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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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精彩人生111”网友 :
你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板块发帖,反映我院审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的相关问题,我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该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赖某某、胡某某、薛某、张某某、罗某、侯某某、敬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 13日立案受理后,及时向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因8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本院联系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8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并于6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赖某某、胡某某、薛某、张某某、罗某、侯某某、敬某于2016年9月1日中午1点左右,在三中校门口持装修用的木条聚众斗殴,引发多人围观,导致交通拥堵。赖某某、侯某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余系积极参与者。
本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公共持续,社会危害大,影响较坏,根据各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犯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庭审中的悔罪表现等情况,本院对各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于2017年7月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对赖某某、侯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对陈某、敬某、罗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张某某、薛某、胡某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赖某某、敬某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中院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关于反映法院判决不公的问题
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院在审理和执行每一个案件时,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更加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该案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如有疑问,欢迎直接来院交流沟通。同时,希望广大网友从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出发,多作正面引导。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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