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举报人之反驳主要事实如下:
一、2005年九月下旬,覃伯先,王春林背着村民,勾结外地老板,将白庙村三社,四社所属的金桃山1700余株银杏树(所栽植的金桃山银杏属于国家扶贫重点项目)雇工盗挖,盗卖给南江县光雾山景区,涉嫌获脏款约27万余元。当时被雇挖树,上車以及运输的人有何克俊等十余人,此款去向不明。(金桃山的现状证据图片见附页)
举报人多年多次反复举报都未查处,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给举报人回复是:
1、时间太久,查无实据,与事实不符;
2、事发时举报人未及时举报,给查处带来了困难;
3、在镇、村委让覃伯先、王春林做个检讨,你们这些人就别追究纠缠这件事。
我举报方反驳:
1、我方自2013年来长期多次向各级政府反应举报,基本事实现状很清楚,金桃山上现已无银杏树。请问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在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涉嫌金额的事实上,还在为谁背书包庇掩盖?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覃、王二人在2000年至今未间断就任白庙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组织盗挖白庙村金桃山上的银杏树出售,有重大违法犯罪事实不容否认!
2、举报人何克俊先生初识字,基本无文化,在覃伯先组织唆使并给佣金情况下参与盗挖国家扶贫重点项目金桃山名贵银杏树时,思想觉悟确实低下并未认识到事件的严重违法,在党的长期教育感召下和社会法制熏陶下,他本人逐渐提高了思想觉悟,以先进为榜样,着重认识到参与以覃伯先、王春林为首的等人非法侵占盗挖国家扶贫重点项目金桃山名贵银杏树的严重违法,遂将在2013年后与其他党员群众一道向各级政府举报自首,争取得到党和国家法律宽大处理,做个合格,守法的中国公民也不为迟;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建党以来关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法宝。化成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不严肃惩处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并为违法违纪干部辩护,千方百计包庇掩盖,莫非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也参与非法侵占盗挖国家扶贫重点项目金桃山名贵银杏树,共同做案?
4、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在这件事上推三挡四,万般包庇掩盖,是否有更大的腐败官员牵涉其中?对抗党中央反腐败工作,让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基层,人民群众仍感受到腐败的“苍蝇蚊子”扑面为那般?
5、广大老百姓很是忧心忡忡,强大的苏联一夜之间土崩瓦解的教训历历在目。苏联的土崩瓦解就是腐败所造成的,没有一个苏共党员敢站出来揭露,从而腐败分子充斥整个政权,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维护。所以腐败是党和人民的公敌,是一个国家走向强大,人民走向富裕,社会走向民主法制和谐的绊脚石。巴州区、化成镇如此对待腐败,极有可能巴州区委、化成镇党委出现了集体违法犯罪问题?在此请问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察责任;党的一岗双责;两学一做等党的规矩在哪儿?巴州区把这些规矩形同虚设,不敢碰硬,就是在纵容腐败分子,巴州区委书记张平阳、化成镇原党委书记何青松要负主要责任。
6、据广大群众反馈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做为白庙村的党员和举报人强烈建议上级党组织开除覃伯先、王春林的党籍、开除或罢免党内外一切公职,并对覃伯先、王春林的违法犯罪的部分应移交司法立案侦查。
二、2015年4月,覃伯先以权谋私,虚报新村建设中损毁他家坟墓20余座,(实际只有1座,即他兄弟姊妹6人的父亲)涉嫌诈骗国家资金20000余元。
举报人多年多次反复举报都未查处,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给举报人回复是:
1、针对反映覃伯先祖坟补偿问题,经调查覃家所涉祖坟属多人所有,非覃伯先一人所有,但存在补偿超标的问题,因此对超标准补偿部分,责成覃伯先退款2850元、覃加根退款1250元、覃仲先退款1350元、覃占先退款1350元,合计6800元。应退回的迁坟补偿款由白庙村委会负责追回,在规定的时间内追缴入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
2、责成覃伯先辞去白庙村支部委员、书记职务,王春林作公开检讨。
我举报方反驳:
1、此回复颠倒黑白,包庇掩盖覃伯先违法犯罪事实。新农村建设中每座坟地补偿是1000元,覃伯先与覃加根、覃仲先、覃占先是同胞四兄弟,他们四兄弟共同祖坟只有一座,而非几座。化成镇党委纪委采纳有利于覃伯先证人证言有失事实求是,公正公平。
2、覃伯先作为党员,村支部书记恶意诈骗国家建设资金,难道他不知道自己的祖坟是多少座?
