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2016年12月27日中午一點中左右,樓下小孩鬧的狠,影響90歲的外婆和我大女兒午休,就嚇唬小孩目的是中午大家好休息,幷沒有潑水下去。下午小孩外婆袁佩娃老婆(鄰居)抓扯我母親理論,劉松林幷不是鄰居(所以北城派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說的鄰居袁佩娃老婆一次都沒有到北城派出所,只能說北城派出所工作不嚴謹)對我媽吐口水,用腳踢我母親手打我母親,導致我母親頭部受傷和手部受傷,我母親順手從路邊拾起一把掃把打了啞巴一下,掃把接了一節木棒,並不是公安機關說的那樣用木棍毆打劉松林。第一次去派出所因我母親頭部級手部受傷,去中醫院CT檢查后按照南充市中醫院的建議給我母給予了治療。當時北城派出所‘‘幷沒有在袁佩娃老婆去(就是和我媽抓扯的小孩外婆)另外一當時人劉松林也沒有到派出所,只有劉松林的妹妹去的,公安機關沒有調節,後來我也去了公安機關幷沒有調解,。第二次派出所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突然在一天上午時間我不清楚母親去,因春節到了,家里忙還有90歲的外婆就沒有去。導致今天排三個公安人抓我母親要求,去了不是調解而是我把我母親關到審訊室,在三方沒有到齊的情況下(袁佩娃老婆不到場的情況下)要求我母親單方面劉賠償劉松林700至800我母親不同意賠償,也和我坐起了思想工作,對於我母親是傷情隻字不提叫我賠700到800元,沒有說我母親的傷情在,我作為黨員我相信公安機關會秉公執法,但是在三方沒有到齊的情況下出局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元。我11點左右去看派出所我母親事,我母親說警察打了她,導致手上有傷,后給我母親疤了創可貼幷給我母親帶上手銬。我也打了電話要麽不歸他們管,要麽沒有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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