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协商解决的内幕
2008年7月1日,省公安厅信访处卓处长明确指示“对熊亮一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处理,予以解决”。
2008年7月28日,邻水县公安局给我编号20《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启动对熊亮进行赔偿。
2009年初,邻水县公安局向我方提出,叫我方提赔偿方案,我方向邻水县公安局提《我方所提赔偿方案》。邻水县公安局看《我方所提赔偿方案》后提出,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单位只能是邻水县公安局一个,赔偿对象只能是熊亮一人。
2009年6月15日,我方按邻水县公安局所提意见修改,原邻水县政法委和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在《赔偿方案》上签字。
赔 偿方 案(简化版)
一、我方诉求
1、要求彻底否定精神病鉴定。
2、要求进行赔偿。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我方计算诉求赔偿现金金额总合计766553.97元,真实诉求赔偿现金金额至少50万元。
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各方面费用,我方要求邻水县公安局实报实销。
3、要求一步到位解决非领导职务副科。
在《赔偿方案》基础上,邻水县公安局来跟我方谈了以下协商内容:
㈠、邻水县公安局砍掉了两个超级大项。
1、除邻水县公安局外的其它参与恶整熊亮的单位一直还在逍遥法外,没赔。
我方提出赔偿单位应是参与恶整熊亮的单位,广安市公安局向四川省公安厅所打的报告《广安市公安局关于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熊亮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所记载的具体参与单位是:邻水县公安局、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24医院”、广安市公安局、邻水县委县府;精神赔偿对象应是精神受伤害的熊亮本人,及其妻、子、父、母、弟、妹。计算方式应分别计算,合并执行。
我方理由:《治安处罚法》、《刑法》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就是分别裁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理由:邻水县公安局提出,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单位只能是邻水县公安局一个,赔偿对象应只能是熊亮一人。
2、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委托我方对熊亮的性功能阳痿障碍进行鉴定,这一砍就砍掉了熊亮应按因公致残另获得四级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的0.75。
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到“324医院”去非法关押的全部费用是按因公负伤的方式处理的。我方提出对熊亮进行性功能阳痿障碍进行伤残鉴定,为防邻水县公安局搞假,我方要求邻水县公安局向我方出委托书,由我方找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没说明理由。
㈡、由于前面砍掉两个超级大项,后面协商就很顺畅。
1、“熊亮不上班视认为上班,一分钱不少”从熊亮被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到“324医院”去非法关押后放回就事实存在,且邻水县公安局于2001年就向熊亮宣布了的。我方提出,把“熊亮不上班视认为上班,一分钱不少”写入协议,邻水县公安局同意。
2、熊亮生病按因公负伤实报实销,精神药品由邻水县公安局按季度购买,这两项从熊亮被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到“324医院”非法关押放回后就事实存在。我方提出,熊亮生病的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的购买按原方式执行起走。邻水县公安局提出把熊亮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纳入调解协议的赔偿,熊亮以后生病按国家政策规定进入大病统筹。我方没说话默认。
3、我方提出一步到位解决熊亮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理由是熊亮因邻水县公安局请人作的这虚假精神病鉴定,从而导致熊亮在邻水县公安局一辈子都得不到一张奖状,这一辈子也就与副科无缘,这从理性上说不过去。邻水县公安局同意。邻水县公安局过后说当时的邻水县公安局县委书记是同意了的,是邻水县组织部说要按正规程序来。邻水县公安局提出在熊亮警校毕业同批在邻水县公安局参工的5人中最后一个解决。我方提出最后一个解决无操作性,不前不后5人中第3的一个解决合情合理。邻水县公安局同意熊亮副科5人中第3的一个解决。
4、我方提出现钱赔偿部分,现钱赔总计766553.97元,一次性现钱给50万元。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赔偿一次性给,只同意分批次给。
邻水县公安局提出现钱给20万元,这部分我方不问出处、不问性质、不问来源,只管得到20万元钱;
邻水县公安局提出熊亮父母吃低保到老死。我方提出数额的具体操作为应为不前不后的中间数。邻水县公安局同意﹙真正落实是最低数﹚;
邻水县公安局提出每年赔1.5万元,领到老死。我方提出为防物价上涨,与熊亮工资挂钩,邻水县公安局同意。
口头协商后,邻水县公安局就向邻水县委县府汇报,过后又向广安市公安局汇报,再过后就是与广安市公安局一道向市委市府汇报,最后就是邻水县公安局向四川省公安厅汇报。这些过程是邻水县公安局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