方式,宣称爱可欣公司于2004年1月在美国南加州圣盖博市成立,目前在成都设有美国FKC国际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公司巧妙地将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利益和科学分配方案结合在一起,开创了全世界新一代电子商务销售方式,使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订购产品,只要将货款通过银行汇到指定帐户,公司会将产品通过邮局直接寄到指定的地址。
被发展人员只需购买250美金的启动包或200PV的自选产品,在介绍人帮助下填写申请表后(FKC公司网页上顾客和会员准则第七条规定:顾客和会员介绍他人成为爱可欣公司顾客和会员后,应负起协助下属拓展业务的责任,并可以从介绍客户购买产品时获得相应奖金。),即可获得网上连锁店经营资格,如购买750美金产品即可获得网上超级连锁店经营资格,在填写申请资料时写入介绍人会员号,公司就知道是由谁介绍并通过银行将相应奖金汇入介绍人帐户中。
2007年5月,你们与现住巴州区政府街林业局3楼的陈平(曾用名:李龙)联系并在租住房内介绍“爱可欣”产品及消费返利情况后,陈平先后两次通过农业银行汇款6480.00元购买“爱可欣”产品3套,由此获得加入公司并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随后先后向你们介绍了何浦、李友军、刘琼、杨会学、马飞等6人购买产品成为公司会员,并由此获得公司返利现金3264.00元。其中杨会学于2007年5月通过农业银行汇款购买“爱可欣”产品3套,取得发展其他人员资格后,先后发展饶秀华、刘汉达、杨述荣、姜兰、苟春、马斌、夏长义、冉瑞芝等8人,由此获得公司返利现金4842.00元。何浦发展了吴南希、蒋兰华两名会员;杨述荣发展了网名为“亮亮”的一名会员;饶秀华发展了苟春、赵刚两名会员;夏长义发展了网名为“超越”一名会员。
2007年5月中旬,你们与王学明(又名王明,现住巴州区扶贫办3单元2楼4号)认识并在租住房内介绍“爱可欣”产品及消费返利情况后,王学明于2007年5月27日、6月15日左右分两次通过农业银行汇款购买“爱可欣”产品3套,由此获得加入公司并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随后先后向你们介绍了李家安、罗春容、陈小燕、苟愈鹏、李涛等5人购买产品成为公司会员,并由此获得公司返利现金4064.00元。
在你们的《会员登记本》上还有何总、陈玖君、邹晓蓉、丁乙峰等4人,均未登记详细联系方式。
通过你们介绍的31名会员共购买“爱可欣”产品50套(何总、陈玖君、邹晓蓉、丁乙峰4人按购买1套产品计算),计款108000.00元=2160.00元/套x50套,其中15人共获公司返利20698.00元。
你们自2007年5月1日到巴中后至案发日,“FKC”公司网站资料显示,毛利平获得公司返利27656.00元,刘兰仙获得公司返利264.00元。
综上所述:你们假借发展“电子商务”的名义,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并以发展的人员数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之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及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们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非法财物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NC156)、SONY手提电脑一部、SHARP手提电脑一部、手机一部(型号:SGH—X838)、海信手机一部(型号:HS—G5511)、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没收违法所得27920.00元;处罚款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们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杨 烁 电话:13608245077
汪毅俊 电话:13908299525
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