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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长赤镇政府领导如此卑污手段强抢企业财产,到底有没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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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伪造政府文件和会议记录,恶意抢夺民营企业资源

   在长赤民用气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有按照县政府要求协助开展工作,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反而虚构长赤原灌装气公司的“遗留资产”收购问题,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与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自行在长赤与在红光镇内敷设了几公里的PE燃气管道,然后提高收购价格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在没有通知、征询本公司意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单方面出台了《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要求本公司必须在该《草案》框架下与长赤城投公司、自然人赵辉宗三方协商共同组建天皓燃气公司参与该区域天然气建设,强制限定本公司认购天皓燃气公司29%股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长赤区域的燃气经营权。
其理由是长赤城投公司已经于2013年8月6日取得了县政府批复的“特许经营权”(南府复【2013】46号),以“特许经营权”入股应该占天皓公司20%股权;城投公司和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正大公司及谯长开的遗留资产,应该占有51%的股权。本公司争取到了气源指标,先将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435万元)建设资金转入长赤镇政府的银行账户中后可以认购新组建公司29%的股权。

     镇长李硕在2015年4月15日的会议上威胁如果我们公司独自投资建设,必须在2015年6月15日前先提供3500万保证金到长赤镇政府的银行账户做为保证金,并提出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出售,城投公司在场镇内自行铺设的燃气管道也要价500万,城投公司收购的“遗留资产”也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赵辉宗亦表示要1000万元才会出售自己收购的“遗留资产”。如果按照长赤镇政府制定的这个筹备方案“合作”,三方将资金投入以后,结果是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分文不出,反而还要拿走307万元;这样本项目实际上仅仅只有本公司独自投资,不但无偿提供气源,最后连自己的投资款本金都不能收回。
  
     长赤镇政府口子所谓的“收购”,就是必须凭白无故的出资两千多万元交给他们:1000万(赵辉宗收购的“遗留资产”)、300万(长赤城投公司取得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500万(城投公司私自在长赤场镇内铺设的PE管道)、290万加上利率30%的资金利息(两年半,也超过了500万元)。

    不管是“合作”还是“收购”,试问这样的条件谁能够答应?事实真相是长赤镇政府伪造县政府文件以及“评估中心”法律文书,虚构“遗留资产”收购事项,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诈骗未遂之后又自导自演了因“收购、合作”没有谈妥,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了“纠纷”的事件。眼看着长赤片区天然气项目停止不前,长赤镇政府的领导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解决信访群众的“民生”问题,“大义凛然”的与赵辉宗共同成立了“长赤天皓燃气公司”。明知道没有合法气源不能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是为了让长赤老百姓早日用上天然气,不惜违法也要施工建设(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南江县相关行政部门包庇、纵容下强行侵占本公司供气区域)。至于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转交巴中市受到了处罚,那只是“天皓燃气公司”的小事,与政府没有如何关系。长赤镇的这些“敢作敢为”的领导真是爱民如子的好官啊!

    长赤镇政府在2015年4月15日、5月13日两次召集本公司、长赤城投公司以及赵辉宗开会,会议过程中镇长李硕组织群众围攻我们,企图强迫本人同意政府制定的条件。我们公司拒绝后,长赤政府下达最后通牒,勒令“不同意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视为自动放弃”。

    2015年6月4日,南江县长李善君亲自参加了长赤天然气专题会议,在会议上命令本公司无条件遵照长赤镇政府拟定的《草案》执行,必须在2015年6月15日前在《草案》框架下签订三方协议,组建新的燃气公司参与长赤片区的天然气项目建设,否则不认同县政府引进本公司投资建设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的事实,后果自负。至此才明白为什么李硕等人胆敢这样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明抢,原来县长也参与了这起性质恶劣的侵占民营企业资产事件。

     为了达到抢夺本公司资源的目的,南江县县长李善君不但指使长赤镇书记吴智明、镇长李硕等人炮制了“长赤灌装气遗留资产”问题敲诈勒索,并且伪造了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早已授予长赤城投公司等证明文件(2015年4月伪造),因为本公司取得气源指标的时间是8月10日,因此李善君等人特意将批复文件的时间写成2013年8月6日,企图掩饰强抢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事实!本公司在2013年8月争取到了气源指标后,当月27日南江县政府特意避开本公司召开了一次天然气专题会议(南府会【2013】48号),从会议纪要的内容就可以确定南江县人民政府个别领导的强盗本质!

     南江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魅力南江”在2017年9月23人凌晨2点左右上传的《中共南江县委、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充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人民网.强国社区反映长赤片区民用天然气项目“违法行政”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提到“2013年6月21日,长赤镇政府召集长赤城投公司、精益燃气公司、赵辉宗三方协商,拟共同组建长赤天皓燃气公司”,“2013年7年1日长赤政府、城投公司分别以长府【2013】104号,长城投【2013】10号文件专题请示县人民政府,拟组建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并请示长赤民用气特许经营权授予长赤城投公司,县政府于2013年8月6日分别以南府复【2013】47号、46号文件批复同意”。

     这几份文件是2015年4月由李硕、李善君等人伪造的,本公司在2015年4月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三方组建天皓燃气公司这件事。2013年6月21日长赤镇政府会议记录中并没有提到成立“天皓燃气”和城投公司申请“特许经营权”,长赤镇政府提供的当天会议记录缺失了1—22条,还有多处涂改删改的痕迹,记录中“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长赤片区成立天然气公司”这句话“恰恰”写在两行字之间的间隙里,一眼就能看出是后来才添加上去的。假如2013年6月21日会议之前城投公司和赵辉宗已经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当天在会议上镇政府提出了成立天皓燃气公司,为什么在之后接近两年的时间里再也没有组织召开过协商会议?南江县政府、住建局也从未通知本公司“特许经营权”已经授予给了其他公司?

