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世界人呼吁!
我们是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普通公民,官司已10年了。
关于我们在校学生女儿12岁拔牙后出血,填塞一黄豆大小无菌棉球十多年未取出一案,当时还住了院治疗(见证据1住院处方笺)。棉球压迫脑神经的下牙槽神经,导致局部骨坏死,女儿长期顽固性的通夜失眠,头痛、烦燥,逐渐导致精神疾病。
自拔牙术后休学(见证据2学校证明),自拔牙术后,从未间断到全国名地大医院检查,鉴别诊断追踪病因,有十几个鉴别诊断证据。
于2004年4月12日在四川省医院查核磁共振,诊断为:拔过牙的牙槽骨T1、T2稍长(见证据三),2015年5月18日在川医做三维CT检查,拔过牙的牙槽骨内低密度区(见证据四),在医学专业上就是有植物纤维存在。
当其诊断出有棉球时,四川省医、川医等医院不做取棉球手术,理由是:哪家医院出的医疗事故到哪家做,怕担风险。后县卫生局做工作,与被告写下协议:
1、要受害者给1000元取棉球的手术费。
2、神经问题自己负责等等。受害者也签字同意(这张协议在被告医院陈院长处),可是,等了十七个月还是不给我们做取棉球手术。
终于在2005年10月20日,重庆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取出可疑物,经多煤体病理诊断:骨已坏死,显变性及局部坏死,伴纤维组织增生,有植物纤维(即——棉球)。(见证据五,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门诊病历和病理诊断。)
取出棉球后,被告医院于2016年11月20日给《见证据六告知书》(见证据)承若等司法鉴定时提供病例病历等原始材料。于2017年元月23日双方签字鉴定,到鉴定时,被告不提供《见证据七告知书》上的病历。司法鉴定不受理(见证据八,不受理通知书),协商解决未果,走司法道路。
于2007年4月19日在眉山立案,眉山一审前期公平、公正,按法律程序,委托司法部门鉴定仍不受理,其理由是被告医疗机构不举证告知书上的病历。法院就在2008年7月28号给被告询问笔录,告知被告医疗机构在本案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司法鉴定:在不能启动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在三天内提出鉴定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见证据九、询问笔录)。2007年法院院长刘子辉,庭长张泽舟和2008年8月4日分管副院长李光祥、庭长刘军批示。又于2008年9月2日院长杨成学、庭长刘军批示和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再于2008年9月11日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的双方签字。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委托书,司法鉴定案件移送附表(见证据十)。
眉山一审前期,就按照以上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委托书,司法鉴定案件移送附表。委托云南省鉴定的。因此该鉴定结论无任何瑕疵。鉴定结论为:⑴被鉴定人王电医拔牙前未见精神病症状。⑵被鉴定人王电医拔牙后非常规留下的棉球是对人体的一种不良刺激因素,逐渐出现的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与拔牙遗留棉球是有关联的(见证据十一云南省鉴定)。
云南省司法鉴定结论出台后,因对被告不利,被告大量行贿。据舆论传说:行贿钱做在改建病房账目上和旅游账目上,预算改建病房需100余万左右,后花掉390万元左右,包工头是院长的侄女婿,无法查出账目。
证明法院违法判决证据之一: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本案毫无法律事实依据,推翻2008年7月28日法院给被告的询问笔录,2008年8月4日和2008年9月2日院长杨成学、分管副院长李光祥、庭长李军亲笔签字批示鉴定的委托书。推翻2008年9月11日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委托书,司法鉴定案件移送附表。
证明法院违法判决证据之二:连被告在2008年8月10日庭审代理词中自己认可的医疗过错,并且自己认可同意赔偿624503.36元(见证据十二),法院却不依法依据认可,违法判决。
证明法院违法判决证据之三:故意规避开脱本案作案证据(见1988年4月12日住院部处方笺与2006年11月20日《告知书》)。载明保管有王电医拔牙时住院和门诊病历资料并承若鉴定时提供病例病历是完全吻合一致的证据。
从以上证明:法院个别人有否受贿之故,明目张胆,枉法裁判,市、省法院、检查院均不讲法律事实依据,上下串通、官官相护,不依证据,有法不依,曲解法律,公开偏袒被告,严重违法判决。最高法院不开庭,不了解案情,断章取义。据舆论传说被告医疗机构已走关系到顶。
枉我堂堂大中国共产党依法治法,法官也应依法执法,我们大中国建国时的公正、廉明去哪了?天理何在!天理何在!我们女儿经受了无穷无尽的、惨无人道的拆磨、已家贫如洗了,虽已七十多岁了,但只要有口气,就要审冤到底,死才瞑目。谢谢广大人民群众及各级领导帮助我们讨回公道。
请求领导为我们改判。谢谢!
父亲:王俊良
电话:13890311961
身份证:511121194603080035
母亲:瞿书云
电话:15183313653
身份证:511121194603090049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