3、覃伯先利用职权为他自己和亲属谋取利益,故意巧设名目恶意诈骗国家建设资金,已严重涉嫌以权谋私;
4、我方强烈要求覃伯先四兄弟及其他的证人现场指证确认坟地位置和座数并签字,我们利用现代化科学手段打孔获取坟中部分骨骸进行生物DNA验证,用科学的手段核实其覃伯先四兄弟与死者有无直系血缘关系,所花费的所有检测费用应由说谎者(包含当事人,做证人、举报人等)全权承担和一切法律责任。
5、在此时间点犯案,属于顶风作案,应该罪加一等,从严惩处;
6、王春林作为村主任,知情不报,不揭发覃伯先的犯罪事实,涉嫌包庇
7、此案社会影响极坏,党的执政形象严重受损,化成镇原党委书记何青松应负主体责任,镇纪委书记张忠书要负纪律监察责任,镇长张勃要负行政督导监管责任。
8、据广大群众反馈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做为白庙村的党员和举报人强烈建议上级党组织开除覃伯先、王春林的党籍、开除或罢免党内外一切公职,并对覃伯先违法的部分应移交司法立案侦查。
三、2006年间铺设天燃气管道,途经白庙村五个社,其损坏青苗,山林,挖毁田坎,石坝以及损毁私人果树,水井等,天然气公司约赔偿币70万元,但覃伯先在给村民发放应领款项时,只按70%发放。村民诘问为什么,覃不给任何理由,这30%的款应该有21万余元在何处?另外在填埋天然气管道时侵吞劳工的劳务款。
举报人多年多次反复举报都未查处,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给举报人回复是:
1、时间太久,查无实据,与事实不符;
2、事发时举报人未及时举报,给查处带来了困难;
3、在镇、村委让覃伯先做个检讨,你们这些人就别追究纠缠这件事。
我举报方反驳:
1、当时由覃伯先一个人包揽清算、赔偿、给付等整个业务, 账务的建立也是一人所为。据《行政法》、《财务管理条例》、《审计法》等法律规定,此账本有效保管年限为15年。所以,请覃伯先出示当年的账务明细,我们将与国家纪委调查工作人员共同走家串户逐一核实:
A、查证给付村民的账面数额是否与实际领取数额一致;
B、查证是否是本人领取并且是本人签字;
2、覃伯先在填埋天然气管道时,上面天然气公司给劳工每米15元,而覃伯先在结算劳务费时只给付劳工每米8—9元每米,压榨截取侵吞劳工6---7元每米。
3、如果覃伯先不能出示账务明细,那就涉嫌销毁证据,其理由如下:
A、账务建立是他一人所为,缺少监管,极大可能截取资金,客观上存在腐败的便利;
B、作为举报人的一方是弱势,而覃伯先作为官员属于强势一方,据《行政法》规定,若民告官,你官员要自己证明清白必须出示你的原始账务明细,若出示不了或没有那就存在销毁证据涉嫌贪占
四、2015年4月,覃伯先以权谋私,虚报新村建设中损毁他家坟墓20余座,(实际只有1座,即他兄弟姊妹6人的父亲)涉嫌诈骗国家资金19000余元。
举报人多年多次反复举报都未查处,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给举报人回复是:
1、针对反映覃伯先祖坟补偿问题,经调查覃家所涉祖坟属多人所有,非覃伯先一人所有,但存在补偿超标的问题,因此对超标准补偿部分,责成覃伯先退款2850元、覃加根退款1250元、覃仲先退款1350元、覃占先退款1350元,合计6800元。应退回的迁坟补偿款由白庙村委会负责追回,在规定的时间内追缴入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
2、责成覃伯先辞去白庙村支部委员、书记职务,王春林作公开检讨。
我举报方反驳:
1、此回复颠倒黑白,包庇掩盖覃伯先违法犯罪事实。新农村建设中每座坟地补偿是1000元,覃伯先与覃加根、覃仲先、覃占先是同胞四兄弟,他们四兄弟共同祖坟只有一座,而非几座。化成镇党委纪委采纳有利于覃伯先证人证言有失事实求是,公正公平;
2、覃伯先作为党员,村支部书记恶意诈骗国家建设资金,难道他不知道自己的祖坟是多少座?