    2015年3月之前注册成立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工商前置条件,南江县政府即使批复同意成立天皓燃气公司,这一家公司也不能登记注册,长赤城投公司不懂工商登记相关法律,难道南江县人民政府会不知道?假如2013年8月南江县政府真的批复同意此事,为什么一直到了2015年7月3日才登记成立?因为2015年国家商事改革后,将管道燃气从前置变更为了后置许可条件,天皓燃气公司只有这个时候注册才能够领到《营业执照》。

网络新闻
2015年6月4日,南江县长李善君亲自参加了长赤天然气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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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面几件事情的内容可以确定为了达到目的,长赤镇政府伪造了这几份政府文件的事实

1、长赤镇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下达的《关于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筹建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2015年6月4日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在长赤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现将天皓燃气公司筹建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严格按照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长赤片区民用管输天然气经营事项的批复《南府复【2015】47》号文件中批准的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筹备方案执行”。
     这份告知书提到的文件是:按照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长赤片区民用管输天然气经营事项的批复《南府复【2015】47号》文件,根本不是(南府复【2013】47号),清楚说明了是长赤镇政府把47号文件中的【2015】改成了【2013】,批复成立天皓燃气公司和特许经营权的两份县政府文件均是李善君、李硕等人伪造的!


长赤镇政府关于筹建天皓燃气公司的告知书

    长赤镇镇长李硕交给本公司股东冯迎春的《告知书》竟然是伪造的,这一枚公章的字体和长赤镇政府真正的公章不同,编码基本没有。负责联络的李姓副镇长承认说因为管章的出差,所以政府在这份《告知书》上面加盖的是网络章(有通话录音为证),具有与政府公章同样的法律效力。最牛逼的是告知“不同意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视为自动放弃”,完全彰显了政府的威风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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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篇首提到的2013年2月28日中国经济新闻网记者唐平调查长赤镇“政企合一”的违法事实:2012年5月8日成立了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智明;南国资(2012)17号文显示李硕、安洪德分别就任该公司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
     网友何波向“市长信箱”留言再次反映了上述问题,南江县长赤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对这起信访事项作出了回复:已于2013年6月免去党委书记吴智明城投公司董事长、镇长李硕同志城投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命田茹文同志为长赤城投公司董事长(南府发〔201336)。由王显平同志担任长赤城投公司总经理(南国资〔2013〕61号)。
那么,长赤城投公司申请“特许经营权”(长城投【2013】10号)的时间已经是2013年7月,吴智明已经没有担任法人代表,由他代表城投公司签发的这份请示文件是伪造的!


链接 长赤镇:书记兼董事长镇长兼总经理大搞房地产开发

3、取得了气源指标后,2014年2月本人与李文荣副县长、住建局岳秉章局长一起到成都输气管理处,商讨接口事宜。
   如果南江县人民政府已经在2013年8月6日已经将长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了长赤城投公司,那么县政府在2014年2月还要求本公司一起到输气处咨询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李文荣作为主管副县长、岳秉章作为主管部门领导居然对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毫不知情?

4、2015年3月之前注册成立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工商前置条件,南江县政府即使批复同意成立天皓燃气公司,这一家公司也不能登记注册。长赤天皓燃气公司在2015年7月3日才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是因为2015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将成立管道燃气公司从前置变更为了后置许可条件。长赤镇政府不懂工商登记相关法律向县政府递交申请成立天皓公司,难道南江县人民政府也不懂就胡乱批复同意?
    这几份文件是2015年国家商事改革之后,规定了可以提前领取管道燃气公司《营业执照》,然后再补办行政许可证明,南江县人民政府的个别领导为了抢夺本公司取得的合法资源才伪造的。因为本公司取得气源指标的时间是8月10日,所以李善君等人特意将批复文件的时间写成2013年8月6日,企图掩饰强抢民营企业资源的犯罪事实!


5、本项目作为南江县重点民生工程,县长李善君曾经在2013年9月要求长赤镇政府协助本公司在长赤7乡镇开工建设民用天然气(南江县委、县政府20139月12日督查通报第37),也就是说在2013年9月12日之前南江县人民政府根本没有将长赤区域燃气“经营许可权”授予给长赤城投公司,长赤镇政府2015年4月拿出来的县政府批复(南府复【2013】46号文)是伪造的!

南江县县委、县政府2013年9月督查通报(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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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网址:已被南江县政府删除)http://www.scnj.gov.cn/wzq/mubiaoban/dcdb/2013-10-16/23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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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县委、县政府2013年9月督查通报(第37期):县长李善君交办长赤镇,协助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长赤7乡镇开工建设民用天然气!



以下是南江县政府与长赤镇政府伪造的申请及批复文件


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的由来
1、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1310号)
长城投【201310号文提到:经与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协商,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公司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占公司20%股权。
这句话的意思是长赤镇政府经过协商取得了本公司的同意,才准备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本公司从未同意此事!

长赤城投公司以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入股占天皓公司20%股权属于违法。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为现行立法所禁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国工商总局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方式。所以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以此经营权取得天皓公司20%股权,也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相对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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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江县政府南府复【201346号文)
(2013.8.6日授予城投公司“特许经营权”)
1、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什么身份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成立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申请?既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也没有行政编制,企业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随便递交一份申请,县政府就违法批复同意能够作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只能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南江县人民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批准给有政府背景的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再由长赤城投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转卖是什么意思?此举已经违法违规!


