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7821|评论: 132

[群众呼声] 请问蓬安县民政局:这个究竟是不是民政局办公大楼?究竟是还是不是?(有回复)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3-2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蓬安县民政局局长徐腊泉:这个究竟是不是蓬安县民政局办公大楼?究竟是还是不是?


190051nxxxagve1t77ogxa.jpg 190052crdp9k98r6d99t6d.jpg 190049kmmxau72hc0t50vu.jpg 190050vtewmmi4sss4w2rx.jpg 101623tlxuuguwfwwwtgsg.jpg 101624hajezrlcrey6ev0a.jpg 101625vpnh8fcuaa48stxq.jpg

2014年8月4日蓬安县民政局曾经在论坛公开回复这个不是蓬安县民政局办公大楼
=================================================


2016年2月5日,只见这座豪华壮丽的大楼上又公然打出了“蓬安民政”四个醒目的大字。

113713co555swalhp5h3rh.jpg 113712wp4smrxvymaxe4r4.jpg 113713jaiauattvvgzv5jz.jpg



      这一下子就把我以及很多人都搞迷糊了。既然你们公开回复说的这个不是蓬安民政局的办公楼,那么请问现在的蓬安民政局究竟在何处办公?
      依据我国宪法之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和群众监督权,

      为此,请问蓬安县民政局局长徐腊泉:这个究竟是不是蓬安县民政局办公大楼?究竟是还是不是?盼身为蓬安县民政局长的徐腊泉你能公开如实回复群众的疑问和迷惑。

                                                                                          邓四平  2017年3月21日   
                                                                                                   15908275137



      唐太宗李世民称: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人为鉴,可知得失。以史为鉴,可知兴替。
  

另附相关新闻如下,以作镜鉴。愿与诸君一起加勉。





中纪委机关报批陕西民政厅:挪用救命钱 必须严惩
   
          2015-05-29 16:11 中国纪检监察报 0
  

      近日,陕西省委巡视组在对陕西省民政厅的巡视中发现,民政部门在“陕西省救灾中心”建设中改变“项目”建设用途,违规挪用资金8967.64万元,同时擅自在筹建“救灾中心项目”中,修建经济适用房。
      本应用于民政救灾的款项被违规挪用,表面上是改变了民生资金用途,实质上是将公共利益部门化甚至私人化。人们常说天灾无情人有情,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筹措的救灾资金,对于遭受天灾的群众来说无疑是“救命钱”“活命钱”,也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重要表现。连“救命钱”都挪用,着实令人愤慨。
      作为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应该是基本要求。但是在现实中,专项资金尤其是民生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并不少见。民生资金流入小金库,用来发奖金,甚至进入个人腰包等问题,时有所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须给予严惩。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不管是虚报冒领,还是挤占挪用,或者是滞留沉淀,都说明民生资金在监管和运行中出了问题。从巡视反馈看,陕西省民政厅下属的陕西省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问题,厅纪检组对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不够。一些人正是利用制度上的漏洞、监管上的盲区,或移花接木挪用,或打着幌子套取,或“见者有份”搞截留挪用。种种乱象,既折射出监管的失效,也反映了一些干部以权谋私的“任性”。
                        

       再附相关法律知识如下:群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对于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时也指一般群众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群众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制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方式涉及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等。群众监督的实施机制包括信访制度、举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巡视制度、申述制度、政治协商对话制度、意见征询制度、领导接待制度等。


113713co555swalhp5h3rh.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4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07月2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发表于 2017-3-2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耳屎铲得   啪哒啪哒的

发表于 2017-3-2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忽悠吧
发表于 2017-3-2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义的言论。
发表于 2017-3-2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是一县局长,数钱数到手抽筋,哪有时间来管与他不相干的流浪汉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1 20:24
党内的四平同志,你这一说话又要得罪人了哈,要给你穿小鞋哟!注意哟,我就只能悄悄的邦这点忙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1 22:13
明显是违规建设,还给自己一张遮羞布,
发表于 2017-3-23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几天了  民政也不出来回复
发表于 2017-3-23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发表于 2017-3-24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25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是民政局办公楼,那请民政局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出来说明下,现在的民政局办公楼在具体什么位置,好方便去民政局办理事项的人员,减少到处寻找位置耽误时间。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8-8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1
通知编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政府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在一段时间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做出专门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加强警示教育,严明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等4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
内容编辑

一、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等4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关于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问题。

河南省濮阳县系省级贫困县。自2001年4月以来,濮阳县县委、县政府带头违规修建办公楼,致使有一些县直部门违规修建办公楼和一些领导干部相互攀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豪华住宅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县委、县政府违反审批程序,超标准修建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该办公楼于2002年9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工程预算975万元。2004年6月竣工,实际面积18746.36平方米,工程造价3284.31万元,投资超出概算2.37倍,目前仍拖欠工程款134.31万元。二是县纪委违规修建办公楼。2004年4月,县纪委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建“干部培训中心”的名义开工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3704平方米,工程预算400.6万元。现已支付工程款645.7万元(目前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县纪委还以“求援款”的名义向一些乡镇和县直单位收取106万元用于该办公楼建设。三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挪用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修建办公楼及劳动就业培训中心。2005年4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工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5160平方米,预算投资650万元,实际支出819.5万元。2006年3月,该局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大楼,建筑面积7773平方米,已支付工程款699.6万元,至今未进行决算。在这两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该局挪用县化肥厂托管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77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四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超标准建造个人住宅楼。2000年8月以来,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县纪委、建设工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口计生委等单位部分领导干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超标准建造个人住宅楼79套,其中面积最小的281平方米,最大的600平方米。

