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盐津县实名发帖人徐明玖声明书 关于我与范某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判决范某本与荣县某汽车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我和我妻子因女儿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连带支付我女儿徐某琴12万余元。我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该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我与范某本和荣县某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荣县某公司支付我7万元,余款16万余元由范某本分期支付给我。但之后范某本支付了我1.5万元后就不按约定继续履行。2016年9月8日,我又向盐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范某本和我调查了解情况。因范某本名下财产变现需要一个过程,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令我满意的执行结果,我便认为这其中存在官官相护的情形。于是,我在没有向盐津县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反映和请示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底通过某网站的一位记者,请他帮我在该网站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云南盐津县法院敢不敢执行对抗法律当老赖的村支书”的贴子,并在帖子中很不恰当地表达了“盐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充当村支书范某本的保护伞”这样的观点。帖子发出后,给盐津县人民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此时,盐津县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领导才知道此事。尽管我写的不属实,但盐津县人民法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并没有计较此事。相反,盐津县人民法院邓自禄院长知道此事后,第一时间决定由其亲自挂帅督办、由分管副院长杨晓宾着力主办此案,计划20天内给我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得到了省、市、县、乡四级相关部门特别是盐津县纪委、盐津县庙坝镇党委的大力支持,结果仅用了15天时间便将此案全部执行到位。 现在仔细想来,我当时的举动真的不理智,发的帖子确实没有事实依据,纯属我个人的主观猜测。事实上,就执行程序而言,正常情况下需要6个月的时间,而本案从恢复执行到我发贴,其间也只经历了3个多月的时间,况且在我发贴前,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3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就先后多次找过范某本和我,做了大量工作。因此,我对自己在网站上的不当言行给盐津县人民法院及其它部门和相关人员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是我考虑不周,只顾为了使案件早日执结而没有正确看待一些问题,一时糊涂才做出了这样的行为。故我特作此声明,希望能消除社会各届的所有误会。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明玖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