3、南江县人民政府(南江县人民政府南府复【2013】46号文)实际上已经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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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赤镇人民政府(长府【2013】104号)文
(2013.7.1日请求成立“天皓燃气公司”)
长赤政府再次欺骗县政府与本公司进行了协商,本公司同意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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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江县人民政府(南府复【2013】47号文)
批复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文件

【说明】:南江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8月6日(南府复【2013】47号文)将“特许经营权”批复给了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长赤镇政府属于“政企不分”,两个单位同一班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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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长赤镇人民政府擅自制定了一份如此草案,试问这是谁给乡镇政府的权利?这究竟是抢劫还是政府口中“为了长赤人民的民生问题”?又是四年过去了,长赤镇群众的天然气通气了没有?



《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
  
    这份《认购草案》提到“2013年8月县人民政府以南府复【201346号文将原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批准给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8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将原长赤片区供气指标批准给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
    因此长赤镇人民政府以长府【2013】104号文件申请成立天皓燃气有限公司,2013年7月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但因股权认购存在争议而暂缓。

疑点说明:这份草案逻辑思维混乱,让人看不明白。长赤城投公司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精益公司取得气源指标都是在2013年8月,而长赤镇政府在2013年7月申请成立天皓燃气公司时间在前,怎么会“因此”在7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成立天皓公司呢?
明显属于牵强附会,谎称取得了特许经营权是因为企图以此强行入股,恶意侵占本公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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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赤镇政府出台的《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赵辉宗和长赤城投公司所购原灌装气和管输天然气资产可按1500万元注册资金的51%认购股权......
1、长赤城投公司收购的“遗留资产”应按总注册资金的24.07%认购股权,特许经营权按照20%认购股权,共认购股权44.07%,共需缴纳注册资本金661.05万元;
2、本公司争取到的供气指标可认购股权29%,需缴纳股本金435万元;
3、赵辉宗所购资产可认购股权26.93%,需缴纳股本金403.95万元;
4、长赤城投公司和赵辉宗原所购买的资产按原评估标准以实物资产作为新注册公司的资本金(长赤城投公司270万元、赵辉宗302万元以实物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金);

5、按300万元的标准购买长赤城投公司特许经营权;

6、按照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投入,投入资金总数为2000万元。

长赤镇政府规定可以用收购“遗留资产”的资金作为投资,股东持股比例投资,长赤城投公司应投入881.4万元,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价值300万元,加上“价值500万元”的燃气管道,仅仅投入81.4万元就夺取了44.07%的股份;
赵辉宗应投入538.6万元,赵辉宗收购“遗留资产”已经支付了462万元,只需要出资76.6万元;精益燃气公司持股比例应投入580万元。

2014年7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工商注册取消验资,实行企业股东认缴制度,注册资金实缴还是认缴是企业股东自愿的行为。长赤镇政府强制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1500万元比例实缴注册资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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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日长赤镇政府出台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
新成立的天皓燃气公司拟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实物资本572万元(包括赵辉宗购买谯长开管网资产评估价302万元,长赤城投公司购买巴中江北市政公司原灌装天然气270万元),现金资本628万元,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折价300万元。

经过协商,收购原长赤灌装气站“遗留资产”的可以用收购资金或者现金入股占51%的股份,拥有长赤片区供气指标的法人或自然人可占29%股份,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可占20%的股份。

在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拥有原长赤灌装气站“遗留资产”的所有人,拥有长赤片区气源指标的所有人,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人,有权力参加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并依法入股占有股份,否则视为放弃,长赤镇政府将决定由城投公司牵头自行组建。

2013年8月1日前开始铺设野羊溪至巴中的管网,改造长赤街道管网,并于2014年1月30日完工。

请问领导,这份筹备方案提到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拥有长赤片区气源指标的所有人,以及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人,有权力参加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占有股份,否则视为放弃。这里提到的拥有气源指标和“特许经营权”是指的什么人?2013年7月2日既没有人取得合法气源指标,也没有人去取得“特许经营权”,那么在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的会议由什么人占股呢?

注明了筹集新公司股东以注册资金1500万元中的比例出资,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已经出资572万元,加上特许经营权出售300万,在长赤镇上铺设的管网标价500万元,总价值共计1372万元;本公司按比例应该投入435万元。

    事实真相就是长赤镇政府利用“城投公司”的外壳,自导自演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来掩人耳目。提出的“认购草案”其实就是以成立“天皓燃气公司”为由,将长赤天然气项目股份强行划分为四部分,自己以特许经营和所谓的“遗留资产”入股(城投公司只是幌子)占有44.07%股权,加上“价值500万元”的燃气管道,相当于长赤政府没有投入分文,就已经抢走了本项目一半的收益。然后剩下的一半由本公司与赵辉宗投资分红,镇政府规定了赵辉宗可以用收购谯长开的资金抵扣部分投资。
    如果按照这个筹备方案执行,三方将资金投入以后,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分文不出,反而还要拿走307万元;这样本项目实际上仅仅只有本公司独自投资,而且还要无偿提供气源指标,最后连投资款本金都不能收回。




