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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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国群,女,汉族,现年54岁,身份证号:513026196212050549,住南江镇红塔村3社。
李全国,男,汉族,现年56岁,身份证号:513026196012260517,住南江镇红塔村3社,因患精神病在南江县民康医院治疗。
李刚,男,汉族,现年29岁,住南江镇红塔村3社,系杨国群、李全国之子。
李红,女,汉族,现年31岁,住南江镇红塔村3社,系杨国群、李全国之女。 申请事由: 1、红塔村原届干部私吞我家征地补偿款57万多元。 因我全家一直到市县多次上访,南江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6日查实(南江镇【2016】86号文件的答复):红塔新区开发,一共应补助我全家征地补偿款796772.00元,其中杨国群、李刚、李红共计应领取428392.00元,李全国应领取224386.00元,而我家实际共领取仅22万余元,其余款项50多万元不知去向。因李全国在红塔新区开发前已患病并犯杀人罪被政府长期强制精神病院治疗。而杨国群与李全国虽于1994年离婚,但子女全由杨国群抚养到成家,李全国更无法去村上领取任何补偿款。 2、南江镇政府回复称李全国患病在精神病院共计花费的治疗费、生活费140058.00元,该费用因大多都在红塔新区的开发前发生,已由政府开支的,更不应该再征地拆迁补偿款中抵扣,因李全国在红塔新区开发前已患病并犯杀人罪被政府长期强制精神病院治疗。 要求:1、解决我家应领的征地补偿款57万余元。 2、对涉嫌犯罪的干部依法严惩。 申请人:杨国群、李刚、(李全国)、李红 2016年7月16日 附:南江镇人民政府【2016】86号文件关于杨国群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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