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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男子凭“完美演技”8次碰瓷 诈骗车主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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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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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脚上有旧伤,竟从亲身遭遇过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得到“灵感”,起了“碰瓷”讹钱的歹念。半年多时间,该男子吴某在不同路段先后8次制造事故,骗取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超万元。20日,记者从浙江省慈溪市法院获悉,吴某因诈骗罪获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相关被害人。
吴某今年30出头,此前已有2次犯罪被判刑的沉重教训,可惜重获自由后依旧没有脚踏实地生活。
2014年,他不小心摔倒致右脚踝骨折,从此落下病根,一直看起来有点肿,还经常性会扭到。
“2015年,我骑电动自行车和一辆汽车发生小事故,报警处理的,车主赔了300多元给我。”吴某说,就是这个小意外让他尝到“甜头”。
2016年,吴某辞掉工作,花钱没节制的他很快又缺钱,于是开始实施“碰瓷”计划。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吴某先后在8处路段,趁轿车驾驶员转弯慢行之际,故意骑自行车上前刮碰轿车后摔倒,制造交通事故及脚伤的假象,以索取赔偿款,诈骗对方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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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小轿车要转弯,趁着对方车速比较慢,我就骑车撞上去。这样不容易受伤,而且我是直行、对方转弯,自己不会有责任。撞上之后我就倒在地上,然后报警等交警来处理。每次我都会和驾驶员到医院检查,最后才协商赔偿事项。”吴某觉得,一切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对方车辆基本不会有损伤,自己虽经医院检查没大碍,但他走路尽量一瘸一拐装出疼痛的样子,如此要求千余元赔偿似乎顺理成章。
在半年多时间,吴某凭借完美演技,从8位车主处共骗得约1.2万元。直到今年4月17日,他忽然良心发现决定“浪子回头”,趁在公安局信访办公室咨询个人问题时,主动向民警自首“碰瓷”行为,上述8起交通事故这才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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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法】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出事,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尽管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当事人不是被骗“自愿”而是基于害怕的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当然,“汽车碰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刑法的界定上存有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多个罪名的争议,但个人认为以敲诈勒索定罪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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