这些会议记录和伪造的《资产转让协议》充分证明了南江、长赤镇政府领导以权谋私,
为达目的采取卑鄙手段,穷凶极恶、肆无忌惮强制鲸吞民营企业资源的犯罪事实!
    本人向巴中市相关部门举报南江县、长赤镇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后,2017年9月19日南江县住建局在《关于对南充精益然气有限公司发贴所称有关事宜的郑重声明》提出本公司一直到2017年5月才递交确定供气区域的行政许可申请,与事实不符。
    由于燃气公用事业涉及到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民生保障作用,本来南江县人民政府作为协议的一方,除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监管职责之外,还有履行合同、协议、遵守承诺的义务。本公司从取得气源指标开始就向南江县住建局等部门递交了多次完善手续的申请,但是在政府个别领导的授意下,住建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该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一直对本公司确定供气区域的申请不予许可,一直未能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长赤镇政府提出所谓的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与本公司“合作条件”,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接受,长赤镇政府也没有想让本公司接受。他们只是故意拖延时间, 一直拖延到工商总局开始执行新的工商登记制度(2015年3月),没有相关政府文件和气源指标也能够先成立管道燃气公司的时候,南江县在先暗箱操作“引进”了瑞博天然气建设大河区域燃气项目,同时长赤镇政府伪造了县政府文件,告知本公司供气区域早就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相关行政部门故意纵容天皓燃气公司在长赤区域(属于本公司)施工铺设管道。不但一直不予受理本公司的许可申请,而且住建局还通知管道沿线的乡镇不予配合、阻拦本公司施工,给本公司造成四面楚歌的情况,最终目的就是想造成供气区域丢失的既定事实,逼迫本公司退出长赤天然气项目,甚至自动放弃气源指标等等。在此事件中,李善君、李硕等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强行干预企业自主事项,以权谋私,伪造政府文件企图恶意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给本公司造成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这正是“欲壑难填,滑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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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6:31
有背景就有人管,现实的社会,
发表于 2017-11-2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下,看看    顺便留个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6:36
小哥哥,你以为网上发两个贴就能真相大白,人家压根就没当回事,人家尽然干得出来这等事,早就跑来脸面舆论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6:38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公开透明办公,谁会帮你们这些企业说句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6:39
即使在如今这个世道混沌,人心不古,道德崩盘,利欲熏心的社会中,像李善君、李硕这种利用公权拦路抢劫,如此疯狂作为的“领导”也不多见,呜乎哀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6:40
真他妈无耻!断子绝孙!这种“领导”有命贪钱无福消受!

发表于 2017-11-28 16: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公开透明办公,希望政府加大力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6:55
看见这么多人骂政府的人,我就放心了,至少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8:52
乱弹琴!胡作非为!

发表于 2017-11-2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帖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8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11-28 16:36
小哥哥,你以为网上发两个贴就能真相大白,人家压根就没当回事,人家尽然干得出来这等事,早就跑来脸面舆论 ...

哈哈,人家长赤镇人民政府“长赤镇人民政府一直坚持依法行政,对事实清楚、合乎法律规范的合理诉求尽量解决,但也对扭曲事实、恶意中伤、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我好怕呀,怕被镇政府坚决打击啦!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9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南江县政府暗箱操作引进早已“内定”的企业

   南江县政府、住建局县政府在2015年2月、4月对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进行了两次公开招商,在这两次招商活动中对同一招商条件设置并实施了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次招商要求报名企业必须具有“有与中石化或者中石油签订的主管道碰口接管协议,或者供气的协议书”,故意造成这次招商失败;却在2015年4月7日第二次招商时暗自取消了这一硬性条件,将必须具备气源指标变更为企业自己承诺的条件之一,招商企业不仔细理解根本不会注意到这一条已经被篡改了。因为担心有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报名参加这次招商淘汰了内定引入的公司,住建局同时还公示了在行业内有5年以上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历这一条件,利用这两条阻拦其他公司报名,暗箱操作引进了早已内定的瑞博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政府上在这起招商引资活动中公然欺骗信访群众和涉及的相关企业,县政府2017年9月29日在麻辣论坛网站答复龙兴献举报“南江县人民政府及住建局违法乱纪,行政不作为”的帖子,声称“严格依法按程序选定了华蓥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建设人,负责元潭、赶场等14个乡镇民用天然气项目建设经营”,瑞博天然气公司是由“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应政府要求在南江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了南江县瑞博燃气有限公司每年1500万方用气指标”。
   但是实际上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南江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瑞博天然气公司其实是旺苍县政府2014年11月从岳池引进的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这家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因不符合“有5年行业管理经验”招商条件,所有南江县政府才谎称引进的是华蓥市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人民政府公布瑞博天然气公司在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手中取得了每年1500万方用气指标同样属于无稽之谈。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的规范性文件(建城〔2014〕167号)明确提出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由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提供气源。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四川何兴实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省天然气公司),并不是气源生产供应企业!天投公司在巴中境内并没有投资建设天然气长输管网,天投公司下属的欣恒天然气公司(恩阳区)也是在中石油管道末站接口供气的。
     所以,天投公司不可能授予瑞博天然气公司“合法气源指标”,瑞博公司不能取得经营许可,继而不能合法经营。

     那么南江县人民政府为什么要声称招商引入的是“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并在省天投公司手中取得了“合法气源指标”欺骗广大群众和其他公司呢?
    仍然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妄想强制鲸吞本公司全部资源才作出如此可鄙的事情的,瑞博天然气公司是南江县政府的某些领导早就内定的公司,在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招商之前就已经进入南江建设了。一开始长赤镇政府个别领导炮制虚假收购事件仅仅只是想对本公司敲诈勒索,瑞博天然气公司进入南江后勾结县政府某些领导,才阴谋定制了诸多圈套妄想强行侵占本公司的全部资源。所以长赤政府在2013年6月之前仅仅伪造了两份“资产转让协议”,谎称2013年8月6日长赤城投公司已经于取得了县政府批复的“特许经营权”(南府复【2013】46号)、47号批复文件,长赤镇书记吴智明2013年7月1日签发的长赤镇、长赤城投公司申请文件是2015年4月才伪造的假文件。

