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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绵竹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有关情况的公示(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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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竹府发《绵竹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09]99号的规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对象为符合以下前4条或第5条的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且实际居住满3年;(二)无住房或家庭(家庭人口包括与申请人生活在一起的、无住房的并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6个月以上连续求助的家庭;(四)申请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军烈属、残疾人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除外)。(五)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居民也可以申请廉租住房:1、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5.12”地震毁损的。2、因“5.12”特大地震导致自有产权住房毁损且无他处住房可住,按规划不符合原址重建且无能力购买安居房的低收家庭。现就绵竹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有关情况的公示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居民:(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且实际居住满3年;(二)无住房或家庭(家庭人口包括与申请人生活在一起的、无住房的并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6个月以上连续求助的家庭;(四)申请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军烈属、残疾人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除外)。

点击下载>>绵竹市实物配租公示第一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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