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阴阳判决”影响到法律权威的执行,需要加以根除判决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它的质量决定了法律权威能否得到彰显,法律的执行能否顺利进行。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审判分歧”、甚至“阴阳判决”等等都会直接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所以应该对“阴阳判决”加以规范和打击。 但是目前对“阴阳判决”的惩处却很轻描淡写,石家庄中院在发现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和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不一致时,认定是承办法官误将自己的“个人初步意见稿”发布在网上,属于“工作失误,未进行审核”,最后的惩罚仅仅是对他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检查。这还是惩罚中比较当回事的,很多情况下只会把网上公开的与实际不一致的判决书进行撤换,根本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出来负责。 如果承办法官是主观故意,不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发布或者送达,那么应该以伪造判决文书以及违反诉讼程序进行追责,不能仅仅内部处理了事。如果不是主观故意违反程序搞错,那么更应该从宏观的角度,通过加强监督和惩罚机制来规范和约束整个司法判决文书制度。
司法判决文书上承法律权威,下接法律执行,“阴阳判决”直接影响司法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应该加以规范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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