注*:长赤镇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下达的《关于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筹建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2015年6月4日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在长赤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现将天皓燃气公司筹建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严格按照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长赤片区民用管输天然气经营事项的批复《南府复【2015】47》号文件中批准的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筹备方案执行”。
    这份告知书提到的文件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批复是《南府复【2015】47号》文件,根本不是(南府复【2013】47号),长赤镇政府把47号文件中的【2015】改成了【2013】,故意把文件签发的时间提前了两年(伪造文件),原因就是蓄意制造“企业之间经济纠纷”强行鲸吞本公司在南江的全部资源。

   注*吴智明2013年6月已经没有担任城投公司法人代表,田茹文被任命为长赤城投公司董事长(南府发〔201336),由吴智明7月1日签发的城投公司文件当然是伪造的。


      2015年工商总局规定管道燃气公司从前置条件变更为后置许可条件以后,变成没有取得“合法气源”就能够提前办理管道燃气公司的《营业执照》,南江县政府遂假借大河片区民用气项目的名义进行招商活动,首先设置“独自取得中石油或者中石化合法气源指标”的硬性条款取缔了之前经南江县政府招商进入的成美、华泰公司在南江的天然气经营权(县政府蓄意对瑞博公司采取不同的准入标准夺走了批复给这两家公司的供气区域,实质上已经对这两家企业实施了侵权行为)。“招商”引入瑞博天然气公司的同时,指使长赤镇政府伪造县政府文件,谎称南江县政府已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长赤城投公司,然后由长赤城投公司出面设置障碍要求共同组建成立天皓燃气公司,提出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接受的“合作条件”。以此故意拖延时间,企图拖到气源指标过期就可以取缔本公司的经营权(指标有效时间至2015年8月10日)。
      他们没有想到本公司已在2015年8月4日取得了西油公司同意延长气源指标的文件,同时完成了在西龛山实施接管的全部手续(2015年8月给南江县政府和住建局快递了相关文件)。计划失败后,瑞博公司眼见我们公司已经开始施工建设,决定按照计划在野羊溪收发球门站处接管供气。所以2015年8月15日凌晨5点在沙河野羊溪发生了令人震惊的““8·15”天然气爆燃事故”。



二、利用两种不同的招商公告操控招商结果

1、县长李善君提出对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进行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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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9日县长李善君在南江县政府十七届第46次常务会上提出对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招商,提出2014年12月23日经过县政府及各行政部门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拟定了准入条件,第一条即为“将天然气气源及供气指标的取得作为招商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2、(第一次)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投资经营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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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7日,南江县住建局在“四川建设网”、“南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第一次发布信息公开招商,招商规定“有与中石化或者中石油签订的主管道碰口接管协议,或者供气的协议书”才能够参加报名。报名时住建局利用这一条严格把关,连本公司之前已经取得了对南江乡镇供气的气源,仍然开具了证明要求必须取得新的气源指标。住建局后来宣布招商失败,但没有公布原因。


住建局出具证明要求本公司重新取得气源指标才能报名?

【说明】担心本公司报名参加大河区域的天然气项目招商,南江县住建局明明知道我们已经取得了对南江供气的气源指标,仍然强行要求必须再次去申请一个新的气源指标才能参加本次报名!明显在同一件事情上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给瑞博公司之外的企业设置不能逾越的障碍进行阻拦,大河区域的天然气项目早就指定给了瑞博公司,这一次招商完全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和住建局使用的障眼法以便违法暗箱操作,愚弄报名的企业!

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第一次招商内容如下:

六、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招商项目要求投资人同时具备天然气经营资质和项目所需资金筹措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有丰富的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验,在行业内有5年以上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历

(三)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资金保障。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等关键人员。近三年经营管理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记录;

(五)有与中石化或者中石油签订的主管道碰口接管协议,或者供气的协议书;

(六)投资申请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缴纳投资建设保证金5000万元到招商人指定账户,未中选者缴纳的5000万元投资建设保证金在中选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中选投资申请人缴纳的5000万元投资建设保证金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期退还。其中:输气主管道完成铺设总长度的百分之三十时,退还投资建设保证金2500万元;完成铺设总长度的百分之九十时,退还投资建设保证金1500万元;投资申请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时,退还投资建设保证金1000万元。(户名:南江县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账号:23185 95109 02640 5758)。










六、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招商项目要求投资人同时具备天然气经营资质和项目所需资金筹措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有丰富的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验,在行业内有5年以上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历

(三)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资金保障。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等关键人员。近三年经营管理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记录。

(五)投资申请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缴纳投资建设保证金3000万元到招商人指定账户,未中选者缴纳的3000万元投资建设保证金在中选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中选投资申请人缴纳的3000万元投资建设保证金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期退还。其中:输气主管道完成铺设总长度的百分之三十时,退还投资建设保证金1500万元;完成铺设总长度的百分之九十时,退还投资建设保证金1000万元;投资申请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时,退还投资建设保证金500万元。(户名:南江县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账号:23185 95109 02640 5758)。


