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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坛] 法读房产:买家欲退意向金,延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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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二手房交易中,我们有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交纳了意向金后,会遇到买家或者卖家反悔的情况。那么如何处理意向金就是我们所需关注的焦点。今天的法读房产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
案例:买家反悔,中介质疑买家欲跳佣
王先生经某上海知名二手房中介带看看中了某物业,当天支付2万元意向金并在居间协议上签字,约定委托期限为10日,该房产中介出具意向金收款收据。但与业主沟通时,业主认为价格偏低不愿出售。shzyshange44
经该房产中介的反复沟通,业主一直不肯让步,王先生也因资金有限不愿提高房价,故在委托期限内依然无法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王先生让中介退还意向,但业务员认为双方有跳佣的嫌疑,故不肯退还该意向金。客户于是起诉该家上海房地产中介要求返还意向金、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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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读视点:意向金是可以被退还的
意向金是指客户为了表示自己的购买诚意而支付中介的一笔钱款,作为房产中介与业主洽谈之用,以便争取更有利的交易条件。根据居间协议第三条、第四条之约定,如果该房产中介能够促成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以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业主未能签订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则客户有权无息取回意向金。
本案中,该上海二手房中介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促成交易,根据约定应该无息退还,在客户明确要求中介退还的情形下,中介若能及时退还则无需支付利息。但中介在收到客户要求退还的通知后,却拒不退还,存在恶意。最终法院判决中介返还意向金并承担自客户催告中介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损失以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并分担了大部分诉讼费。shangeshgh
小结:中介理应积极退还意向金
在操作案件时一定注意,收取意向后,如果中介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促成交易双方签订上海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客户明确要求取回意向金时,中介应及时退还,否则可能会承担利息、诉讼费等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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