3、覃伯先利用职权为他自己和亲属谋取利益,故意巧设名目明显的恶意诈骗国家建设资金,已严重涉嫌以权谋私,不容包庇掩盖;
4、我方强烈要求覃伯先四兄弟及其他的证人现场指证确认坟地位置和座数并签字,我们利用现代化科学手段打孔获取坟中部分骨骸进行生物DNA采样验证(每座坟的骨骸备伍份用于法定检测验证和质证),用科学的生物DNA验证手段核实其覃伯先四兄弟与死者有无直系血缘关系,所花费的所有检测费用应由说谎者(包含当事人,做证人、举报人等)全权承担和一切法律责任;镇党委、镇纪委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一、没有做到实事求是,二,重信覃伯先及其覃的证人证言,涉嫌官官相护;
5、在此时间点犯案,属于顶风作案,应该罪加一等,从严惩处;
6、王春林作为村主任,有走访核实的义务,这种同流合污,知情不报,不揭发覃伯先的犯罪事实,涉嫌包庇纵容属共犯;
7、此案社会影响极坏,党的执政形象严重受损,化成镇原党委书记何青松应负主体责任,镇纪委书记张忠书要负纪律监察责任,镇长张勃要负行政督导监管责任;
8、据广大群众反馈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做为白庙村的党员和举报人强烈建议上级党组织开除覃伯先、王春林的党籍、开除或罢免党内外一切公职,对覃伯先违法的部分应移交司法立案侦查。
五、2014年白庙村5组张纪沛、张申荣等人应享受扶贫款救助(详见巴中市巴州区政府网站中公开公示栏中贫困户备案名单),但张纪沛等人没领取到手;请问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老百姓的扶贫款高高挂在政府的扶贫名册上,却没领到手,是谁打劫吃了?在老百姓口中夺食令人发指。
举报人多年多次反复举报都未查处,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给举报人回复是:
张纪沛、张申荣等人已脱贫,不能享有此权利
我举报方反驳:
1、2014年张纪沛等人应享受扶贫款救助,确实没有领取到手,可以查证银行账户明细;
2、如果他们本人领取了现金,请政府出示当时领取签字的文书;
3、张纪沛、张申荣等至今并没有脱贫;
4、在2014年白庙村贫困户备案名单有两处假名假户,分别是覃仲银和覃加银,请化成镇党委政府解释下,为什么存在这种问题?如果微机电脑录写错误,那正确的又是那两贫困户?所占有的这两假户籍的扶贫款流向何方是否如数领取?请政府出示证据便于举报人查实;
5、以覃伯先为首的白庙村村两委存在极有可能打劫吃了;
六、2014年9月24日,化成镇纪委副书记,人大副主任伍中华,化成镇白庙村支书覃伯先,村主任王春林等人通知白庙村四社社长王定福,党员代表周文佳,王定贵,村民周文武,王定国,罗忠文等人到金光街道明新善所在酒楼就餐。人员到齐后,每人发币100元,软云烟一包。就餐敬酒中,伍中华之丈夫岳刚提出给6000元山价到四社陕塘湾采石,售给正建设中的'清风景区'。覃伯先,王春林居中极力撮合,双方达成了交易。
当天下午消息传回四社,四社村民反响激烈,认为给价太低,未召开村民大会,由几个人私相授受,不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况且他们未出示任何相关手续,是明显做的违法行为。
9月27日,岳刚他们到陕塘湾伐树,破土,采石。不少村民到现场察看情况,要求其出示相关的采伐,采矿手续,但他们不予理会。当天晚上,老共产党员明乐善先后致电覃伯先,王春林,强烈要求其立即停工,停止违法,但他们仍置若罔闻。以后,村民又先后数次前去现场阻止,王春林称'何书记打电话要四社捐献石料',村民听到此言,觉得他们以权谋私,巧取豪夺,实在过甚,于是在12月1日村民组织三十余人强行阻止了他们的施工作业。
但他们并不甘心停止侵权,停止违法。12月2日化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伍朝文带上国土,林业,城管,派出所十余人到四社村民阻止采石的路口,伍朝文威胁村民说:采石是为了打造清风景区,你们阻止是违法的,是往刀口上撞。村民提出要他们出示相关手续,伍朝文说:手续可逐渐完善。伍朝文的言行,被村民严厉驳斥,伍朝文只得哑口无言。
12月3日巴州区国土资源局派出四人到陕塘湾工地堪察了采石现场,给发了停工通知书,采石作业方停止。
据大略测算,此次采石共毁四社公有林九亩,大小树木二万余株。村民要求回填土石,种植树木,但迄今将近两年,石层裸露,寸草不生。
举报人多次反复举报都未查处,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给举报人回复是:
已对岳刚等人立案取保候审;
我举报方反驳:
1、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法院进行了核实,既无人民检察院公文,也无人民法院公文,纯属子无虚有,是个烟雾弹!