七、投资人确定:本项目通过“四川建设网”和“南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征集投资人。在报名结束后的第7天(即2015年 4 月 22 日),由招商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申请人所报送的招商投资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按综合评价最优者中标原则确定中选投资人。当只有一个投资申请人时,经评审,投资申请人递交的招商投资申请文件能满足招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可直接进行谈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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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住建局通过“四川建设网”“南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就大河片区天然气投资建设项目两次公开发布招商公告,2015年2月27日第一次公示“在行业内有5年(含5年)以上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历”;“有与中石化或者中石油签订的主管道碰口接管协议,或者供气的协议书”;“在招商截止日期前缴纳投资建设保证金5000万元到南江县住建局指定的账户”这三款作为招商条件。那么具有气源指标和已经成立经营了5年的燃气企业就是作为招商准入的前置条件。
2015年4月7日第二次招商时住建局暗自取消了第(五)条“有与中石化或者中石油签订的主管道碰口接管协议,或者供气的协议书”,改为企业自己承诺以后将取得“合法气源”,以这两种条件进行招商的性质完全不同。第一次是将已经取得气源指标作为准入条件,否则不能报名;第二次则变成已经招商成功的企业自己承诺以后“取得气源指标”,遵守承诺与否全部都是南江县政府说了算!
第二次招商公告中特意增加了“当只有一个投资申请人时,经评审,投资申请人递交的招商投资申请文件能满足招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可直接进行谈判确定”。南江县住建局之前告知这一次仅有“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报名参加(本公司报名时被告知已经过了报名时间),龙兴献与本人在网上举报此事后,南江县政府却改口称广厦利民公司也报名参加了。
南江县住建局暗箱操作引入早已内定的瑞博天然气公司根本不具备以上招商条件,没有取得合法气源指标,也没有5年以上的城镇燃气管理经验!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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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己的“承诺书”能作为招商条件吗?任何一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承诺将来会具备政府要求的条件,先进入建设再说。那个时候政府能把已经投资几千万的企业取缔了吗?
   
本人也可以承诺从俄罗斯直接把天然气管道铺设到南江县城去,南江县政府不是白痴,当然不会相信本人这样胡说八道,问题是县政府领导一定会相信如瑞博公司这种早已内定企业吹的牛逼!






三、南江县政府为什么会出尔反尔?

     南江县住建局两次对大河区域民用天然气项目招商的公告均有“招商项目概况:(一)项目范围及内容:1、从南江县域周边中石油或中石化国家联网输气主管道上碰口至野羊溪或南江县城的输气主管道建设经营管理,输气能力不得低于50万立方米每日”。要求招商成功的企业必须在中石油或者中石化的管道(国网或配气站)碰口,然后再次在南江县野羊溪或者县城处与县天然气公司的主管道上接管。南江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其实就是必须从县天然气公司管道上接管分输,目的就是瑞博天然气公司的供气区域通气后,让人不能发现其到底有没有合法的气源指标!

     2013年8月27日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政府和成美、华泰两家燃气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南府会【2013】48号),专门提出了“来南江投资建设经营天然气的企业、需自行争取天然气指标,不得在巴中西龛山门站至南江县城天然气长输管道碰口接管”的规定,并以此在大河天然气项目招商过程中取缔了成美、华泰公司的经营权。南江县政府特意避开本公司召开了这次会议,是因为在2013年6月政府某些领导就已经与瑞博公司(瑞博公司只是随便借的燃气公司的名义)互相勾结,定下了夺取本公司区域与气源的阴谋。
     南江县政府规定到南江经营的燃气企业不得在西龛山门站至南江县城天然气长输管道碰口接管,在招商时却要求招商企业即使取得了气源指标也必须在“野羊溪或南江县城的输气主管道”接口管理,为什么南江县政府这两次的规定会互相矛盾,出尔反尔?南江县政府提出碰口的位置居然与野羊溪发生爆炸的地点一致?南江县政府是否早有预谋引进其他公司在县天然气公司管道上接管一目了然!

  2013年8月27日天然气专题会(南府会【2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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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27日避开本公司召开的专题会,规定任何企业不得在县公司主管道上接口,招商时又规定必须在野羊溪或者去县城的主管上接管,南江县政府究竟有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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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建局出具证明要求本公司重新取得气源指标才能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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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担心本公司报名参加大河区域的天然气项目招商,南江县住建局明明知道我们已经取得了对南江供气的气源指标,仍然强行要求必须再次去申请一个新的气源指标才能参加本次报名!明显在同一件事情上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给瑞博公司之外的企业设置不能逾越的障碍进行阻拦,大河区域的天然气项目早就指定给了瑞博公司,这一次招商完全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和住建局使用的障眼法以便违法暗箱操作,愚弄报名的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9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南江县政府声称“依法按程序选定了华蓥市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人民政府在大河区域民用气项目中欺骗相关企业和群众,谎称瑞博天然气公司是“依法定程序选定的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南江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实际上这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就是旺苍县政府2014年11月从岳池引进的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
    因为2015年管道燃气企业工商注册变更成后置许可,没有取得气源指标也可以登记成立。因此2015年5月何崇州、邓关平等人在广元,旺苍,南江同时注册了三家瑞博天然气公司,仅仅从注册成立的这个时间点就能够说明瑞博天然气公司根本没有取得“合法气源指标”,所有旺苍县2014年就引进了瑞博公司,却一直拖延到了2015年3月之后才成立!
   瑞博公司声称朝天区与旺苍县区域都是由“广元市天然气公司”转供,更加证实了根本没有取得“合法气源指标”。
元潭镇政府公示栏张贴的瑞博天然气公司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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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博天然气公司相关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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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旺苍县政府从岳池引进了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投资建设普济、三江等乡镇,这家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在岳池县注册成立,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的股东也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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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博公司声称朝天区与旺苍县区域都是由“广元市天然气公司”转供,更加证实了根本没有取得“合法气源指标”!

1、旺苍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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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成立“旺苍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崇州,股东邓关平、高秀英;



2、广元瑞博天然气公司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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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在广元市注册成立“广元朝天区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崇州,股东邓关平、高秀英;

3、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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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成立“旺苍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崇州,股东邓关平、高秀英;




4、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
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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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家瑞博天然气公司的股东都有邓关平和高秀英,说明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与这几家瑞博公司都是有关系的,也足以证明南江县人民政府声称瑞博天然气公司是华蓥市天然气公司在南江注册的公司是谎言,冒充华蓥市天然气公司的名义是因为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是2012年10月19日才注册成立,不符合招商条件“有丰富的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验,在行业内有5年以上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历”!



