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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回龙镇政府与营山广电公司狼狈为奸剥削劳工,求关注、求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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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王建国,与2004年12与月回龙镇广播站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机线员工作,广播站提供一套宿舍给王建国使用。其后,王建国一直在该岗位工作(未再签订劳动合同)。经多次组改,2009年,回龙镇人民政府将光电经营权收回自行理。根据营委办(2009)88号文件精神,回龙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足额发放企业员工工资和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后,回龙镇人民政府协商,由广播站做为实际用人单位聘请王建国继续工作,在这期间,王建国的工资由回龙镇人民政府发放。但回龙镇人民政府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为王建国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0年,回龙广播站被营山广电公司收回经营,王建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为期办理了机线员工作证,工资由广电公司发放,待遇不变,依旧没能办理社保。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6年11月,王建国状告回龙镇人民政府和营山广电公司,依法向营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2005年至2006年的11月工资,从2016年至2016年支付10年加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121个月);3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即时补交费用。2016年12月31日,营山广电公司将王建国解雇,并拖欠工资一万多元。
        然而在庭审现场,回龙镇诉讼代理人陈宏(现营山县回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前在回龙镇广播站上班,与王建过同事几年)公然做伪证,称王建国未在回龙广播站工作过,称王建国住在回龙广播站宿舍是因为以前人际关系照顾,而非工作关系。因为回龙镇前任领导贪污事件,回龙镇人民政府所有账目全部查封,王建国及其代理律师未能在回龙镇人民政府调出当年工资发放表。而营山县广电公司更是厚颜无耻的否定与王建国之间的用工关系,并否认拖欠王建国工资一万多元。
         回龙镇人民政府本应为人民服务,却偏偏与营山县广电公司狼狈为奸剥削工人,导致当事人王建国未能享受应有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国家抹黑,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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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龙镇人民政府和营山县广电公司狼狈为奸剥削个人,求关注、求转发!!!!!

发表于 2017-4-1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支持你维权!但要注意你要收集能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表/参会的一些通知或签到表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主张因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发以及因拖欠工资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0 13:49
支持

发表于 2017-4-1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什么人啊

发表于 2017-4-1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关系都不认了

年味推荐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4-10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在走法律程序了,就要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不服,你还可以打二审。你这样发网上,只是你一方的言语,网友们不好评判。

发表于 2017-4-1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0 14:52
支持维权
发表于 2017-4-10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份判决看哈!。。。。。。。。
劳动关系,工资纠纷在受理范围内。。。。。。
但社保关系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发表于 2017-4-10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向社保机构或地税申报个人社保关系,最多只能往前补缴2年。。。。。。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回龙街道问问,哪位不知道广播站老王。明天我将继续上传王建国与广播站签的用工合同,机线员工作证等证据

发表于 2017-4-1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示证据

发表于 2017-4-1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

发表于 2017-4-18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像你这样的振振有词的讲述,无须发到网上让大家闲聊,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公正地判你嬴的,还不用这么多周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8 15:34
顶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1 10:56
出示证据就可以了吗?

发表于 2017-4-22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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