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重在日常监督。
一是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上下功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驳斥和纠正“故意找茬,整人”“抓小辫子,太左”等错误认识。对反映有一般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责令其在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作出对照检查,提神醒脑、“消炎排毒”。
二是在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上下功夫。监督执纪不仅仅是处理人,更重要的是教育人、挽救人、保护人。要着眼于帮助违犯党纪的干部重建对党的忠诚,对问题性质不太严重,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且付诸改正行动的,给机会、给政策、给出路。如果把第一、二、三种形态抓实了,适用第四种形态的便只能是极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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