发表于 2017-11-29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政府长赤政府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望有关部门,不能让南江政府这么逍遥法外了,要抓紧处理政界害虫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政府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一)政企不分,虚构“收购”事项实施诈骗
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有按照县政府要求协助开展工作,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反而虚构“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收购事项作为协助项目实施的准入条件,然后自己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与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并伪造鉴定结果(法律文书)实施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9961216《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发〔19963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伪造政府文件欺骗民营企业
长赤镇长李硕提供的2013年7年1日城投公司关于“特许经营权”(长城投【201310)、长赤镇政府请求成立“天皓燃气公司”(长府【2013104号)申请文件,以及南江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6日的批复(南府复【2013】46号)、(南府复【2013】47号)文件均系伪造。
在这之前长赤镇政府从未提出成立“天皓燃气”和城投公司申请“特许经营权”之事,为了与上述伪造文件内容相符,后来李硕等人在会议记录中(2013年6月21日)添加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长赤片区成立天然气公司”这句话(添加在两行字之间的间隙中)。南江县人民政府“恰好”于20138月6日(四天后本公司取得了该项目气源指标)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为什么在两年之后才告知本公司?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属于侵权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只能授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相对被特许责任主体,“特许经营权”是燃气企业无形资产,是燃气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南江县人民政府已经实质上已经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经营权授予给本公司,之后未经本公司同意,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又批准成立了天皓燃气有限公司,“一女二嫁”授予长赤城投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这些行为就是意图并正在实施剥夺本公司的资产,已经对本公司实质性侵权。即使南江县政府将长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也属于行政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2014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同时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管理、技术、安全等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规章制度、设备设施,意思是特许经营权不能授予新建管道燃气企业。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第三方进入,或另行引入第三方,二次授予特许经营权,导致一女二嫁,属于侵权

(四)肆意践踏法律法规,公然标价出售“特许经营权”
  20142月20日南江县召开了天然气工作专题会议,规定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并由乡镇政府持股参与经营。
南江县人民政府授长赤城投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经行政违法,长赤城投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出售更为离谱。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只有权利主体才有权处分该财产,取得特许权的企业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无处分的权利,因此无法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权”入股属违法行为
长赤城投公司以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入股占天皓公司20%股权属于违法。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为现行立法所禁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国工商总局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方式。所以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以此经营权取得天皓公司20%股权,也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相对授权方。
(六)欺上瞒下,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
长城投【201310号文提到:经与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协商,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公司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占公司20%股权。
这句话的意思是长赤镇政府经过协商取得了本公司的同意,才准备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本公司从未同意此事!长赤镇人民政府强行划分了新公司股份,要求本公司提供3500万元保证金到镇人民政府账户等等条件,违反了发改委、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的《一律不准将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作为许可前置条件通知》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的要求!
南江县政府以此为由,没有经过本公司同意,擅自将已经授予给本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违法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并批复同意成立“长赤天皓燃气公司”违反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或作出涉及民营企业有关合法权益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民营企业有权参与协商和表达意见

违反《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20147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工商注册取消验资,实行企业股东认缴制度,注册资金实缴还是认缴是企业股东自愿的行为。长赤镇政府强制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1500万元比例实缴注册资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八)政府出面放高利贷
长赤镇政府对本公司要求:长赤城投公司持有的“遗留资产”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进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长赤镇政府要求本公司支付了“收购”的本金以后,还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进行收购,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九)强买强卖、企图获取暴利
     长赤镇政府强行铺设了7公里长燃气管道,工程造价是实际价格的十倍以上,并作价500万元准备强行卖给本公司。例如:管沟开挖的单价为125/米,而且没有要求管沟深度;焊接PE63管的单价为46/米(PE63管是盘管,一圈为100米或者50米,一圈仅仅才焊接两个接口,一般给安装工人不会超过4元/米)这种行为明显就是打着发一笔横财的主意!
    根据《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以明显不当的方式加重民营企业负担的行政行为,民营企业有权拒绝。

国有企业与自然人成立合伙企业(已违法)与民争利
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是南江县人民政府的投资融资平台,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属于南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5月8日)。《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不能与自然人成立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之间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长赤城投公司与自然人赵辉宗成立“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行为。
(十一)暗箱操作,违法招商
   南江县政府、住建局县政府假借大河片区民用气项目的名义进行了两次招商引资活动,利用“独自取得中石油或者中石化合法气源指标”的硬性条件取缔了成美、华泰公司在南江的天然气经营权(供气区域),并在第二次招商时暗自取消了这一条件,暗箱操作引进了瑞博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政府、住建局对同一政府行为暗自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标准,违法暗箱操作,实质上已经对成美、华泰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愚弄了报名企业。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14年底住建部的规范性文件(建城〔2014〕167号)明确提出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由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提供气源。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瑞博天然气公司均没有取得合法气源,不能对其授予行政许可,也不能合法经营!
   南江县住建局等行政部门违反工商总局【76号令】的规定,即便变更为后置许可条件,管道燃气企业没有取得预审证明文件(包括气源指标)之前,仍然不能作出行政许可,不能开工建设。
  南江县政府声称瑞博、天皓公司均取得了“省天投”的气源指标属于胡说。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数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省天然气公司),并不是气源生产供应企业,不能授予瑞博公司“合法气源指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之间转供天然气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南江县声称瑞博公司的气源来自“省天投”和“广元市天然气公司”,也属于非法转供。南江县相关行政部门对瑞博天然气公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违法行政。
“函”与“复函”的法律效力
“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按照国务院对行政机关公文作出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的形式作了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函”分为发函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行政机关发涉及了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一经复函,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实质上已经取得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南江县人民政府与中石油之间就属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列。中石油是国有企业,因为国务院规定“政企分开”,才取消了行政编制的,从中纪委派出纪检队伍入驻中石油就可以明确这一点。
     南江县人民政府的用气申请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复函均明确提到了由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对长赤区域7个乡镇供气,应依法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至此,本公司实际意义上已经获得了长赤、红光等乡镇天然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南江县人民政府声称给西油公司发函是为了本公司向中石油争取气源指标,而不是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本公司属于狡辩,本公司没有不计报酬帮助南江县人民政府争取气源指标义务。
   