2007年4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18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原县委书记何广博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趁英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董跃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善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刘庶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王志让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孙士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副县长翟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殿选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县房产局原局长、党支部书记时跃进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其他7名科级干部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决定:没收、拍卖县纪委办公楼;没收、拍卖违规住宅楼33套;对其他46套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违规修建的领导干部住宅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补办用地手续;责成濮阳市委、市政府,濮阳县委、县政府向河南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二)关于山西省粮食局违规修建培训中心及“粮神殿”问题。

山西省粮食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省永济县五老峰以修建粮食系统“培训中心”为名,挪用国家粮食储备库资金修建用于旅游接待的“云峰阁”宾馆。该工程2001年9月开工,2003年9月竣工,工程造价690万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以建“培训中心”为名,修建主要用于旅游接待活动的宾馆。二是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三是违反招投标规定,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四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挪用国家粮食储备库专项资金150万元,并组织下属国有粮食企业出资540万元。五是浪费严重。由于季节原因,“培训中心”每年仅能营业6个月,亏损严重。六是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宾馆附近修建“粮神殿”,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像一并供奉。

2007年4月,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高志信山西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对高志信的其他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三)关于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问题。

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地处繁华商业中心,由办公楼和住宅楼两部分组成,建筑面积42871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15539平方米,住宅楼面积为27332平方米,工程造价12845万元。该综合办公楼于2003年9月开工,2006年4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建设。违反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将办公用房与职工住宅合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组织施工;办公用房和集资建房面积与项目批复面积严重不符。二是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严重超标。该办公楼办公用房面积9708平方米,按财政局现有165人计算,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8.84平方米。三是奢侈浪费。建设成本和装修费用过高,综合楼办公用房层高4.2米,每平方米造价4507元,内外装修费共计2005万元。四是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建成的住宅建筑面积严重超标,面积最小的181平方米,最大的247平方米。五是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市财政局违规建楼,市发展改革委违规立项审批,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违规规划设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管不力,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对发生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007年5月,甘肃省委决定给予当时分管财政的副市长陈冬芝党内警告处分。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兰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增玉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并调离市财政局;给予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孙敏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财政局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局长赵兰生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兰州市政府已决定将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收回。

(四)关于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规修建办公楼等问题。

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忻州煤监局)下设两个科室,现有编制内人员10人、临时聘用工勤人员10人。2004年5月,忻州煤监局委托山西太忻公司为该局建造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557平方米,工程预算549万元。2006年5月底忻州煤监局搬入该楼办公。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忻州煤监局为修建该办公楼筹集资金505万元,其中向被监管的国有煤矿企业借款209万元。二是办公楼面积严重超标。按照编制内人数计算,人均达255平方米。此外,该局还存在严重的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问题。该局现有监察车辆10辆,其中有4辆为接受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资助63万元购置。

2007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局长李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党总支书记贾世英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副局长智毅党内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巩安库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忻州煤监局决定将向国有煤矿企业筹借的209万元基建款和接受4家国有煤矿资助的38万元购车款全部归还给有关企业;责令忻州煤监局搬出该办公楼,并对该办公楼予以拍卖;对超编制配备的4辆小汽车予以拍卖。

二、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上述4起案件,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监管、深化治理,确保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要把解决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突出问题,作为加强作风建设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关心群众疾苦,切实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严格廉洁自律,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违反规定建设高档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与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思想上贪图享受、漠视群众利益、未能坚持廉洁自律和规范自身行为有直接关系。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艰苦奋斗,不搞特殊化,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要健全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的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从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资金支出等各环节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近年来建设楼堂馆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进一步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处理。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特别是违反政策规定加重群众负担的,不仅要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对于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时也指一般群众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群众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制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方式涉及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等。群众监督的实施机制包括信访制度、举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巡视制度、申述制度、政治协商对话制度、意见征询制度、领导接待制度等。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3月20日下午,在蓬安建设路,又见这个衣杉褴褛形容枯槁的流浪老人非常可怜地在县城里流浪。
   
     为此,我只想弱弱地问问蓬安县民政局长徐腊泉:我们上级民政和财政每年拨付给蓬安县民政局救助流浪人员的专项救助资金应该不是一笔小数目,请问这些专项救助资金都哪里去了?为什么在蓬安县城的大街上至今还可以常常看见一些流浪汉在流浪?作为县委县政府眼皮底下的县城尚且如此,那么作为偏僻的乡下情况又将如何?公民拥有知情权和群众监督权,望告知。

DSC_4476_副本.jpg
DSC_4477_副本.jpg
DSC_4478_副本.jpg
DSC_4480_副本.jpg
DSC_4484_副本.jpg

发表于 2017-3-2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有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1 12:44
忽悠人的回复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3-21 12:32
断脊之犬,安敢在此狺狺狂吠!
素闻汝诞于蓬州腹地,少时好习东洋淫术,横行一时,邻里莫不避之。终众怒难 ...

辱骂和恐吓绝不是战斗。用些造谣诽谤与摸黑发帖人的下三烂的小人龌龊无耻之举对其他人也许还稍微要起点作用,但在我面前是起不了任何作用的。

正面回复这个究竟是还是不是蓬安县民政局的办公大楼才是王道。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美如画 发表于 2017-3-21 12:07
这个算个啥子,你们还没看看中山古镇那个办公楼那才叫特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1 14:31
~屁股还没有坐热火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1 14:32
支持邓四哥

发表于 2017-3-2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栋楼可以把蓬安所有公职人员装里面去办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1 14:34
怎么来了一个日本人???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3-21 14:34
怎么来了一个日本人???

来了一个日本人来造谣诽谤本人这很正常,因为造谣诽谤本人的人渣它老汉是日本人,他妈是中国人。为什么这么说呢,日本人曾经侵略过伟大的中国,这个日本人曾经路过他妈的村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纪委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