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冯广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4XXXXXXXXX 电话:1334088XXXX。 被告:三台县公安局,地址三台县小学上街5号。负责人:侍玉强 电话0816-5239010 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三台县公安局不公开原告所申请的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告关于冯广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2、责令被告重新做出新的行政行为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6年9月05日,通过三台县信息公开办指定邮箱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三台县公安局依法公开2016年8月11日凌晨开具的关于冯广兰(涉嫌游行示威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收到回复,答复以未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行政处罚确实未执行),拒绝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实体违法,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现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为促进三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化,请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广兰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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