(十三)违法行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燃气项目工商注册登记时应该提供《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3月18日南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提醒书》要求本公司“领取执照后依法及时向住建部门申办许可的变更登记手续”,说明南江县工商局确认县人民政府和气源指标的公函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南江县住建局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应依法及时办理本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南江县县委、县政府20139督查通报(第37期):县长李善君交办长赤镇,协助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长赤7乡镇开工建设民用天然气!由此可见,南江县委、县政府同样认可长赤、红光等乡镇为本公司的供气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我们公司数次递交了确定区域的申请,住建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那么就应该视为已经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在长赤天然气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公司确实没有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就开始施工,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但是南江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法在先,本公司在建设之前,应住建局要求递交了实施方案,住建局依法应该会同各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书面答复我们。住建局等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没有依法送达准予或者一次性告知需完善全部相关证明的书面答复仅仅通知我们不能在县天然气管道上面接管分输,必须自己建设管道。那么这个通知就应该视为审定结果!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而且之后本公司又连续多次向南江县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住建局却违法不予受理。

(十四)以权谋私,利用行政权力帮助第三方实施侵占
县长李善君主持会议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长赤镇人民政府设置的门槛进入,指使南江县住建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规划建议书》,不予立项等等,导致本公司损失了前期投入建设主管道和预期收入的资金大约2500万元。
南江县人民政府、长赤镇政府数次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帮助瑞博、天皓燃气公司欺骗信访群众和相关的燃气企业,政府个别领导授意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大开绿灯。瑞博天然气公司进入南江仅仅一年多时间,不但取得了住建、规划等相关行政审批,发改局也对其进行了监审定价。甚至完全没有任何手续的长赤天皓燃气公司,也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开始在长赤片区铺设管道。
本公司确实有行政违法行为
南江县相关部门在明知道这两家公司不能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能合法经营的情况下,不但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其四处铺设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而且违法不予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公司多次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对长赤天然气项目不予立项,蓄意设置障碍,破坏、阻扰我们公司施工建设。其目的就是利用行政权力捆住本公司手脚,以本公司与长赤城投公司、自然人赵辉宗之间“经济纠纷”为由,用天皓燃气公司的名义抢占长赤供气区域,即使事情败露,可以以此推卸责任。企图待长赤区域通气造成了既定事实之后,让我们公司自动放弃气源。
瑞博、天皓燃气公司的管道已经铺设至长赤、下两境内,如果本公司不立即开展本项目的建设,极大可能导致本公司供气区域丢失。所以本公司认为,在长赤天然气项目中没有办理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的主要责任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和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正是由于这些行政机构没有依法行政,才导致本公司无证建设的。
   南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的规定,本公司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没有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根据行政许可办结时间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五散布谎言欺骗民营企业
南江县政府在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招商活动中公然欺骗信访群众和涉及的相关企业,在政府官网上声称瑞博天然气公司是“依法定程序选定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应政府要求在南江成立的。实际上这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旺苍县政府2014年11月从岳池引进了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之后在南江成立了瑞博天然气公司,岳池县瑞博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因不符合“有5年行业管理经验”这一招商条件,所有南江县政府才谎称招商引进的是华蓥市天然气公司。
  为了让本人相信大河、赶场、下两等乡镇的气源来自于“中石化梓潼庙门站”,南江县政府在网络上公布瑞博、天皓公司已经取得了“省天投”气源指标的假消息,解释将“乐坝、团结、八庙、燕山、高塔等五个乡镇纳入南江县瑞博公司供气区域”是由于“旺苍瑞博天然气公司建设的旺苍县普济至金溪、五权、大德天然气110mm输气管道过境团结、乐坝两个乡镇”,是为了这两个乡镇的民生问题。
  南江县政府的这两个声明与事实不符,旺苍县普济往金溪、五权、大德铺设天然气管道根本不会经过团结、乐坝这两个乡镇,“省天投”不是气源生产企业,也不能授予其“合法气源指标”。
  长赤镇人民政府在巴中市政府网站上给信访人做出了天皓燃气公司是县政府批准、手续齐全、全部合法的答复,给本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十六)违背承诺、不讲诚信
由于历史原因,巴中市境内天然气用户每年冬季保供属于政府重点工作。为了争取到对南江供气的气源和用气量,2012年南江县人民政府引进本公司建设经营民用燃气项目时曾经承诺,如果本公司争取到了往南江输送的气源,政府就将全县全部乡镇划分为本公司供气区域。在本公司开展工作阶段,南江县人民政府无视本公司已经取得中石油合法气源的事实,没有征求我公司的意见,于20153月引进了根本不能合法经营瑞博天然气公司。同时,不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批复同意了长赤镇人民政府成立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气源指标和政府区域文件,属于非法经营),并将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一女二嫁,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批准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严重侵害了本公司合法权益,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兑现承诺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兑现承诺。因无法兑现承诺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应该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项目建设运营提供便利和支持。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 12:42
南江县政府领导不作为、乱作为,为何上的领导未查,是不是官官相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 14:14
现在都是官官相互!

发表于 2017-12-1 1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政府长赤政府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望有关部门,不能让南江政府这么逍遥法外了,要抓紧处理政界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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