2、从案发到现在根本就没处理,涉案人员仍然逍遥法外!据广大群众反馈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做为白庙村的党员和举报人强烈建议上级党组织开除伍中华、伍朝文、覃伯先、王春林的党籍、开除或罢免党内外一切公职,并对伍中华、伍朝文、覃伯先、王春林、岳刚的违法犯罪的部分应移交司法切实立案侦查。
3、广大老百姓很是忧心忡忡,强大的苏联一夜之间土崩瓦解的教训历历在目。苏联的土崩瓦解就是腐败所造成的,没有一个苏共党员敢站出来揭露,从而腐败分子充斥整个政权,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维护。所以腐败是党和人民的公敌,是一个国家走向强大,人民走向富裕,社会走向民主法制和谐的绊脚石。巴州区、化成镇如此对待腐败,极有可能巴州区委、化成镇党委出现了集体违法犯罪问题?在此请问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察责任;党的一岗双责;两学一做等党的规矩在哪儿?巴州区把这些规矩形同虚设,不敢碰硬,就是在纵容腐败分子,巴州区委书记张平阳、化成镇原党委书记何青松要负主要责任。
七、伍中华严重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完全置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疾苦于不顾,已彻底蜕化为腐败分子,伍中华违法违规建房出卖,上下勾结严重涉嫌以权谋私获取巨额利益。对此,村民从2015年以来曾多次以不同方式向上级政府举报。被举报人未得到调查处理,相反,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给了被举报人。伍中华及其配偶岳刚在2011年入夏季的一天午夜12点强制侵占金光社区集体土地1亩面积,土地分别是金光社区赵争家和陈正华的承包地,伍中华本人和其配偶岳刚系化成镇方家梁村1组人,由其配偶岳刚开办小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强制占用金光社区集体农用土地1亩此宗土地上修建楼房5层,铺面9间(详见伍中华涉案房产实物图片3张),总建筑面积2000至2500平方米之多,分别出卖给陈尚国(化成镇高家坡村人),贺长云(化成镇高家坡村人),杨秀荣之子杨洪(化成镇长滩河村人),陈国寿(化成镇长滩河村人),吴成贵(化成镇高家坡村人),唐启发(化成镇长滩河村人)六户人,每户购买金额在17万元到20万元之间,涉案金额总计100多万元之多,在农村横行霸道谋取暴利。伍中华修建的房屋均属出售,并非租借共建(详见伍中华涉案房产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1张),售买双方订了攻守同盟。其中购房的杨秀荣说是伍中华叫他们一定坚称是租借的或者是共建的,好让他(出卖者伍中华及其配偶)逃避中央纪委、四川省纪委、巴中市纪委、巴州区纪委的调查,日后上下勾结打通关系好给他们(买房者)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证。她把此处房屋卖空后,自己又在此天楼上搭建具有当地民居风格的三合院供自己居住。此事件经2015年2月和8月由白庙村村民明乐善、周步寿、聂绍贵、赵天才、张成荣、贺菊英等十
多位村民网上实名举报到中央纪委,中央纪委下发到巴州区纪委调查、巴州区纪委责成一位工作同志等来到金光社区伍中华涉嫌房产实地进行勘察,在勘察过程中没有让举报人到现场确认其结果,就草草了事结束勘察纯粹走了下过场。事后并以举报材料与事实不相符为由想来否定掩盖其伍中华违法犯罪事实。
举报人多年多次反复举报都未查处,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给举报人回复是:
化成镇国土部门等开具了证明,证明伍中华所修房屋合法,此举报与事实不符;
我举报方反驳:
1、伍中华及其配偶在金光社区的占用集体农用土地1亩建房,其存在申请条件、属地违法。因为,伍中华及其配偶岳刚,子女系方家梁村1组居民,而且在方家梁村1组至少有240多平方米以上的老宅基地房屋(至今未拆除)和巴中市城区也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确实已能完全满足其一家人居住。如方家梁村1组的宅基地老旧确实需要翻新改建,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巴中市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伍中华及配偶应向老宅基地房屋所在的方家梁村1组,方家梁村委会,化成镇国土所,建管站,规划所依法提出在原址翻新改建申请,不应利用职权在金光社区非法申请新建占农用地,确属于条件、属地违法。
2、申请对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巴中市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等规定,在金光社区修建新房应当由本社区集体经济成员才具有资格提出申请,而伍中华及其配偶户籍地在方家梁村1组,不应利用职权在其金光社区强占1亩农用地修建新房属于对象、程序非法申请。
3、申请事由、用途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等之规定,伍中华及其配偶利用职权在金光社区集体农用土地上强占1亩用于修建高楼大厦出卖牟取暴利其申请事由、用途非法。
4、所建房屋用地规划、管理、建设违法,巴中市、区各级主管单位行政不作为,后果极其严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巴中市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所建房屋在乡镇主干道上,房屋应离干道外沿6米;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每户不得超人均30平方米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等等,则所建房屋确实存在用地规划、管理、建设违法。
5、伍中华新修建的房屋面积在2000---2500平方米,其占土地使用面积在1亩(600多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巴中市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金光社区属于城镇规划区内,则此房屋建筑面积严重超标,因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120平方米。伍中华及其配偶在方家梁村1组的宅基地房屋没拆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巴中市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要遵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和申请新占土地建房,其占用宅基地面积应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的原则,其占用土地使用面积也严重超标。伍中华作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镇人大副主任、镇纪委副书记知法犯法,以自己配偶名义在自己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非法房产开发,盘剥当地村民,无法无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明显的以权谋私,在金光社区集体农用土地上修建如此大面积的高楼大厦,纯属极其严重的违法违纪。而巴州区、化成镇相关部门给伍中华他们开具证明材料,一是与国家法律相悖;二是与事实极不相符,其目的是掩盖其伍的犯罪事实害怕层层追责。
6、全体举报人向中纪委国家监察部提出以下回复建议意见:酌请各级纪委在调查查处关于伍中华及其配偶利用职权在金光社区集体农用地上新建房屋牟取暴利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巴中市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原则向举报人作出下列回复应遵循:
A、新建房屋占地面积应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的原则。
B、农村村民建房要遵守建新拆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
C、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的原则。(金光社区属乡镇规划区内)
D、占地面积每户每人不得超人均30平方米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原则。
E、伍中华申请建房用地条件、属地、对象、程序、事由、用途、规划、建设管理是否合法等原则。
F、据广大群众反馈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做为白庙村的党员和举报人强烈建议上级党组织开除伍中华的党籍、开除党内外一切公职,并对伍中华、岳刚的违法犯罪的部分应移交司法切实立案侦查。
G、广大老百姓很是忧心忡忡,强大的苏联一夜之间土崩瓦解的教训历历在目。苏联的土崩瓦解就是腐败所造成的,没有一个苏共党员敢站出来揭露,从而腐败分子充斥整个政权,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维护。所以腐败是党和人民的公敌,是一个国家走向强大,人民走向富裕,社会走向民主法制和谐的绊脚石和割命索。巴州区、化成镇如此对待腐败,极有可能巴州区委、化成镇党委出现了集体违法犯罪问题?在此请问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察责任;党的一岗双责;两学一做等党的规矩在哪儿?巴州区把这些规矩形同虚设,不敢碰硬,就是在纵容腐败分子,巴州区委书记张平阳、化成镇原党委书记何青松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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